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支持社会组织参与公益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16.03.18
【字 号】津民发〔2016〕13号
【施行日期】2016.03.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
正文
 
天津市民政局 天津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天津市支持社会组织参与公益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民发〔2016〕13号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支持社会组织参与公益项目,加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发挥项目的示范引导作用,根据《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综〔2014〕96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4〕19号)要求,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了《天津市支持社会组织参与公益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潺潺意思天津市支持社会组织参与公益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五经一论 为支持社会组织参与公益项目,加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发挥项目的示范引导作用,根据《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综〔2014〕96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4〕1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组织参与公益项目是指由社会组织实施的向特定服务对象提供的照料帮扶、咨
询、技能培训等专业服务。
 
pep小学英语三年级下册期末试卷第三条 社会组织参与公益项目坚持以民生需求导向、转变政府职能、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降低服务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 社会组织参与公益项目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局从市级福利公益金预算中安排,是专项用于支持社会组织开展社会服务项目的补助资金。
 
第五条 项目的实施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平等参与竞争,充分调动社会组织参与公益服务的积极性,采取宏观引导、自主申请、平等竞争、同行业及专家评审、择优支持的运行机制。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社会组织参与公益项目管理采取部门分工合作、委托第三方协作方式进行。
  (一)市民政局负责制定社会组织参与公益项目中长期规划,审核确定项目年度实施方案及预算安排,提出补助重点和方向;牵头负责项目的审核、检查和监督。具体工作由市社会团体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社团局”)负责,包括日常组织工作,起草年度社会组织参与公益项目实施方案,负责对申报项目社会组织的资质审核,以及评审人员的聘请与认定;负责组织申报项目的初审,以及项目政策合规性进行审核,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提交总结分析报告。
  (二)市财政局负责社会组织参与公益项目预算资金审核、确定,会同市民政局、市社团局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各业务主管单位、各区县民政局负责动员各市、区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公益项目,指导社会组织开展项目,并配合市社团局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管。
 
第三章 补助范围
 
第七条 社会组织围绕“扶老、助残、救孤、济困”开展的公共服务、社工服务、社区服务、社会组织扶持发展等公益服务项目。
  (一)公共服务类。社会组织面向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低收入体、特殊病患者等特殊体提供的生活照料、公共安全与紧急援助、精神慰藉、心理疏导、医疗救护、康复护理、扶贫救助、就业培训等社会服务。
  (二)社工服务类。以城市流动人口、农村留守儿童青少年、社区矫正人员、特困供养人员等特殊体为重点服务对象,专业社工机构运用社会工作专业方法为有需要的人提供的矛盾调处、人文关怀、心理疏导、行为矫治、关系调适、资源协调、社会功能修复等专业服务项目。
  (三)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依托某一个或多个社区开展的为社区居民直接提供的法律援助、社区安全、社区治理、公共卫生、特殊体照料、健康教育、社区困境儿童照看服务等公益服务项目。
  (四)社会组织扶持发展类。以社会组织规范化运作、能力提升为目标,为社会组织提供的孵化培育、教育培训、咨询评价等公益服务项目。
  (五)其他符合政策支持方向的公益项目。
 
第八条 项目实施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一年,最长不超过两年。
 
第九条 与现行政策补助范围重复,以及属于社会组织基本建设、设备购置、研究类活动项目不在补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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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项目承接主体
 
第十条 申请公益项目的社会组织,应当是在我市及各区县登记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三)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和资产管理制度,拥有专业财务人员配置;
  (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在参与项目申请的前三年内无违法记录,年检合格,社会信誉良好;
  (七)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的要求。流动人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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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承接主体获得补助时间视项目成效而定,适当考虑补助年限。
 
第五章 项目申报
 
第十二条 项目发布。每年由市社团局向社会发布项目信息,将项目补助范围、方式、申报书、申报材料等信息通过天津社会组织网站向社会发布。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各社会组织根据本单位章程,合理确定项目,做好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填写项目申报书,按照发布的项目信息要求完成申报工作。每个社会组织原则上只能申报一个项目。
 
第十四条 申报项目补助资金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报书。主要内容包括:社会组织基本信息、从事社会服务工作情况、项目实施方案、项目预算安排以及当年申请补助资金数额等。
  (二)经民政部门年检合格的登记证书、荣誉证书、评估等级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
  (三)项目申报所需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