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西兰大学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区级国家行政机关绩效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02.21
【字 号】顺政发[2010]13号
【施行日期】2010.02.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区级国家行政机关绩效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顺政发〔2010〕13号)
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顺义区区级国家行政机关绩效管理考核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2月8日第1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顺义区区级国家行政机关绩效管理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区级国家行政机关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切实履行职责,提高行政效率,注重工作实绩,加快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廉洁政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绩效管理,是指运用科学的方法、标准和程序,对区级国家行政机关履职的过程、结果进行评价和分析,促进绩效提升的管理行为和工作体系。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区级国家行政机关,是指本区履行政府职能的行政机构以及具有社会公共管理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见附件1)。
  第四条 本区区级国家行政机关绩效管理工作坚持注重实绩、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简便易行的原则,注重多元导向、激励创优。
  第五条 成立区绩效管理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2),由区政府办公室、区精神文明办、区编办、区政府法制办、区信访办、区食品办、区监察局、区财政局、区卫生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安全生产监督局、市公安局顺义分局等部门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确定绩效管理指标体系和年度绩效计划;
  (二)组织开展年度绩效管理工作;
  (三)审定绩效管理专项考核细则;
  (四)研究和协调解决绩效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情人节送花留言 为做好区级国家行政机关绩效管理考核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区绩效
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绩效办”),区绩效办设在区政府督查室,由区绩效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委派专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播音主持专业就业前景  (一)负责区级国家行政机关绩效管理考核日常工作,并对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二)组织汇总、评审绩效计划,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协调各专项考核部门做好绩效考核各项基础工作;
  (三)指导区级国家行政机关开展本部门、本系统内部绩效管理工作;
  (四)承担区政府及区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承担绩效管理专项考核任务的部门要按照区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负责制定专项考核实施细则并开展考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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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区级国家行政机关是绩效指标落实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绩效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明确承担绩效管理工作的责任部门和人员,按照绩效管理年度计划实施绩
效管理,定期自查和评价,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不断改进管理方法,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二章 绩效管理考核内容
  第九条 区级国家行政机关绩效管理工作重点围绕履职效率、管理效能、服务效果、创新创优和安全稳定(以下简称“三效一创一稳定”)等5个方面14项指标进行管理和考核。
  第十条 履职效率是对区级国家行政机关职责任务进行管理和考核,重点涉及履行本部门主要职责、承担区政府重点及专项工作完成情况。
  第十一条 管理效能是对区级国家行政机关效能建设进行管理和考核,重点涉及思想政治工作、依法行政、政风和效能建设、公务员队伍建设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完成情况。
  第十二条 服务效果是对区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效果和服务对象满意度进行管理和考核,重点涉及公众评价、协调配合等情况。
  第十三条 创新创优是对区级国家行政机关开展工作创新和创优情况进行管理和考核,重点涉及重大工作创新成果、重要表彰奖励等情况。
  第十四条流动人口管理办法 安全稳定是对区级国家行政机关保稳定、促和谐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管理和考核,重点涉及信访工作、安全生产工作、公共卫生工作、食品安全工作及社会公共安全工作完成情况。
第三章 绩效管理考核实施
  第十五条 区级国家行政机关要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绩效管理内容,重点结合本部门主要职责和承担的区政府年度重点工作,制定本部门年度绩效计划及落实措施。
  第十六条 区绩效办负责对绩效计划进行汇总和评审,经区绩效管理领导小组审议并报请区政府审定后,制定《区政府绩效管理任务书》并印发实施。
  第十七条 绩效计划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予调整。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须提出书面请示,经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 区绩效办依照《区政府绩效管理任务书》进行日常考核管理,落实月底自查、季度抽查、半年检查、年终考核等管理制度。区级国家行政机关应按要求及时、如实报送有关材料,并加强本部门、本系统绩效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各专项考核部门要加强日常管理考核工作,督促被考核单位认真落实考核内容,建立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动态掌握被考核单位工作落实情况;每年年终,由区监察局、区人力社保局、区绩效办、区信访办为牵头单位,会同其他专项考核部门组成考核工作组,分别对履职效率、管理效能、服务效果、创新创优、安全稳定工作进行联合考核。
第四章 绩效管理考核办法及等次
  第二十条 各专项考核部门围绕“三效一创一稳定”14项指标开展绩效管理考核工作,考核采取百分制基础上追加获奖分的计分方法(详见附件3)。
  (一)履职效率(40分)。具体包括:部门职责落实(20分)、重点工作和专项工作(20分)等2项指标。由区监察局牵头,会同区绩效办、区编办等部门对区级国家行政机关履职效率、执纪执法情况进行绩效考核。
  (二)管理效能(25分)。具体包括:思想政治工作(5分)、公务员队伍建设(5分)、依法行政工作(5分)、政风和效能建设(5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5分)等5项指标。由区人力社保局牵头,会同区政府办公室、区精神文明办、区政府法制办、区监察局对区级国家行政机关管理效能进行绩效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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