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2012〕260号流动人口管理办法
《四川省爱国卫生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9月18日省人民政府第1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2年10月31日
四川省爱国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爱国卫生工作,预防和减少疾病,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创造和保持整洁、优美、文明的城乡人居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参加爱国卫生活动。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加强督促检查,并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必要经费,保证爱国卫生工作开展。
第六条 对在爱国卫生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 职责与任务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全省爱国卫生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企业事业单位、居(村)民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人员,负责爱国卫生工作。
第八条 各级爱卫会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宣传贯彻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爱国卫生工作规划、计划和规范,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爱国卫生活动,组织开展卫生城市(县城)、乡镇(街道)、村(单位)的创建工作,开展爱国卫生科学研究、对外交流合作、病媒生物防制和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等爱国卫生工作。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商务、卫生、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爱国卫生工作。
第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网络,卫生及有关部门制定有关规划和计划,组织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
第十一条 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普及科学卫生知识,提高健康教育普及率,增强城乡居
民的健康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
中、小学校应当开设健康教育课程,托幼机构应当进行卫生常识教育,培养健康良好的行为习惯。报刊、广播、电视、新闻网站等媒体要采用多种形式对卫生、健康、防病知识进行宣传报道,制作、刊登、播出维护和改善卫生环境、预防和减少疾病的公益广告,促进卫生防病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每年4月组织开展爱国卫生月活动。
各地、各单位在爱国卫生月和重大节假日期间,应当组织人员集中开展爱国卫生活动。
第十三条 发生传染病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自然灾害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动员公众参与爱国卫生工作,落实联防联控、防治的具体措施,预防和减少疾病的发生。
峡组词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建立完善病媒生物防制组织网络和病媒生物密度监测体系。
闽南歌曲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采取综合防治措施,定期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防制活动。单位、个人应当配合实施,使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以内。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加强对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密度的监测,提供预防控制技术指导,并对预防控制效果进行评价。
第十五条 开展病媒生物防制应当符合有关标准和管理规定,保障人身安全,避免和减少环境污染。
病媒生物消杀药物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应当符合农药管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卫生城市标准,设置和完善卫生基础设施,健全、落实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并按期达到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有关卫生指标。
乡(镇)、村应当结合乡(镇)、村建设规划,组织开展改厕工作和环境卫生建设工作。
第十七条 城镇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定点收集、统一运输、集中处置。
农村生活垃圾推行户分类、村分类收集、镇转运、县处理的方式,纳入城镇垃圾处理系统;在当地环境容量范围内,可以选择经济、适用、安全的处理、处置技术,就地消纳处理。垃圾需要填埋的,填埋点由县级相关部门统一确定和管理。
奖学金的英文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流动人口聚居区的环境卫生管理,完善环境卫生和相关生活设施,做好环境卫生保洁工作,改善流动人口聚居区的环境卫生。
第十九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本区域内部卫生管理制度,落实卫生责任,开展卫生环境治理,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卫生标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爱国卫生工作计划和标准,制定本辖区爱国卫生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指导下,开展爱国卫生宣传,建立日常卫生保洁制度,确定专人负责辖区内公共区域的清扫保洁工作,并组织动员居(村)民参与庭院卫生整治和公益卫生活动。
社区的物业管理、自治组织应当开展卫生健康知识宣传,进行社区环境卫生治理,保持社
区环境整洁。
第二十条 公民应当参与爱国卫生活动,提高卫生素养,培养良好的卫生习惯,形成健康的生活方式,并维护社会公共卫生,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垃圾、纸屑等废弃物。
第二十一条 提倡在公共场所不吸烟。不得在省人民政府规定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
第二十二条 建立爱国卫生水平评价制度。组织对社会卫生水平和居民的健康生活水平进行评价,并定期公布评价结果。
单位应建立卫生检查评价制度,定期开展卫生自查自纠。
耳聪目明造句 第二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爱国卫生工作众监督举报制度,设立举报信箱、和其他,及时查处影响爱国卫生的行为。
新闻媒体做好对爱国卫生工作的舆论监督。
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爱国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整改。
>权志龙最新图片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