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近日,财政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发布《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起止时间为:2018.6.26-2018.7.25。
我国目前现行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是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综〔2014〕96号)。2016年12月29日,财政部、中央编办出台了《关于做好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的意见》,明确了各类事业单位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角定位和改革要求。具体来讲:
完全或主要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既不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也不属于承接主体,不得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和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
尚未分类的事业单位,待明确分类后按上述定位实施改革。
小桔根据此次公布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比了两份文件,发现以下主要变化:
1、购买主体更加明确
《办法》中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由原办法规定的“各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变为“各级行政机关”,并列出了9类可以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的单位:
汤圆种类∙ 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
各级监察机关;
各级审判机关;
各级检察机关;
各民主党派的各级机关;
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政策规定,划为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纳入行政编制管理的团组织机关。
2、对各类事业单位参与购买服务行为作出明确规定
2016年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做好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的意见》(财综[2016]53号),曾要求严格按照事业单位类别及职能定位,明确了各类事业单位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角定位。此次《办法》中与《意见》中的相关规定做出了良好衔接。
划为公益二类的事业单位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可以承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
划为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可以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纳入事业编制管理且经费完全或主要由财政负担的团组织,暂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也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不得参与承接政府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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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
尚未确定分类的事业单位,待明确分类后相应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改革。
政府购买服务改革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有关类别调整、经费保障、机构编制、人事管理、收入分配、养老保险等方面政策进行衔接。
3、承担主体确定方式变为合同制项目和凭单式项目两种
合同制项目基本和原办法保持一致,凭单式项目是最新出现的。
对于以凭单制形式实施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购买主体应当通过依法依规设定资格条件或政府采购竞争择优方式,确定不少于三家服务供应机构同时作为承接主体,并向符合条件的服务对象发放购买凭单,由服务对象自主选择具体服务供应机构为其提供服务并以凭单支付。
流动人口管理办法4、严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货物和工程,服务与工程打包的项目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进行采购
5、必须先有预算才能购买服务
购买主体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应当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不得将实施政府购买服务作为申请增加本单位预算支出的依据。
6、《办法》全文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目的】为规范和推广政府购买服务,促进转变政府职能,改善公共服务供给,推进现代财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把属于政府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
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及合同等约定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
政府购买服务包括购买直接受益对象为社会公众的公共服务及直接受益对象为政府自身的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本办法主要规范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政府购买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小说封面设计第三条【原则】政府购买服务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积极稳妥,有序实施。从实际出发,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探索多种有效方式,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形成改善公共服务的合力。
(二)科学安排,讲求绩效。坚持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政府购买服务资金应当从既有政府预算中安排,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点考虑、优先安排与改善民生密切相关、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的领域和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三)公开择优,以事定费。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费随事转,通过公平竞争择优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
(四)改革创新,完善机制。坚持与事业单位改革、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相衔接,推进政事、政社分开,放宽市场准入,凡是社会能办好的,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不断完善政府购买服务体制机制。
第二章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第四条【购买主体】各级行政机关是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
第五条【参照执行】以下机关和单位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参照本办法规定实施购买服务:
(一)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
(三)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
(四)各级监察机关;
(五)各级审判机关;
(六)各级检察机关;
(七)各民主党派的各级机关;
(八)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政策规定,划为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九)纳入行政编制管理的团组织机关。
第六条【工作流程】购买主体应当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的规范化流程,加强项目预算管理、组织购买、履约监督、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承接主体】可以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包括:
(一)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以及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但不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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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法在工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等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儿童用英语怎么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