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章程辽宁省娱乐饮食服务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96.07.04
【字 号】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73号]
【施行日期】1996.07.04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治安管理
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
 
(第73号)
  《辽宁省娱乐饮食服务场所治安管理办法》,业经1996年4月5日辽宁省人民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闻世震
  一九九六年七月四日
 
 辽宁省娱乐饮食服务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娱乐、饮食、服务场所治安管理,维护良好的社会风气,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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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娱乐、饮食、服务场所是指下列营业性场所:
  (一)歌舞厅、影剧院、录像放映厅(室)、卡拉OK厅、音乐茶座、台球室、游戏机室、各类俱乐部、游泳场馆等娱乐场所;
  (二)饭店、酒吧、咖啡屋等饮食场所;
  (三)发廊、、美容美发店、桑拿浴室等服务场所;
  (四)具有娱乐、饮食、服务功能应进行治安管理的其他场所。
  第三条 各级公安机关负责娱乐、饮食、服务场所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四条 娱乐、饮食、服务场所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场所的建筑、装修、配套设施及消防设备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
  (二)安全门及通道标志明显,便于疏散;
  (三)保安人员的配备适应维护场所秩序的需要;
  (四)人员额定容量符合设计标准。
  第五条 开办娱乐、饮食、服务场所,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必须到所在地县(含县级市、区)以上公安机关申领《公共场所安全许可证》;持《公共场所安全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本办法发布前已开办的娱乐、饮食、服务场所,必须在本办法实施后两个月内,到所在地县以上公安机关补办《公共场所安全许可证》。
  第六条 申领《公共场所安全许可证》,应如实填写开办娱乐、饮食服务场所《申请表》,提交营业场所内设施、设备等资料,出具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第七条 公安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答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六条规定的,应即发给《公共场所安全许可证》。
  第八条 娱乐、饮食、服务场所重新装修或歇业、转业、合并、迁址、改变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等,应到原发证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第九条 娱乐、饮食、服务场所治安保卫责任人应是该场所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履行下列职责: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制定营业场所治安管理制度;
  (三)对本场所的从业人员进行治安教育;
关于画画的作文  (四)发生灾害事故及时组织疏散,抢救顾客;
  (五)维护场所内的治安秩序;
  (六)制止场所内的情、赌博及行为;
  (七)发现、嫖娼、赌博、、等行为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并协助查处。
  第十条 娱乐、饮食、服务场所招聘从业人员,必须核查居民身份证;属流动人口的,还必须核查暂住证和务工许可证。
  娱乐、饮食、服务场所不得招聘未经中国政府允许就业的外国人。
  第十一条 娱乐、饮食、服务场所的服务人员应佩带标志;保安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岗位合格证书方可上岗。
  第十二条 游戏机室不得经营国家和省明令禁止使用的游戏机种;不得利用游戏机和台球进行赌博。
流动人口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歌舞厅、卡拉OK厅、音乐茶座、酒吧、咖啡屋等场所设置的单间、包厢应安装能够透视室内环境的门窗;不得设置套间;座椅靠背高度低于110厘米;灯光亮度不得低于规定标准。
  娱乐、饮食场所禁止演出淫秽、情节目;不得经营情服务项目。
  第十四条 发廊、、美容美发店不得另设服务单间进行全身按摩。
  桑拿浴室按摩间不得为情活动提供方便条件,其配套设施应符合有关治安管理规定。从事的人员须持有市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按摩许可证。
  第十五条distain 在娱乐、饮食、服务场所内消费的人员,应遵守场所的各项管理规定,不得有情、赌博行为,不得携带管制刀具及其他危险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