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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级雇员:五级雇员任职二年以上,年度考核合格。 七级雇员:六级雇员任职二年以上,年度考核合格。 八级雇员:七级雇员任职二年以上,年度考核合格。 首次定级时,对此前在学校工作,有特殊贡献者,经学校批准可破格定级. 对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优秀者,经学校批准可越级晋升。 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雇员工资待遇面议. 2.雇员制人员工资由学校按月发放,每月10日发放工资;雇员的年度考核奖,在考核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发放.考核结果为优秀人员按考核合格标准的150%发放,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不合格人员不发。 3.因学校分配制度发生重大变化,经学校批准雇员月工资标准可予以调整,调整办法另定。 (二)依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雇员聘用期间由学校为雇员办理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投保费用由学校和雇员本人按政府规定的比例分别承担;其中,雇员本人应承担的部分从工资中代扣。住房补贴随工资按月发放,雇员一般不享受学校住房政策,因工作需要在学校允许的范围内,可承租单身床位。 (三)雇员在聘期内可以参加校内职工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评审,非我校评审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须经我校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专家评审组评审并经学校专业技术评审领导小组批准后方予认可。雇员职称评审坚持评聘分离,按岗位聘任的原则. (四)雇员在聘期内可以提出申请加入党团组织、工会。申请得到批准后,按规定交纳党团费、工会会费,履行党团员及工会会员的义务并享受相应的权利。 (五)雇员可以参加学校组织的教职工统一体检、运动会等集体活动,可以按有关规定借阅图书资料。 六、雇员制人员的岗位管理 咽音唱法(一)管理职责的划分 雇员制人员由学校人事处归口管理. 1。 人事处负责雇员制岗位的审核、招聘、聘任合同的签订(解除)和签证、社会保险缴纳、工资审核发放、专业技术职务定职、年度考核的组织等人事管理工作。 2。 用人单位负责雇员岗位职责的制订、雇员职业道德和校纪校规等方面的日常教育、岗位业务能力的培训、工作安排、日常管理、考核等业务管理工作。 (二)岗位的职业教育培训 学校根据岗位工作需要,可以按学校有关规定对雇员进行必要的职业继续教育,不承担雇员因个人行为所发生的学历教育经费. (三)考核 雇员制人员在试用期结束前两周由基层用人单位提出考核意见,考核意见作为是否聘用的依据。根据学校工作的实际,雇员制人员参加学校的年度考核工作。考核办法参照学校事业编制人员考核办法执行.考核结果作为下一聘期是否续聘与工资定级的依据;考核合格者如工作需要予以续聘,并按规定晋升工资等级,考核不合格予以解聘. (四)续聘与解聘 聘用合同期满,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决定是否续聘。不再续聘的,学校提前30日书面通知本人.聘用期内因故解除聘用关系的,由双方按合同约定办理。 对雇员制人员建立一定的激励机制。在学校工作有一定年限,且表现优秀的人员,可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可签定无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其办法另定。 | ||||
七、违规、工伤和劳动争议处理
(一)雇员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在聘期内,如出现违反国家政策法令、校纪校规、劳动纪律或造成责任事故和经济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及时向学校人事处汇报。除解除聘用关系外,按情节轻重依国家法律及治安条例和校纪校规予以惩处、追究赔偿经济损失。
(二)雇员应遵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用人单位需向雇员宣传计划生育政策.若雇员违反计划生育条例,除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处理外,将追究用人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三)若聘期内雇员因工作受伤,用人单位须在事故发生当日(超过18时应于次日10时前)报告相关部门(随后应提交书面报告)。隐瞒事故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用人单位负责。
(四)雇员因用工、待遇等问题与用人单位或学校发生劳动争议的,可向学校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申请协调,协商或协调不成的,可以向黑龙江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本办法未规定事宜按国家和黑龙江省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实行企业化管理单位应参照本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雇员制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报学校研究同意后组织实施。
九、本办法解释权在学校人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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