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奥集团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流动人口管理办法
(试行)
1 目的
为做好集团计划生育工作,切实保障员工特别是女员工的合法权益,积极响应国家晚婚、晚育号召,防止早婚、早育和计划外怀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集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各成员企业的所有正式工、合同工。
3 结婚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民政部颁发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法定结婚年龄为男不早于22周岁,女不早于20周岁。不足法定婚龄而早婚、私婚者,单位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3.2积极响应晚婚、晚育号召。按法定婚龄推迟3年以上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第一次生育的,为晚育。
执杖3.3凡符合国家规定结婚年龄的员工,可申请结婚。申请结婚的员工须填写结婚登记表,经本部门领导、主管领导签字同意,持本人户口、身份证到本单位工会办理相应的结婚手续,工会批准备案后,方为有效(各成员企业基层工会每半年一次,报集团工会备案)。
3.4符合结婚年龄的青工,婚假三天,发全薪。实行晚婚的员工可奖励婚假,但不能超过15天。
4 生育郑承镇
4.1各单位每年2月初根据本单位全年生产任务,以及申请生育的适龄女工岗位情况、年龄情况确定出本年度准孕人选,并报集团公司审批。集团公司每年3月底前,根据各单位生产、工作情况,以及申请生育女工的人数,向各单位下达生育指标名额。对年龄大的女工可按比例团结就是力量 歌词
优先给予照顾。
4.2凡来集团工作一年以上(含试用期)的已婚女工申请第一胎者(包括农业户口女职工)须填写生育申请表,经本单位领导同意,集团工会审核同意后,列入集团年度出生计划者方可怀孕。
4.3经集团同意准孕的女工,可由集团公司或各成员企业出具证明到户口所在地的计生部门办理有关《生育证》的审批手续。户口不在辖区的可按《流动人口管理办法》施行。怀孕在三个月内,到有关部门进行孕检后,领取《生育证》,超过三个月属计划外怀孕。
4.4育龄夫妻生育子女必须服从当地人口出生计划,除符合特殊规定者外,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
4.5按国家规定可照顾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必须经单位领导同意,经申报、审批、领取《准生证》后方可怀孕生育。生育年龄必须在28周岁以上,生育间隔必须在4年以上,年龄在30周岁以上者可缩短生育间隔时间。违者一律按企业所在省、市、自治区颁发的计划生育条例进行处罚,并解除劳动合同。
4.6未到法定生育年龄,未履行集团公司有关准孕手续而擅自从其它部门或单位领取生育证的,集团不予承认,视无证处理。
4.7凡计划外怀孕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对计划外怀孕经教育在十五日内仍不采取措施者,将立即停止工作,期间停发工资及一切补贴。对拒不采取措施者(时间为一个月),根据《劳动法》解除其劳动合同。
4.8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结婚多年无子女、年满三十五周岁并经医院鉴定无生育能力者,欲收养子女,须经单位领导同意,经民政、司法、公安等机关注册登记,方可收养(抱养)。收养(抱养)者不享受独生子女费。未履行法律手续收养子女的,视为计划外生育,按企业所在省、市、自治区颁发的计划生育条例处罚。
5 产假
5.1符合生育年龄并属于计划内怀孕的女工,在怀孕期间不安排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怀孕满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时间、重体力劳动和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5.2经集团公司同意休产假的女工,须向本部门领导、替岗人员办理岗位交接工作后方可休假。
5.3女职工产假为90天。实行晚育的女工,在报经集团公司工会批准、人力资源部备案后,可奖励一定时间的产假,但最多不超过45天。多胞胎生育的、出现难产的均可凭医院证明增加一定时间的产假,但最多不超过15天。计划内生育第二胎者,只享受正常产假90天。5.4特殊行业女工产假休息时间可由本单位提出具体意见,报人力资源部签批。
5.5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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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产假期间发放岗位工资。集团女员工申请哺乳假须报经集团公司工会批准、人力资源部备案,但最长不得超过7个月。哺乳假期间集团正式女员工发岗位工资的80%,集团内部女合同工无薪。
5.7女职工分娩时的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医疗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8女职工计划内怀孕流产的,根据接受手术时的怀孕月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休息时间:休息时
间在20天以内的,由成员企业总经理审批;休息时间在20天以上的,报集团公司工会审批后到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休息期间,发岗位工资。
5.9产假或哺乳假期满回集团上班的集团公司女工到人力资源部报到,各成员企业女工须到本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报到,再上报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重新核定其工作。
寻常的近义词6 节育
6.1女职工生育一个子女后,必须采取长期有效节育措施,上环者根据医院证明休假3天,发岗位工资,医药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上环时间要求在生育后半年之内(特殊情况除外),到期不主动采取上环措施不给安排工作;暂不能上环者,必须持有医院证明(应有两名以上医师决定)。
6.2因上环失败而造成怀孕者,要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流产期间休假及
工资比照第5.8条执行,医药费按国家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6.3已生育两个以上子女且女方不满40周岁的,一方必须采取绝育手术。女方做结扎手术者,休假21天;男方结扎者,休假7天,发岗位工资,医药费按国家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7 附则
7.1女职工生小孩期间及计划生育受术者,确需其配偶(属新奥集团职工)护理的,给其配偶一定时间的护理假,但最多不超过10天,护理期间工资发放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7.2因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不能从事重体力劳动的,集团可照顾安排适当工作。
7.3各基层单位可选派一名兼职计生工作人员,及时向工会反映本单位计生工作情况,协助工会搞好计划生育工作。
7.4外省市成员企业依据本规定结合当地有关计划生育条例执行。7.5本规定由集团工会、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修订。
7.6以上各项规定自2001年4月25日起执行。《新奥集团晚婚、晚育暂行条例(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