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流动人口子女义务教育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贵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流动人口管理办法流动人口子女在贵阳市接受义务教育的,适用本办法。
伴字组词 第三条 按照管理以流入地政府为主,接受入学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的原则,根据本市实际,采取多种形式,逐步解决流动人口子女义务教育问题。
报纸上的洞洞 第四条 市、区(市、县)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教育发展规划,要把流动人口子女义务教育纳入规划,统筹安排。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明确职责,加强沟通,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建立并完善工作制度和保障机制,落实流动人口子女义务教育工作。
第五条 市、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为流动人口子女义务教育主管部门,将流动人口子
怦组词女义务教育纳入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工作范畴和重要工作内容,指导和督促各中小学校认真做好接收就学和教育教学工作。
公安部门在办理居住证时,采集流动人口相关信息,及时提供6—15周岁流动人口的有关情况。
发展改革部门要将流动人口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城市社会事业发展计划,在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中,保证我市中小学新建、改扩建项目建设需要,及时满足义务教育学位需求。
规划部门在城市规划中,要立足城市发展的实际,考虑教育长远发展的要求,按我市城市规划标准的要求配置教育设施。
国土部门根据城市发展规划留足教育用地,保障教育发展项目用地。
机构编制部门要根据接收流动人口子女的数量,合理核定公办学校的教职工编制。
劳动部门对流动人口就业和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出具有效证明。
人口计生部门为流动人口出具计划生育证明。
房管部门为流动人口出具或检验房屋租赁证明。
物价部门与有关部门制定教育收费标准并检查学校收费情况。
第六条 凡年满6—15周岁,有学习能力,父母在筑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能提供以下材料的流动人口子女,可申请在我市接受义务教育,不收借读费。
(一)由公安部门出具的适龄儿童及其父母的原籍户口本、在筑居住证;
(二)适龄儿童父母在本市的有效房产证明和购房合同,或由当地街道办事处房管所提供的租房合同登记、备案材料;
(三)适龄儿童父母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四)适龄儿童原户籍地乡(镇)以上教育部门开具的就学联系函,或学校开具的转学证明。
依法设立的民办学校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七条 因父母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原因,由其他法定监护人监护的儿童就读,按第六条规定办理。
第八条 流动人口子女申请在公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适龄子女的家长应在申请学位前做好第六条规定的材料准备;
(二)适龄儿童的家长在规定时间内,持上述材料向居住地区(市、县)教育局申请学位;
(三)区(市、县)教育局和学校根据学位情况尽量安排符合就读条件者入学。
第九条 物价部门与有关部门制定教育收费标准并检查学校收费情况。各区(市、县)政府认真执行我市教育收费政策,坚决制止乱收费。
第十条 市、区(市、县)政府应加强对流动人口子女在公办学校就读的管理,创造条件,为流动人口子女提供接受义务教育的机会,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还应酌情减免书、杂费。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捐款、捐物,资助家庭困难的流动人口子女就学。政府定期表彰奖励资助学生的突出单位和个人。
第十一条 流动人口子女必须在完备注册或转学手续后,方能进入我市义务教育学校就读,不得在没有学籍的情况下借读或代培。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均应将学生学籍资料规范管理,按时报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二条 学校应做到不分学生户籍,平等实施教育教学。对于学习存在困难的流动人口子女,要适当给予个别辅导等关心和帮助。
大连新能源 第十三条 民办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市实行公办、民办教育协调发展,多途径解决流动人口子女义务教育问题。市、区(市、县)要从城市教育费附加中安排部分经费,用于流动人口子女义务教育,对经审批承担流动人口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给予生均经费补贴。
肖申克的救赎简介 第十四条 市、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规范、调整、提高”的方针加强对民办流动人口子女学校的指导和管理,建立民办教育质量监管、安全监控和风险防范机制,保障适龄儿童的教育权益。
第十五条 凡违反本办法有关入学、收费、学籍管理和教育教学等规定者,由教育行政和物价等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严肃查处。
第十六条 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应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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