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日依山尽黄河入海流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山西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人口计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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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忻政发[2014]3 
【发布部门】忻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1.25 
【实施日期】2014.01.25  流动人口管理办法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山西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蛇和什么属相相冲(忻政发〔201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局、办:
  为认真贯彻《山西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4号),进一步加强我市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贯彻《山西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  》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范围
  纳入全市各级人民政府服务管理的流动人口范围是:离开户籍所在地进入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或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跨县(市、区)居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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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当督促流动人口按照《山西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申报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为流动人口享受有关权益和公共服务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二、流动人口享有的权益和公共服务
  流动人口持居住证,除享有《山西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  》规定的权益和服务外,还应享有以下权益和服务:
  (一)户口迁移。流动人口持当地居住证,且符合下列条件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1、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所在地居住,并同时具备:(1)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依法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依法纳税的;(2)有合法稳定住所,且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房屋来源合法,拥有使用权)或租赁房管部门12星座大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