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雪虎与汪杰、盱眙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江苏省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江苏省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7.28 
【案件字号】(2020)苏08民终175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孙宪腾朱佩马作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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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官】孙宪腾朱佩马作彪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卧室可以放镜子吗梅雪虎;汪杰;盱眙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汇知缘律师事务所;孟建章;贾风琴 
【当事人】雪虎梅雪虎汪杰盱眙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汇知缘律师事务所孟建章贾风琴 
【当事人-个人】梅雪虎汪杰孟建章贾风琴 
【当事人-公司】盱眙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汇知缘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杨雪江苏汇知缘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杨雪江苏汇知缘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杨雪 
【代理律所】江苏汇知缘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梅雪虎;江苏汇知缘律师事务所;孟建章;贾风琴 
【被告】汪杰;盱眙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权责关键词】恶意串通撤销委托代理实际履行第三人诉讼代表人新证据驳回起诉破产清算清算 
【指导案例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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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具有“套路贷"的某些特征,疑似套路贷,涉嫌刑事犯罪,依法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具体理由是:  首先,汪杰称已归还全部款项,并提供了受中间人江阴农村商业银行盱眙支行(或孟建章)控制的银行卡流水,而梅雪虎、孟建章称涉案借条系事后结算出具,但是不能反映出对已归还部分进行了扣除,因而涉嫌存在恶意垒高“债务"
数额。其次,汪杰用于归还借款的银行卡受他人控制,所归还借款的对象并非都是梅雪虎所主张的受其指示的出借人,也并非是还给梅雪虎。再从汪杰提供的银行流水及孟建章对该银行流水所作的解释来看,还款对象众多,去向复杂,可能存在梅雪虎隐匿还款事实。  综上,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梅雪虎的行为涉嫌“套路贷",应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如果经公安机关侦查不认为是犯罪,有关权利人可以另行诉讼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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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0-23 02:02:08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0年6月24日,案外人冯建明向汪杰转账400万元;2012年1月9日,冯建明向贾风琴分别汇款700万元、300万元,当日,贾风琴将上述款项转给盱眙三建账户;2011年1月28日,江阴市立信智能设备有限公司向盱眙三建以货款名义汇款1200万元。2014年3月15日,汪杰向梅雪虎出具借条,今借到梅雪虎人民币贰仟柒佰万元整,月息20%,借款人汪杰。 
marry you 歌词【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梅雪虎依据汪杰出具的借条向其主张权利,汪杰陈述其未实际借到,以前借款己经偿还。本案标的额巨大,如未实际借款,梅雪虎以此提起民事诉讼,可能涉嫌刑事犯罪,本案不属于经济纠纷。为了进行全面审查,并认定上述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依法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依照《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驳回梅雪虎的起诉,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一审案件受理费176800元,已缴纳88400元未缴纳88400元已缴纳88400元退回给梅学虎。 
【二审上诉人诉称】梅雪虎上诉请求:依法撤销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2018)苏0830民初2462号民事裁定书,指令盱眙县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一审中,被上诉人汪杰对于2600万元的借款事实予以认可,并明确表示该借款确系用于其生产经营,而被上诉人全部归还借款本息的陈述并无相应证据佐证,其提供的银行交易明细不能说明钱款的去向,未能证明其是否全部归还借款本息。汪杰陈述2010年起发生的借款已经归还,2014年3月15日出具借据系再次借款,不符合常理。被上诉人汪杰、盱眙三建存在虚假陈述、恶意串通的可能。2.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一审裁定所引用的法律条
文系裁判结果处理方式的法律规定,而对裁判理由未引用任何法律依据,无任何法律规定此种情况应驳回起诉。3.本案属于经济纠纷,法院应对案件事实进行全面审理,仅凭被上诉人片面之词认为涉嫌犯罪,明显违法,剥夺了上诉人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 
梅雪虎与汪杰、盱眙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8民终175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梅雪虎。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汪杰。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盱眙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盱城街道淮河南路某某。
     诉讼代表人:江苏汇知缘律师事务所,盱眙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负责人:朱桂前,该所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雪,江苏汇知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孟建章。
     原审第三人:贾风琴。
审理经过     上诉人梅雪虎因与被上诉人汪杰、盱眙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除裁定主文外简称盱眙三建)及原审第三人孟建章、贾风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2018)苏0830民初24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梅雪虎上诉请求:依法撤销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2018)苏0830民初2462号民事裁定书,指令盱眙县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一审中,被上诉人汪杰对于2600万元的借款事实予以认可,并明确表示该借款确系用于其生产经营,而被上诉人全部归还借款本息的陈述并无相应证据佐证,其提供的银行交易明细不能说明钱款的去向,未能证明其是否全部归还借款本息。汪杰陈述2010年起发生的借款已经归还,2014年3月15日出具借据系再次借款,不符合常理。被上诉人汪杰、盱眙三建存在虚假陈述、恶意串通的可能。2.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一审裁定所引用的法律条文系裁判结果处理方式的法律规定,而对裁判理由未引用任何法律依据,无任何法律规定此种情况应驳回起诉。3.本案属于经济纠纷,法院应对案件事实进行全面审理,仅凭被上诉人片面之词认为涉嫌犯罪,明显违法,剥夺了上诉人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