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机关 | |
公布日期 | 2008.07.17 |
施行日期 | 2008.08.17 |
文号 | 凉山州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令第24号 |
主题类别 | 艾滋病防控 |
效力等级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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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令
(第24号)
《凉山州艾滋病防治管理办法》已于2008年6月12日经九届州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州长:张支铁
二○○八年七月十七日
凉山州艾滋病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预防、控制艾滋病的传播蔓延,保障公民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艾滋病防治条例》和《凉山州艾滋病防治战略规划(2006年-2010年)》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凉山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凉山州行政区域内的艾滋病防治工作。
第三条 艾滋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机制,加强宣传教育,采取行为干预和关怀救助等措施,实行综
合防治。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组织艾滋病防治工作,制定艾滋病预防和控制规划,安排落实艾滋病防治经费和编制,责成有关部门共同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
村夜 阅读答案 将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的综合目标考核内容。
州及县市、乡、村、组、户(县市街道办、社区)实行艾滋病防治目标管理,逐级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
第五条 县市及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应成立由卫生、发改、财政、公安、宣传、教育、人口和计生委、民政、交通、旅游、文化广电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组成的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明确职责,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本辖区内的艾滋病防治工作。
第六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是艾滋病防治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艾滋病防治工作规划的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下简称疾控机构)负责实施辖区内的艾滋病预防和控制工作,进行艾滋病监测和检测、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医学管理,开展健康教育和行为干预。
医疗机构承担责任范围内的艾滋病诊断和,开展健康教育和规范艾滋病疫情报告。
州及县市成立艾滋病专家组,设立定点医院负责艾滋病危重病人抢救和对基层技术指导工作。
第三章 预防措施
第八条 卫生、教育、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人口和计生委等组织,应当利用多种形式宣传艾滋病的危害和防治知识,提高公民道德水准,增强自我防护意识。
开发适合农村和少数民族众语言文字习惯的艾滋病防治宣传材料。
各类中等、高等学校应当将艾滋病的防治知识纳入健康教育课程或者举办专题讲座。
第九条 将艾滋病健康教育纳入州、县两级党校的正式课程。
毕业登记表自我鉴定 第十条 公共场所单位、旅行社和劳务输入、输出单位,应当向本单位工作人员和外派劳务人员以及游客宣传艾滋病防治知识。
理发店、美容店、公共浴室、游泳场(馆)等公共场所中使用的可能破损皮肤、粘膜的用品,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消毒。
宾馆、饭店等公共场所应当根据卫生部门的指导,做好艾滋病预防工作。
第十一条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应当执行各项消毒隔离规定,加强对介入人体和可能破损皮肤、粘膜的医疗器械的消毒,规范诊疗活动,安全处置医疗废弃物。
从事艾滋病病毒检验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防止实验室感染和艾滋病病毒的扩散。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十二条 卫生部门和药监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的规定,加强对血液和血液制品的管理。
全州所有临床用血由依法取得资格的血站供给,严格对血液和献血者进行相关规定的检测。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禁止进口的血液制品。
第十三条 对捐献人体组织、器官的,应当进行艾滋病病毒感染检测,以杜绝医源性传播。
禁止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捐献人体组织、器官和血液。
第十四条 疾控机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艾滋病防治条例》,做好重点单位、重点人的艾滋病监测工作。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艾滋病的流行情况,制定措施,鼓励和支持有关组织和个人推广预防艾滋病的行为干预措施,帮助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改变行为。公共场所的经营者要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不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由高危人干预队负责,公安、文化、工商等部门配合,每月至少对辖区内所有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开展一次健康教育和安全套推广工
作。
人口与计生部门将所需的安全套纳入年度计划,旅游、公安、工商、文化、药监等部门相互配合。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制作安全套宣传灯箱、标牌,备有供顾客自取的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材料。
公安、禁毒、卫生部门配合,对辖区内县市戒毒所所有入所的戒毒人员开展健康教育,每个目标人至少接受1次以上艾滋病防治健康教育。
县市级疾控机构建立针具交换中心,在严重的社区利用中心卫生院、乡村医疗点、药店等设立针具交换点,对社区人员进行针具交换推广。
第十六条 在人超过500人以上的县市建立维持门诊,推广维持替代工作。控制艾滋病在人员中的传播。
第十七条 要发挥三级医疗救治、妇幼保健、疾病预防控制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的作用,医疗卫生机构要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免费提供相关咨询和检测、产前指导、阻断、随访、营养指导等服务,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提供免费抗逆转录病毒
药品;积极倡导并指导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产妇对婴儿进行人工喂养。
第四章 控制措施
第十八条 遵循知情同意和保密的原则,根据有关规定为新婚人和孕产妇免费提供艾滋病抗体初筛检测和咨询服务,有艾滋病检测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对手术病人、性病病人等开展艾滋病抗体检测,对应征入伍青年免费实施艾滋病抗体检测;将公共场所服务人员艾滋病抗体检测纳入从业人员常规健康检查内容,并依法告知检测结果。
第十九条 州、县市疾控机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建立艾滋病初筛实验室;州级疾控机构和艾滋病疫情严重的县市疾控机构建立艾滋病确认实验室,具备辅助性T淋巴细胞检测能力,建成艾滋病监测体系和筛查实验室检测网络。
未经依法批准和培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艾滋病病毒感染检测活动。
第二十条 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诊断,按照国家标准进行。诊断结果,应当通知其本人。
第二十一条 县市疾控机构应当建立辖区内的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个人档案,并按照规定进行定期随访和干预。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接受疾控机构的艾滋病流行病学调查时,应当如实提供情况。
第二十二条 疾控机构认为艾滋病病人或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从事的工作有传播、扩散艾滋病病毒危险的,应通知患者所在单位为其另行安排适当工作;单位接到通知后,应当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但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
续母完本电子书在线阅读 第二十三条 县市疾控机构负责辖区内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终末消毒工作。指导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日常消毒工作。
第二十四条 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死亡后,其尸体应当在所在地的疾控机构监督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就近就地火化。
第二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疾控机构依法采取的预防和控制艾滋病发生及流行的措施,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社会关怀救助。
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关心艾滋病患者遗孤的义务教育,确保艾滋病患者遗孤免费接受义务教育。
民政部门要将符合救助条件的艾滋病病人及家属纳入救助范围。对城镇居民家庭中因患艾滋病导致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应将该家庭纳入城镇低保范围。在已经建立农村低保制度的地区,要将符合条件的艾滋病病人家庭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尚未建立农村低保制度的地区,要将生活困难的艾滋病病人及家属列为特困户基本生活救助对象,给予定期定量生活救济。同时,给予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人必要的医疗救助。
扶贫、农业、畜牧、工会、工商、税务、共青团、妇联、科协、红十字会等部门、社会团体和慈善机构要结合本部门、本团体的工作,积极发动社会力量和志愿者参与,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及其家属自助自救提供帮助和支持。
表格式教案 第二十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要协调医疗、疾控机构,落实对符合条件艾滋病病人的免费抗病毒。
第五章 疫情的报告和公布
希望的希怎么写 第二十八条 州及县市疾控机构负责艾滋病疫情网络直报工作,从确认到网络直报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及时开展对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的个案流调、随访管理。
HIV初筛阳性者,应及时将血清标本送至HIV确认实验室进行确认试验。经确认后,10天内将确认结果反馈送检单位和相关疾控机构。
县市疾控机构收到确认报告后,应及时对确认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进行流行病学个案调查和网络直报疫情,在收到确认报告的20天内,填写艾滋病信息附卡、流行病学个案调查表,进行网络直报。所有相关信息必须填写完整,并每周进行一次核查,及时纠正重报、漏报信息。
第二十九条 州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外发布或泄漏艾滋病疫情信息。
第六章 艾滋病病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条 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有获得医疗服务、劳动就业、学习和参加社会活动等权利。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为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保密,不得将患者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和病史等有关情况公布或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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