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理工大学大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安徽理工大学大学生社团是在校团委和大学生社团联合会领导下,由本校学生自愿组织,积极开展各种有益于学生身心发展活动的众性团体。学生社团旨在培养、发展学生的兴趣爱好,提高大学生素质,丰富课余生活,推动校园文化的全面繁荣。学生社团是广大学生增长知识、培养能力、展现个人才华的重要园地,社团活动是学生第二课堂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开展素质教育的重要载体。
昆虫简笔画图片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我校学生社团的管理,推动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发展,繁荣校园文化,强化素质教育工作,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社团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不得违反学校的有关规定和制度。学生社团的登记、批准机关是校团委;校级学生社团的管理部门是大学生社团联合会,院部级学生社团委托各院部团委(总支)、学生会代管。工厂社会实践报告
      第三条   各学生社团须经批准登记,并在大学生社团联合会注册后,方可开展活动。学校禁止成立带有狭隘区域性的不文明的社团。
      第四条   社团成员必须是本校正式学籍、全日制在校研究生、本专科学生。
      第五条   学校鼓励社团积极开展学术、科技、文化、体育、艺术等各类健康有益的活动,从而丰富学生课余生活,建设高雅向上的校园文化。
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是:
(一)理论学习型学生社团,应以培养大学生对理论学习的兴趣爱好为目标,向大学生宣传科学的理论知识,加深他们对科学理论的认识和理解,让大学生学会用科学的理论去指导实践。
(二)学术科技型学生社团,应以提高大学生的科学素养和提高他们的创新能力为重点,努力传播科学知识、科学精神、科学思想、科学方法,普及科学文化知识,努力形成学科学、用科学、爱科学、讲科学的良好校园氛围。
(三)文艺表演类社团,应以增强大学生综合素质为目的,帮助大学生培养健康的兴趣爱好,不断拓展大学生视野,丰富大学生的校园文化生活,引导他们形成健康的生活习惯,促进他们的身心健康发展。
(四)社会公益型学生社团,应以培养大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奉献精神为任务,使大学生在参与社会服务中增强实践能力和创造能力,帮助他们树立报效祖国、奉献社会的精神,促进大学生良好品格修养的形成。
(五)体育竞技类社团,应以增强大学生体质和培养竞争意识为目的,为更多的大学生提供挑战自我、展现自我的平台,不断提高大学生的竞争意识,丰富大学生的课余生活,锻炼他们的意志力。
      第六条   社团通过缴纳会费、接受奖励或赠与等方式获得经费。社团经费由各社团自行管理,专款专用,受大学生社团联合会监督,各社团须履行经费审批与报销手续。
第二章  学生社团的成立
      第七条   申请成立学生社团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25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至少有1名指导教师;
(四)有规范的章程;
(五)有正规的挂靠单位;
(六)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学生社团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
      第八条   申请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向社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成立的报告;
(二)章程草案;
(三)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介绍、学生证复印件、联络方法;
(四)指导教师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五)挂靠管理单位的签署意见及加盖的公章。
      第九条   学生社团的章程包括:
(一)社团的名称;
(二)社团的宗旨、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遗传信息
(三)组织机构,负责人产生、罢免程序和职权范围;
(四)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五)经费来源及财务管理制度;
(六)章程的修改程序;
(七)社团的终止程序;
(八)其它须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第十条  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在收齐第八、第九条所列有效材料后,对其进行评估审核,经社联同意后,指导发起人填写《安徽理工大学大学生社团登记证书》(见附件1),签署意见并报校团委批准。被批准成立的社团应在一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组织机构,并由社联以公告等方式宣布成立。
第三章   学生社团的组织
第十一条  学生社团要自觉接受校团委和大学生社团联合会的领导和管理,各学生社团享有平等的权利和履行各自的义务。校大学生社团联合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及各学生社团负责人组成,实行主席团负责制。主席团设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在主席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学生社团的工作。社团联合委员会积极协助主席团开展工作, 主席团负责处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社团联合会主席团成员经选举产生并报校团委批准任命。社团联合会成员必须履行自己的职责,应尽量满足各社团的合理要求,积极组织、管理和协调学生社团积极有效地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学生社团实行会长负责制。每学年初,各学生社团将本社团主要干部的名单上交校社联备案。
第十三条   学生社团会员大会是本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
(二)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三)对社团变更、注销等事项作出决定;
(四)修改社团章程;
(五)监督社团财务开支。
      第十五条   社团会员大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并将大会形成的决议报校团委批准,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备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对社团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会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   社团执行机构是会员大会领导下的社团常设机构,执行机构由社团负责人组成。 
      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主要是指社团正副会长,学生社团的正副会长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
      第十九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社团负责人:
(一)在校期间曾经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
(二)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的;
(三)工作严重失职的;
(四)学习成绩差,有严重挂科情况的。
第四章   
      第二十条  参加学生社团组织的条件:
(一)凡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专科生、研究生均可参加;
(二)承认社团章程,积极参加社团活动,服从组织领导并履行社团成员的各项义务。
第二十一条   在校学生有权按照任何一个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社团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按照社团章程担任社团职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以社团为单位,以社团负责人为代表,享有社联内的各项权利,并履行各项义务。
第二十三条大于符号怎么写   会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 
第二十四条   会员应持会员证定期注册,按时交纳会费。
第二十五条   会员有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六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如有违反校规校纪及本条例有关规定等情况,会员有权向大学生社团联合会投诉。
第二十七条  社团负责人的权利:享有参加社联组织的各种活动并有自由发表见解的权利;享有对社联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享有评价挂靠单位对社团支持度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社团负责人的义务:须遵守社团章程,实践社团宗旨;须按时参加社联召开的联席会议通报社团活动的开展情况,反馈会员意见和建议,安排社团的重要活动;须积极参加社联的各种活动,执行社联决议。
第五章   注册、变更和注销
    第二十九条  批准正式成立的大学生社团每学年必须到校社联注册一次,减肥营养早餐方能开展活动。社团注册时间为每学年的前三周。社团负责人须在每学期的前三周内提交本学期的活动立项及人员变动情况。如不按期注册则不许开展活动,凡未经注册开展活动者,将作严肃处理。
       第三十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向大学生社团联合会申请注销登记:
(一)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二)分立、合并的;
(三)社团被责令解散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三十一条   学生社团提出注销申请,应当提交由社团负责人签名、经会员大会通过的注销申请书,由大学生社团联合会组织对其财务进行审核;审核期间,学生社团不得开展审核以外的工作。
      第三十二条   学生社团应当自审核结束之日起15天内,向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三十三条   学生社团注销后的资产由校团委统筹处理。
      第三十四条   学生社团更改名字前必须重新登记,学生社团在变更和注销后一周内由社联以公告形式公示。
第六章  
      第三十五条   社团考评工作由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具体负责实施。明星社团和优秀社团的
评选主要参照日常活动、内部建设、特活动、民意测试等方面。
第三十六条  校团委和大学生社团联合会每学年对各社团进行考核评估,积极开展优秀社团评比工作,年终评选“明星社团”、“优秀社团”、“优秀社团干部”和“社团活动积极分子”,并进行表彰。
      第三十七条   腊梅的养殖方法和注意事项社团主要干部(正副会长)及优秀成员,由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出具相关证明及本人工作材料至各院(部),作为学年综合测评加分的依据。
      第三十八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大学生社团联合会报校团委批准后,给予警告,并限期进行整改。
(一)活动范围和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
(二)不接受本条例规定;
(三)财务管理混乱;
(四)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
(五)应当进行定期立项而未立项;
(六)社团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
(七)连续两个月无日常活动;
(八)有其它应当进行整顿的情况。 
      第三十九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大学生社团联合会报校团委批准后,责令其停止活动,或进行依法取缔的处罚。
(一)社团活动有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现象;
(二)社团成员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或赢利活动,执行机构未予以有效制止;
(三)背弃社团宗旨,情节恶劣;
(四)应当注册而未注册,经整顿后仍未注册;
(五)社团连续一学期未开展活动。
第七章  换届
第四十条  社团会长任期为一年。
第四十一条  换届时间规定为每年五月份。在全面总结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现任会长在统一时间段内向社团联合会提交工作总结和换届申请,并由社团联合会根据学期情况指定各协会具体换届时间。未按规定时间换届者,校团委和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将不承认其换届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