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 雇佣关系
雇佣合同关系与劳动合同关系的区别在于:
  一、当事人主体范围不同。雇佣关系主体范围相当广泛,凡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均可形成雇佣关系,而劳动关系主体具有单一性,即一方只能是劳动者个人,另一方面只能是用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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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不同。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有依附关系(隶属关系),有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在雇佣关系中,尽管劳动者在一定程度上也要接受雇主监督,管理和支配,但两者相对独立而没有必须的依附关系。劳动者在实际工作中有时也具有相对独立的一面。?
  三、权利配置不同。劳动关系中用工单位享有劳动力支配权,员工在为用人单位服务的同时,一般不能再为其他单位服务;而雇佣关系中劳动者可身兼数职,可以与两个雇主或更多的雇构成合同关系。
  四、生产(劳动)要素构成不同。雇佣关系中,雇工一般占有生产资料,而劳动合同关系
中,用工一方是生产资料占有或所有者,劳动者本身不占有生产资料。?
  五、权利义务实现途径不同。雇佣关系是以成果之给付实现义务;而劳动合同关系则是以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劳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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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持续度与时间不同。一般来说,劳动合同关系中劳动者是相对长期、持续、稳定在用人单位工作;雇佣关系中劳务人员与雇主一般不具有长期、持续、稳定的雇用关系。
  七、法律调整的适用不同。
 
    您好!两者存在如下区别:
  1.双方当事人之间法律地位不同。
2008年是什么鼠  在雇佣法律关系中,雇主和雇员之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彼此之间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雇员仅在雇佣工作的范围内听取雇主的指示,开展雇佣活动,除此之外,雇员不受雇主的任何管理和约束,其地位比劳动者更加独立和自主,其可以在不影响雇佣工作的情况下自
主决定同时为不同的雇主提供劳务,或先后为不同的雇主提供劳务,雇主对此无权干涉。
  在劳动法律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隶属关系,是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劳动者是用人单位的一员,需要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用人单位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劳动者进行安排、支配和管理。除用人单位同意以及《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非全日制用工外,劳动者不得同时与两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用工关系。
  2. 受国家强制干预的程度不同。鸠占鹊巢的意思
  国家以法律强制性规范规定劳动合同的某些条款,对合同的内容进行干预。而雇佣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内容的约定上具有较大的自由协商余地,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可以自由协商确定合同的内容。
  3.建立法律关系的形式要求不同。
  雇佣合同的形式可以是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因此,雇主可以和雇员签订书面的合同,也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劳动合同应当是书面的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应当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购买社会保险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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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雇佣法律关系中,雇主和雇员是两个地位平等的主体。在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中,没有雇主必须为雇员购买社会保险的相关规定,因此,雇主无需为雇员缴纳社会保险费。
  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否则,用人单位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在劳动法律关系中,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5.工作中发生伤亡时赔偿的依据及赔偿的义务和责任不同。
  在雇佣法律关系中,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
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因其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情况赔偿上述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在劳动法律关系中,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工伤赔偿的标准计算赔偿数额,享受相关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此前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劳动者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所需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没有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须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劳动者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费用。
  6.发生争议的处理方式不同。
  在雇佣法律关系中,雇主和雇员发生争议经协商未能解决时,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雇佣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应向双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在劳动法律关系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生争议经协商未能解决时,劳动者有权向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投诉等,当事人也可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权对劳动合同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对于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进行警告、等行政处罚。
  7.处理劳动争议适用法律不同。
  雇佣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普通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等规范平等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
  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劳动法律关系,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与劳动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
  如能提出更加具体的问题,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一、首先对于“雇用”一词,在劳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中都没有明确其含义,仅仅是一个通俗的说法,不同的人对此都有不同的理解。
  在外资企业,“雇用”一词用得十分的广泛,凡是支付金钱的都叫做“雇”,比如:雇员、雇主、雇工、雇聘律师、雇散工等等。在这个含义上的“雇”包含了劳动关系和委托关系或其他合同关系在内!
  在国外,特别港澳台地区,“雇”就专门指聘请劳动即劳动关系。这在立法上就可以看出来,比如香港的《雇用条例》、《雇员赔偿条例》等等。
  但在国内,由于原来的劳动关系属于固定工,与临时聘员(即所谓的“雇”有所区别,即使后来固定工变成了合同工,但是传统观念上的与“雇佣”的区别仍然保存了下来,所以大家都经常的把“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区分出来。
  由于我国的劳动法和其他的相关法律都没有对“雇佣”一词作定义或解释,所以其实如此讨论什么是劳动关系什么是雇佣关系并没有什么法律上的意义。因此,在这篇分析中,我将尽量得避免使用“雇用”一词。
马是哪一年  二、劳动法中的劳动关系到底包含什么?临时工作人员是否属于劳动法调整范畴?
  1、劳动过程的实现,必须以劳动力和生产资料两个要素的结合。而劳动关系正是这一结
合的法律体现,在劳动法的发展历史上曾经把“劳动”称为“劳动力的出租,即把劳动力出租给雇主使用”,这反映出劳动其实就是劳动者的“劳动力”和雇主的“生产要素”的结合。这是劳动关系的一个重要的特征;
  2、劳动关系的另外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是既平等又不平等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结合。两者之间具有平等的缔约地位、平等的法律地位,但是劳动者又在人身上从属于用人单位,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甚至制裁。
  3、另外,劳动关系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其关系主体必须符合劳动法的规定。
  上述的三个特征是辨别什么是劳动关系、什么不是劳动关系的重要途径!!
  凡是不符合这三个特征的都可以认定为不属于劳动关系。
  根据上面的分析那么就可以得知以下的一些关系不能认定为存在劳动关系:
  a、聘请家庭保姆(因为用工主体不符合劳动法规定、应当认为是委托合同)
  b、公司聘请顾问,顾问不再公司上班(因为该劳动力并没有和公司的生产资料结合、应
当认为是委托合同或者服务合同)
  c、工厂因赶货,在外面临时请人帮忙,由被请人自己提供工作场所和条件(因为,劳动力没有和工厂的生产资料相结合,应当认定为承揽合同)
  d、监狱里边的劳动改造(因为用工主体不属于劳动法的范围,应当由监狱法和其他相关调整)
  e、其他如履行出版约稿、加工承揽、技术咨询、履行抚养、赡养等劳务的都不属于劳动关系。
  但是对临时聘请的人员,只要请他回来是利用他的劳动力并与用人单位原有的生产资料相结合而且用人单位对该聘请人员有指挥权和管理权的就应该认定为存在劳动关系。至于聘请的时间长短并不会对此产生影响。当然在1年以下的一般都称为“临时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