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
甲方(医疗机构):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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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投标企业):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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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方(配送企业):上海海关学院怎么样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1.中选品种流水号:真实的生活
2.中选品种通用名:
3.中选品种剂型:
4.中选品种规格:
5.中选品种包装:
6.中选品种单价(元):
7.中选品种单位:
8.约定采购量:
9.生产企业名称:
10.合计(元): 为了保障及提高药品质量,压缩不合理药价水分,减少医保不合理支出,
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甲、乙、丙三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及
第一条 协议期限
1.1 本协议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 起至 年 月 日止 ( 若有效期内未完成或部分品规未完成协议采购量,则自动延长有效期,直至完成协议采购量)。本协议的终止不影响协议有效期内已发生业务往来的执行。
第二条 三方关系
2.1丙方为乙方药品集中采购中选品种(以下简称“中选品种”)在海南省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的配送企业。
2.2乙方销售中选品种的规格应与中选通知书规定的规格相一致。
2.3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三方之间的海南省药品集中采购购销行为以及因此而产生的其他关系均受本协议约束。
2.4乙方和丙方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就具体的单笔中选药品订单,还应另行通过签发、确认送货单、出库清单等收货单据的方式加以明确。
2.5乙方对丙方配送的中选药品应做到货票同行。
2.6除甲方事前同意外,丙方就集中采购中选品种不能通过第三方向乙方采购药品和支付货款。
第三条 资 质
3.1乙方为合法的药品制造商,且具备法定的履行本协议的能力,乙方应当在签订本协议后的 3 日内向丙方提供如下加盖有乙方公章的材料复印件: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组织机构代码证;
(3)药品生产许可证;
(4)GMP 证书。
3.2丙方为合法的药品经销商,且具备法定的履行本协议的能力,丙方应当在签订本协议后的 3 日内向甲方、乙方提供如下加盖有丙方公章的材料复印件:正统派
(1)消防安全课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组织机构代码证;
(3)药品经营许可证;
(4)GSP 证书。
3.3乙方、丙方中任何一方未提供上述材料的,本协议不得继续履行。
3.4在本协议履行期间,如遇乙、丙双方上述证书换发,双方应在证书换发后的10 个工作日内向对方以及甲方更新材料。
第四条 价 格
4.1丙方应以乙方中选通知书规定相一致的规格以及价格向甲方指定的医疗机构配送中选品种。
4.2乙方给予丙方的配送费率原则上为中选价的 6%,配送费须单独支付,配送费率及支付方式由乙、丙双方另行商定。
4.3在本协议履行期间,若由于出现需要调低终端药品零售价格的情况导致乙方必须调低其中选品种终端零售价格的,乙方应于调价信息公布后 15 日内向甲方提出解决方案。
第五条 质量、批件与有效期
5.1乙方提供的中选品种应符合中选品种生产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药品质量
标准和有关质量要求,并与投标时承诺的质量相一致,以确保临床用药安全有效。药品的包装、标识、标签、说明书等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具备国家管理部门的相关批件。
5.2如果甲方确认需要进行药品质量检验,该质量检验将由甲方负责进行,由此产生的费用
由乙方承担。丙方不得自行向乙方收取或代收相关费用。
5.3甲方如果发现中选药品存在质量问题(有当地药检部门的检验报告),甲方有权在候选中选药品中选择替代药品,并对涉及相关方按相关法律法规及采购文件的规定予以处罚。上述决定必须事先告知并接受书面申诉。
5.4前述中选品种批件应当随货提供。
5.5乙方确保其每次交付给丙方的中选品种时,供货中选品种的剩余有效期符合如下条件:
(1)中选品种有效期为一年的,剩余有效期至少为九个月;
(2)中选品种有效期为一年半至两年的,剩余有效期至少为十二个月;
(3)中选品种有效期超过二年的,剩余有效期至少为十五个月。
如遇特殊情况,甲、乙、丙三方可另行通过补充协议的方式约定剩余有效期的长短。在中选品种发生货源紧张的状况下,乙方应优先满足本协议的需求,避免脱销。
5.6如乙方供货中选品种为首营品种药品的,乙方有责任在交货前向丙方提供完整、准确的药品首营资料。
5.7丙方配送到甲方所指定的医疗机构的药品,有效期不得少于 6 个月。丙方可以拒收乙方超出订货协议数量的货物。特殊品种甲、乙、丙三方另行协商。
第六条 订 购
6.1甲方以上年度医疗机构需求量为依据测算出集中采购药品采购量,由医疗机构从丙方采购中选药品,各方按本协议约定垫付、付清货款 。丙方根据各医疗机构的需求,在规定时间内配送到各医疗机构。
6.2丙方如需乙方供应中选品种,应当以书面方式向乙方提出要求供货的品规、数量、收货地点、交货时间以及要求乙方作出回复的时间等。
6.3乙方应在丙方要求的时间内与丙方确认是否供货。
6.4乙、丙双方须通过书面的方式签发和确认订单。
6.5在不便以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确认收货的情况下,丙方可以公章签发书面授权委托书的形式,授予其委托代理人签收货物的权利。
第七条 运送交付
7.1乙方保证中选品种包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国家各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颁布的法规规章及货物运输要求。
7.2乙方保证以符合GSP 规范及中选品种特性的物流配送方式进行运输,并就运输过程中因包装或运输不善导致货品损坏或变质等承担全部责任。乙方延迟供货超过 10 日 , 丙 方 可 拒 绝 收 货 。 除 非 丙 方 另 行 通 知 , 丙 方 指 定 的 送 货 地 点为 。
7.3乙方应按乙、丙双方约定的运输方式、期限和交货地点向丙方交付产品。
7.4乙、丙双方确认供货事项后,乙方如期供货但供货中选品种种类不符或有短缺,丙方有权拒收。
7.5乙方可委托第三方物流将中选品种托运至丙方指定的收货地点,在此种情况下运输中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中转费、运输费、保险费及卸货费等均由乙方承担。
7.6中选品种到达丙方仓库或丙方收货地点交付之前的风险由乙方承担,到达目的地经验收交付后的风险由丙方承担。
7.7医疗机构配送由丙方负责。每次配送的时间和数量以医疗机构的采购订单为准, 丙方须保证 12 小时内响应,24 小时内配送到位,配送时应提供同批号的药检报告书。
7.8除非对包装另有规定,丙方配送的全部药品必须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以防止药品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确保药品安全无损运抵指定现场,否则其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丙双方协商负责。
7.9每一个包装箱内必须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包装、标记和包装箱内外的单据应符合协议的特殊要求,包括甲方后来提出的特殊要求。
第八条 验 收
8.1中选品种交付时,乙方应货票同行,并严格按照法定的运输管理要求及药品储存、包装标准等将中选品种按时发运给丙方,丙方收到乙方供货的中选品种时,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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