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计生委 公安部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关于印发戒毒药物维持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卫疾控发〔20149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公安厅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公安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艾滋病防治条例》、《戒毒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要求,进一步规范戒毒药物维持工作,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共同制定了《戒毒药物维持工作管理办法》(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v下载)。该办法已经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 公安部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4年12月31日
戒毒药物维持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减少因滥用阿片类物质造成的艾滋病等疾病传播和违法犯罪行为,巩固戒毒成效,规范戒毒药物维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戒毒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戒毒药物维持(以下简称维持),是指在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选用适宜的药品对阿片类物质成瘾者进行长期维持,以减轻他们对阿片类物质的依赖,促进身体康复的戒毒医疗活动。本办法所称戒毒药物维持机构(以下简称维持机构),是指经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戒毒药物维持工作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 维持工作是防治艾滋病与禁毒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坚持公益性原则,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维持工作应当纳入各级人民政府防治艾滋病与禁毒工作规划,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对在维持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与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公安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组织协调、监测评估与监督管理全国的维持工作。
国家卫生计生委根据全国艾滋病防治工作需要和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上报的维持工作计划,确定各省(区、市)工作任务。
第六条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部门制订本辖区的维持
工作规划,开展组织协调、监测评估等工作。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维持工作的审批,组织维持机构的专业人员培训,并对维持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与技术指导。
省级公安机关负责本辖区人员信息的备案登记工作。
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维持药品配制单位的审核和确定,维持药品配制、供应的监督管理工作,对人员开展药物滥用监测工作。
第七条 县级、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协商解决维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县级、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维持机构内维持药品使用和有关医疗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负责依法处理维持工作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县级、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维持药品配制、供应等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第八条 维持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申请维持人员按照规范提供及综合干预服务,并按规定开展实验室检测、信息管理等工作。
维持机构应当与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机构相互配合,对正在执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人员,开展必要的社会心理干预等工作。
第三章 机构人员
第九条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本辖区内现有阿片类物质成瘾者分布状况和需求,结合辖区内现有医疗卫生资源分布状况,规划维持机构的数量和布局,并可以根据情况变化进行调整。
第十条 医疗机构拟开展维持工作的,应当将书面申请材料提交执业登记机关,由其将书面材料报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辖区的维持工作规划、本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批准前,应当征求同级公安机关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意见。
被批准开展维持工作的医疗机构,应当在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后,及时向同级公安机关备案。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将有关信息通报同级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省级卫生计生、公安、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应当分别报上一级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维持机构的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等发生变化时,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并向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以及同级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 申请开展维持工作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以下简称印鉴卡);
(三)具有与开展维持工作相适应的执业医师、护士等专业技术人员和安保人员;
(四)符合维持有关技术规范的相关规定。
具有戒毒医疗服务资质的医疗机构申请开展维持工作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
惨绝人寰定办理。
第十三条 从事维持工作的医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西米露怎么煮(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并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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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按规定参加维持相关培训;
(三)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医师应当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
(四)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从事维持工作的护士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护士执业资格并经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二)按规定参加维持工作相关培训;
(三)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从事维持工作的药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药学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二)按规定参加维持工作相关培训;
(三)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维持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设立延伸服药点,并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批。维持机构负责延伸服药点的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 维持机构依法对人员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外,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维持机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人员的相关信息。
第四章 药品管理
第十八条 维持使用的药品为盐酸口服溶液(规格:1mg/ml,5000ml/瓶)。
配制盐酸口服溶液的原料药实行计划供应,由维持药品配制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提出需用计划,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核准后执行。
第十九条 经确定的维持药品配制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药品标准配制盐酸口服溶液,并配送至维持机构。
第二十条 维持机构应当凭印鉴卡从本省(区、市)确定的维持药品配制单位购进盐酸口服溶液。跨省购进的,需报相关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魔都惊魂
老师怎么形容维持机构调配和拆零药品所使用的容器和工具应当定期消毒或者更换,防止污染药品。
第二十一条 维持药品的运输、使用及储存管理等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第五章镜子迷宫 维持
第二十二条 年龄在18周岁以上、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阿片类物质成瘾者,可以按照自愿
的原则申请参加维持。18周岁以下的阿片类物质成瘾者,采取其他戒毒措施无效且经其监护人书面同意,可以申请参加维持。
有禁忌症的,暂不宜接受维持。禁忌症治愈后,可以申请参加维持。
第二十三条 申请参加维持的人员应当向维持机构提供以下资料:
(一) 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 经历书面材料;
(三) 相关医学检查报告。
维持机构接到申请人提交的合格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是否可以参加,并将审核结果报维持机构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四条 申请参加的人员应当承诺期间严格遵守维持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维持机构开展的传染病定期检查以及检测,并签订自愿协议书。
第二十五条 维持机构应当为人员建立病历档案,并按规定将人员信息及时报维持机构所在地公安机关登记备案。
第二十六条 符合维持条件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经乡(镇)、街道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机构同意,可以向维持机构申请参加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