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矿产资源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6.07.20
【字 号】晋政办发[2006]56号
【施行日期】2006.07.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荆棘丛生【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矿产资源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6〕5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关于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矿产资源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七月二十日
镜片关于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矿产资源的实施意见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5〕27号)的要求,现就我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矿产资源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控制增量节约集约用地
  (一)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控制建设用地规模和土地供应总量。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必须切实贯彻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确定合理的城镇用地
规模,增强区域公共设施的共享程度。要加强村镇规划,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逐步调整乡村结构,优化乡村布局。严禁超年度计划批地。同时,要切实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的严肃性,坚决纠正并依法查处擅自突破规划的占地行为,进一步健全规划实施的保障机制。
  (二)严格用地定额指标管理。新建项目在建设用地预审、审批和供应各个环节,国家有明确规定的,严格执行建设用地定额指标、土地投资强度指标、建筑系数指标、容积率指标和办公及福利设施用地指标;国家没有规定的,严格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的用地指标供地。凡超出用地定额指标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用地指标的,一律不予审批供地。禁止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写字楼、宾馆等经营性设施,工业项目所需单身职工宿舍、办公、生活服务设施用地不得超过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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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改扩建项目,原则上要在原址进行。申请增加用地规模的,要将原用地规模与申请新批用地规模合并计算、一起审查,不得变相超标准用地。异地改扩建的,在申请新的用地时,要提出原用土地的处置方案,经当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申请新的建设用地,以防止形成新的闲置土地或低效利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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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强化土地供应监管。要防止长期征而不供,对已按批次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建设项目,要及时供地。省建立年度供地考核制度。上一年度所批土地,按国家统计数据,在下一年度上半年供地率达不到50%的和下一年度下半年供地率达不到80%的,不再批准新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手续。要将土地集约利用评价与城市用地规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安排结合起来,对土地集约程度较高的地区,优先安排下一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优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对土地集约程度不高、未达到考核标准的地区,不得扩大现有建设用地规模。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在土地使用合同和划拨用地决定书中,严格约定建设项目土地投资额、开竣工时间、改变土地用途处理、土地使用标准等条件。对违反约定条件使用土地的,要追究违约责任。
  二、加大存量土地盘活力度
  (四)要按照以用为先的原则,通过“易主、易用、易位”即通过土地转让、改变土地用途、土地置换等措施,盘活低效利用的国有建设用地。各地要建立区域土地集约利用评价考核制度,全面掌握存量土地面积、类型、用途、权属与分布等基本情况,开展土地集约
利用评价,促进存量土地的开发利用。
  鼓励土地使用者提高自有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凡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原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收取或调整土地有偿使用费。经依法批准利用原有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的,应当按照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金。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工业用地补办出让手续按不低于市场价的20%缴纳土地出让金;住宅、商业服务业用地补办出让手续按不低于市场价的40%缴纳土地出让金。
  (五)下大力气盘活城中村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水平和城市品位。积极稳妥地抓好城中村改造试点,积极探索城中村土地集约利用的新路子、新机制。城中村改造中涉及的集体土地要依法征为国有土地。各市、县在今后的土地分批次报批过程中,不允许遇到村庄绕着走,造成新的“城中村”出现,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将此作为审查各地分批次报件是否合格的依据之一。
  (六)依法处置闲置土地。积极消化利用闲置土地,是节约集约用地的重要途径。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对用地单位闲置的土地,各地要对闲置满一年的土地收取闲置费,闲置满两年的坚决无偿收回。对征收前
为非耕地的,其闲置费的收取比照耕地标准执行。对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行为造成土地闲置的,政府、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承诺,创造条件,促进闲置土地处置利用。
  (七)大力开展城乡建设用地整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按照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原则,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统筹安排,合理调整城乡建设用地的规模和空间布局。重点开展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居民点用地整理,鼓励迁村并点,建造多层和公寓式农民住宅,积极引导农村居民住宅逐步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对因国家、集体建设拆迁安置需要建设住宅的,对土地整理涉及村民建设住宅和农民新村建设的,应当统一建设农村住宅小区。通过整理净增加耕地面积较多的,经省级国土资源部门验收后,在安排用地指标时优先考虑。
  三、冰激凌机器积极开展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
  (八)利用好大量的集体建设用地是节约集约用地的重要方向。村庄、集镇、建制镇中,符合规划,权属明晰,界址清楚,已经依法批准为建设用地的集体土地,可依法确定给单位或个人有偿使用。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和已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的前提下,集体建设用地允许以转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依法
流转,也可以依法设定抵押。严禁擅自将集体农用地和未利用土地变为建设用地。严禁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商品住宅开发。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村镇建设规划的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不得以流转方式,再行确定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改建、重建、扩建。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审批机关为省、市、县人民政府,其权限划分参照《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九)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合理规划农村居民点的规模和布局。农村宅基地建设要优先使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和未利用土地,凡村内有空闲地、未利用老宅基地的,不得批准新增宅基地占用耕地。坚决贯彻“一户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规定标准。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住宅或批地建房,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创新机制促进节约集约用地
  (十)充分发挥价格机制和市场机制在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中的重要作用。城市建设征用耕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标准按法定倍数尚不能保证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要适当提高补偿标准;已批准征收,但没有支付补偿费用和安置费用的,执行本
意见规定。
  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推行工业用地租赁制。发电厂、煤炭设施、石油天然气等工业用地,应以有偿方式使用;高速公路、民用机场等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也要逐步实行有偿使用。
  进一步健全经营性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完善出让程序,规范出让行为。积极推行工业用地公开供应,逐步缩小协议出让土地范围。强化对协议出让土地的监管。协议出让土地价格不得低于土地市场价的90%,除国家重点项目和省确定的经济结构调整项目外,一般工业项目用地要按市场全价缴纳土地出让金。
  五、重要矿产调查评价和矿产资源勘查管理
  (十一)加大地质勘查力度,实行综合勘查,为综合开采奠定基础。按照公益性地质调查与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分制运行的原则,积极组织开展公益性地质调查评价,为商业性勘查和区域经济发展提供基础信息服务。商业性勘查要加大对六大煤田特别是河东煤田北部炼焦煤的精查力度,加强对晋西北铝土矿资源、金红石、金、银、铜、富铁、优质锰等金
属矿产以及炼镁用白云岩、优质高岭土等非金属矿产的勘查,特别是对煤炭、金属成矿带等的勘查要坚持综合勘查的原则,在计算主要矿种资源储量的同时,应当计算勘查区内共生或者伴生矿产的资源储量,努力增加各种资源储备,提高储量级别,为全省新型能源和工业基地建设提供资源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