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支付结算业务收费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人民银行新余市中心支行
近期,人民银行新余市中心支行对全市各家银行的支付结算业务收费情况进行了专项调查,从调查情况看,存在收费标准执行不统一、定价机制不完善、收费管理不规范的情况。
一、基本情况
目前,辖内7家银行支付结算业务主要包括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委托收款、托收承付、汇兑、支票、单位主动查询、退汇、挂失等,收费项目涉及手续费、邮电费、汇划费,其中邮电费包括邮费和电报费。
1、银行汇票业务(表1),有1家银行收取手续费,有2家银行收取汇划费,有1家银行通过行内系统汇划款项收取邮费。
1              银行汇票业务收费标准
机构名称
收费项目
工行
农行
中行
建行
交行
合作银行
农发行
手续费(元/笔)
1.00
1.00
1.00
1.00
1.00
汇划费(元/笔)
5-200
5-200
5-200
5-200
5-200
邮费(元/笔)
0.5-2.5
2、汇兑业务(表2),有2家银行不收取手续费;有4家银行未按款项用途的不同收取汇划费;2家银行按《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制定电子汇划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1]791号)收取小额支付系统汇划费2家银行比照金额比例收取小额支付系统汇划费,3家银行暂时不收费
2                汇兑业务收费标准
机构名称
业务规划收费项目
工行
农行
中行
建行
交行
合作银行
农发行
手续费(元/笔)
0.5
0.5
0.5
0.5
0.5
行内汇兑和大额支付系统(元/笔)
金额分段
小学英语第一册5-200
5-200
5-200
5-200
5-200
5-200
5-200
财政金库、救灾、抚恤金
不收费
同上
不收费
同上
不收费
同上
同上
工资、退休金、养老金
2.00
同上
2.00
同上
2.00
同上
同上
小额支付系统(元/笔)
暂不收费
暂不收费
计价格[2001]791
暂不收费
计价格[2001]791
同上
同上
3、委托收款业务(表3),有2山河情家银行未向付款人收取汇划费;邮费除农业银行不收取外,其他商业银行均按邮政局特快专递的邮资收取邮费,未执行《支付结算办法》所规定的邮费收费标准。
3              委托收款业务收费标准
山重水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
机构名称
收费项目
工行
农行
中行
建行
交行
合作银行
手续费(元/笔)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汇划费(元/笔)
5-200
5-200
5-200
5-200
邮费(元/笔)
邮资
春回大地写一句话邮资
邮资
邮资
邮资
注:托收银行寄送单据时收取邮费,付款银行收取汇划费。
4、单位主动查询业务(表4),有1家银行收取手续费、邮电费,其中邮费按邮政局的邮
资收取;银行承兑汇票跨行查询,除1家银行无此业务,其他6家均按30/笔收取费用;有6家银行对业务查询未收取手续费、邮电费。
4              单位主动查询收费标准
      机构名称
收费项目
工行
农行
中行
建行
交行
合作银行
农发行
手续费(元/笔)
0.5
邮电费(元/笔)
邮资
其他(元/笔)
30
30
30
30
30
30
5、退汇业务,各家银行均不收费。《支付结算办法》规定,汇款退汇,其费用可向汇款人收取现金,也可以从款项中扣收。但在实际工作中,汇款退汇原因主要是误汇,汇款人往往是不确定的,再加上汇款退汇由银行主动办理,银行无法向汇款人收取费用,若从款项中直接扣收,可能会产生与客户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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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存在的问题
(一)定价政策制定滞后
一方面,目前《商业银行服务价格暂行管理办法》只对支付结算业务收费确定的原则和要求,没有确定具体实施的标准,各商业银行仍沿用原国家计委会同人民银行制定的收费标准。另一方面,人民银行作为我国支付清算服务的提供者,确定和调整支付系统基准价格,并向商业银行收取费用;而商业银行对客户的收费标准,则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使人民银行定价与商业银行定价不衔接。
(二)直接定价适应性差
七家银行都反映目前采取的直接定价模式存在弊端。一是难以适应业务发展的需要。一方面表现在现有的收费标准未及时调整,如:单位主动查询业务,未随行内系统、支付系统的开通而制定相应的收费标准,仍执行《支付结算办法》所规定的邮电费;另一方面表现在新业务开通后未制定相应的收费标准,如:小额支付系统运行后,仅明确了人民银行对小额支付系统参与者的收费标准,对客户的收费标准无明确规定。二是直接定价难以随市
而定。如:邮电费,未随邮资的变动而调整收费标准;手续费,一直沿用《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结算业务收费的通知》(计价费[1996]184号)所规定的标准。
(三)收费标准没有兼顾多方利益
1、未兼顾商业银行利益。一方面表现在手续费收费标准上,7家银行都反映,目前各类结算业务所收取的手续费执行标准偏低,最低0.5/笔,最高仅1.00/笔(见表1——4)。另一方面表现在支付系统基准价格上,人民银行按支付业务(信息)笔数向商业银行收取汇划费用(5.5/笔),未兼顾社会利益,需要商业银行为客户垫付一定的费用。比如:职工工资、退休金、养老金业务,商业银行按2/笔收取汇划费,而人民银行仍按标准向商业银行收费,商业银行需为客户垫付汇划费3.5/笔。
2、未兼顾企业利益。企业普遍反映汇划费最高限过高,最高达到200元,大大增加了企业资金周转成本。
3、未兼顾个人利益。通过对26家企业200个职工进行调查,普遍反映工资、退休金、养老金等各家银行收取汇划费不合理。
(四)收费管理不规范
一是收费标准执行不统一,对应收费的项目不收费,明确不能收费的项目进行收费,如:汇划财政金库、救灾、抚恤金等款项,按照计价格[2001]791号规定应免收电子汇划费,但仍有一些银行比照金额分段的方式收取汇划费(见表2);二是一些银行为拉拢客户,尤其是对一些优质客户,以“低收费或不收费”为筹码,在追求自身的利益同时牺牲全局利益。
三、相关建议
(一)明确人民银行在定价上的地位
一是人民银行作为支付、清算系统正常运行的维护者,能够及时掌握商业银行各项结算业务的具体情况,同时,对支付系统的基准价格是由人民银行确定。因此,应由人民银行制定商业银行支付结算业务收费具体实施的标准和办法;二是银监委应从监管的角度,更多地侧重于对商业银行市场调节价项目的监督管理,可根据商业银行业务发展的需要,确定新的适用于政府指导份的项目;三是发改委应从指导的角度,更多地侧重于对商业银行收费项目的审批管理,最终确定具体的实施项目和标准。
(二)逐步建立市场导向的定价机制
鉴于目前市场定价机制尚不成熟,支付结算服务价格定价实行政府指导价与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模式,对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本票、支票、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业务的手续费、汇划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邮电费实行市场指导价;对单位主动查询查复、退汇业务实行市场调节定价,商业银行自行决定是否收费,收多少。而后,随着市场的逐步成熟,减少行政干预,服务价格随市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