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支付结算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节 基本规定
本行支付结算业务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和其他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我行支付结算方式主要包括支票、银行本票、汇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和汇兑等。
第二节 票据使用管理原则
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单位、个人办理支付结算业务,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以及按人民银行和我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及我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单位、个人签发票据、填写结算凭证,应按照人民银行《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及《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记载,单位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单位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的,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二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当事人真实签章的效力。
第三节 支付结算管理原则
办理支付结算需要交验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是指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户口簿、护照、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对持中国居民身份证未在我行开户或留存个人信息并的客户,应通过
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核验其身份真实性。 
各行依法为单位、个人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的存款保密,维护其资金的自主支配权。对单位、个人在银行开立上述存款账户的存款,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银行不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款,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
办理支付结算应准确、及时、安全,并做到恪守信用,履约付款;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银行不垫款。

第四节 支付结算业务中相关的反规定
卧春原文
我行应当在大额交易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通过合规部及时以电子方式向中国反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报告。包括下列大额交易:
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自然人银行账户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交易一方为自然人、单笔或者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累计交易金额以单一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付出的情况,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具体内容参照本行的《反操作手册》。
第五节 相关说明
本行在未接入大小额支付系统之前,相关业务的清算应委托本行的代理清算行进行处理。使用代理行代理服务的具体操作参照与代理行签订的协议规定办理。各地区存在不同操作方法的业务,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规定办理。
第二章 支票业务
第一节 受理转帐支票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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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受理凭证
转帐支票、进账单自制泡椒凤爪
第二条 审核要点
转帐支票是否真实,是否超过提示付款期限;出票人签章是否符合规定;
转帐支票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与进账单金额是否相符;
转帐支票必须记载事项是否齐全,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等不可更改事项是否被更改,其他可更改事项更改后是否有原记载人签章;
背书转让的转帐支票是否按规定范围转让,背书是否连续,签章是否符合规定。
进账单上的出票人和持票人名称是否与转帐支票记载的一致。
第三条 处理流程
柜员记帐岗
(1) 受理本行转帐支票业务:
审核转账支票和进账单的填写是否规范、准确、完整;如收、付款人均在本行开户的,进TAIBS系统记账操作后将进账单回单联加盖银行章返回给客户;如收款人不在本行开户,以票交方式提出的,使用同城提出贷方交易处理。交易金额超过记帐柜员权限的凭证,将支票、进帐单交由分支行营运专员授权。
(2) 受理他行转帐支票业务:
在系统里进行账务处理,在转账支票与进账单上盖章,将支票、进帐单交清算打码员。
清算打码员
1)按照当地人行规定对提出票据打印磁码;打印本次交换的批控卡、提出卡(汇总表)、流水清单;
2)核对提出卡(汇总表)上的提出借、贷方笔数、金额是否与本场票据交换登记簿一致;
3)在提出的卡、单据、流水清单上按当地人行规定加盖票据交换章或其他印章;
4)将票据、卡、清单交分行分支行营运专员。
分支行营运专员
1)核对提出票据是否与系统记帐内容一致,重点是对提出贷方票据进行核对,核对票交登记簿;
2)按当地人行规定,在提出贷方凭证上盖章;
3)将交换票据封包上锁与票据交换员(票递公司)办理交接。
第四条 要点提示
如持票人为转帐支票付款人,则无需在支票背面作委托收款背书。
如转帐支票背书转让,注意核对持票人名称是否与进账单记载的收款人名称一致。
加强对印鉴真伪的审核,严防伪造印鉴盗取客户资金。
分支行营运专员对提出票据的收款人应认真复核,防止进账单被调换。
提出贷方凭证均要求加盖记帐柜员、复核柜员名章,当地人行要求加盖其他印章的,按当地人行规定加盖。
第二节 受理现金支票业务
第一条 受理凭证
现金支票
第二条补肾的药有哪些 审核要点
是否使用统一规定印制的凭证,是否真实,是否超过提示付款期限;
支票填明的收款人名称是否为该收款人,收款人是否在支票背面“收款人签章”处签章,其签章是否与收款人名称一致;
核对出票人在支票上的签章与预留签章是否相符;
支票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
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支票的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有更改,其他更改事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第三条 处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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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查无误后,从出票人账户付出并配款、对数、核对户名后,将款项交客户。
第四条 要点提示
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收款人持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时,应在支票背面“收款人签章”处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