ⅩⅩ农村商业银行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业务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以下简称农信银系统)电子汇兑、银行汇票及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操作,防范支付风险,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和《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入网机构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ⅩⅩ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通过农信银系统办理资金汇划业务和资金清算的入网机构。
第三条 农信银系统的入网机构分为成员机构和成员机构所属营业网点。 制作爆米花
成员机构是指在农信银系统开立清算账户,直接通过农信银中心办理支付业务的接收、发送以及资金清算的机构。本行总行资金运营部是农信银系统的成员机构。
成员机构所属营业网点是指未在农信银系统开设清算账户,其支付业务由所属成员机构代为
转发,并完成资金清算的机构。本行营业网点及控股的银行机构为农信银系统成员机构所属营业网点(以下简称营业网点)。
第四条 电子汇兑业务是营业网点受客户委托,将款项通过农信银系统汇划至异地收款人的业务。电子汇兑业务采取逐笔、实时、全额的资金清算方式。同一成员机构所属的营业网点之间不能通过农信银系统办理电子汇兑业务。
银行汇票业务是指营业网点通过农信银系统签发银行汇票,并完成银行汇票的解付及出票行与代理付款行的资金清算。银行汇票业务采取“签发时逐笔申请,解付时实时清算”的资金清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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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以下简称通存通兑业务)是指营业网点受个人客户委托,通过农信银系统为其办理异地个人账户存款、取款、查询等业务。通存通兑业务采取“逐笔发起、实时清算”的资金清算方式。
第五条 营业网点通过农信银系统办理业务,其直接管理机构必须在资金运营部存放足够的资金用于资金清算。资金运营部在北京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以下简称农信银中心)也必须留有足够资金以保证所属营业网点资金清算。
第六条 营业网点通过农信银系统办理业务应当遵守反、现金管理、票据管理等法规制度的规定。
第七条 农信银系统运行工作日和系统运行时间由农信银中心统一规定,营业网点应严格按规定时间处理业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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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业务操作管理
第一节 电子汇兑业务
元宵怎么做第八条 电子汇兑业务包括汇兑、委托收款(划回)、托收承付(划回)和退汇四种交易。
第九条 营业网点为未在本机构开立账户的客户办理电子汇兑业务时,应按照《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核对、登记客户身份信息,并留存身份证明复印件。
第十条 发起行办理电子汇兑业务时,操作人员的录入信息经系统自动编押、实时发送至资
金运营部,资金运营部实时传送至农信银中心,农信银中心检查业务信息的合法性和资金运营部清算账户可用额度。对通过检查的进行实时全额清算,并将已清算通知发送至业务发起行,同时将业务信息转发至接收行。
第十一条 资金运营部清算账户对账单由农信银中心在每日日终处理后以电子文件形式下发,资金运营部据此进行账务核对。账务核对不符的,营业网点须配合资金运营部查差错原因。对不明原因的,由资金运营部与农信银中心联系确认,经农信银中心协调核查仍不符,应以农信银中心下发的对账单为准,进行相应的账务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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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银行汇票业务
第十二条 营业网点在受理客户提交的“银行汇票申请书”时,应注意审核以下事项:
(一)“银行汇票申请书”上填写的“委托日期”是否为当天;
(二)申请人填写的“申请人户名”、“账号”是否与系统内的账号、户名相符;
(三)“银行汇票申请书”上填写的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
(四)如申请人办理现金银行汇票,申请人和收款人是否均为个人,是否填写代理付款行名称;
(五)申请人为单位的申请办理银行汇票时,是否在“银行汇票申请书”第二联签章,其所加盖的印章是否为预留银行印鉴;
(六)办理转账银行汇票的申请人,其账户余额是否足以支付银行汇票款项。
第十三条 营业网点签发银行汇票必须使用计算机打印。
第十四条 营业网点通过农信银系统签发银行汇票时,系统自动对其直接管理机构在资金运营部清算账户余额进行实时检查。清算账户头寸足以支付的,向出票行返回“确认通知”信息;清算账户余额不足的,系统自动返回“拒绝处理”信息。 出票行收到“确认通知”信息后,可以将银行汇票凭证交付申请人;收到“拒绝处理”信息,不得将银行汇票凭证交付申请人。待资金调剂到位并收到“确认通知”回执信息后,再将银行汇票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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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第十五条 代理付款行收到持票人提交的银行汇票时,应认真审查,存在下列情况的,予以拒付。
(一)伪造、变造(凭证、印章、压数机)的银行汇票;
(二)非统一印制的全国通用的银行汇票;
(三)超过付款期的银行汇票;
(四)缺汇票联或解讫通知联的银行汇票;
(五)汇票背书不完整、不连续的;
(六)涂改、更改汇票签发日期、收款人、汇款大写金额; 芹菜苗
(七)已经银行挂失、止付的现金银行汇票;
报考点和报考单位(八)汇票残损、污染严重无法辨认的;
(九)汇票与汇票专用章行别不对应的;
(十)经票据交换提入的汇票未加盖票据交换专用章的。
代理付款行应将拒付的银行汇票退还给持票人。对伪造、变造以及涂改的汇票,代理付款行除了拒付以外,还应报告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第十六条 代理付款行审核银行汇票通过的,实时向农信银中心发送解付资金清算请求。农信银中心对出票行汇票签发信息与解付申请信息进行审核,确认无误的,将出票行所属成员机构清算账户中的该笔汇票实际结算金额,实时划入代理付款行所属成员机构清算账户,并向代理付款行发送“已清算”信息;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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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误的,向代理付款行发送“业务非法”信息。
第十七条 代理付款行收到“已清算”信息后,办理银行汇票的兑付。代理付款行收到“业务非法”信息的,将汇票退回持票人或通过同城票据交换系统将汇票退回。
第十八条 银行汇票兑付后,农信银中心即向出票行发送汇票已兑付信息,出票行据此进行相关账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