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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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释【2019】1号: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该《解释》于2020年2月1日起施行,对于该《解释》的权威《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报于今日公布,全文如下:
《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姜永义 陈学勇 陈新旺()
“人民法院报”2020.2.27
为依法惩治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犯罪活动,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最高
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号,以下简称《解释》),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为便于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和适用,现就《解释》的制定背景、起草中的主要考虑和主要内容介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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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解释》的制定背景与经过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8年12月29日颁布了《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规定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2009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中增加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情形,规定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有关刑事立法为依法惩治非法买卖外汇、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犯罪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
冬季训练近年来,随着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变化,恐怖主义犯罪国际化,走私犯罪和跨境犯罪增加,以及我国加大对贪污贿赂犯罪的打击力度,从事非法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等涉犯罪活动日益猖獗,涉刑事案件不断增多。已成为不法
分子从事和转移资金的最主要通道,不但涉及经济领域的犯罪,还日益成为电信、网络赌博等犯罪活动转移赃款的渠道,成为贪污腐败分子和恐怖活动的“工具”和“帮凶”,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严重危害国家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必须依法予以严惩。与此同时,司法实践反映的具体定罪量刑标准尚不明确,一些法律适用问题存在争议,需要通过司法解释作出规定。
起草、制定《解释》历时近两年时间。刑三庭、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经过深入调研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了本《解释》。在起草《解释》过程中,先后多次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听取意见和建议,征求了全国法院系统、检察系统以及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并征求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意见,达成广泛共识。2018年9月17日审判委员会第1749次会议、2018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解释》。
二、《解释》起草中的主要考虑
为确保《解释》的内容科学合理,符合刑法规定的原则和精神,能够切实解决司法实践中
遇到的法律适用问题,在起草过程中,主要有以下几方面考虑:
第一,坚持罪刑法定原则。正确理解和把握立法精神,严格依法准确解释法律,是起草司法解释所坚持的首要原则。《解释》以刑法规定为依据,严格在刑法规定范围进行解释,对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犯罪行为的界定和确定的定罪量刑标准等内容,都没有超出刑法的规定范围,确保罪刑法定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得到贯彻落实,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第二,坚持立足司法实际。立足司法实践,解决实际问题,是制定司法解释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起草《解释》过程中,就涉犯罪相关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深入调研,全面收集相关情况和案例,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系统梳理。在此基础上,坚持以问题为导向,结合司法实际,明确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等具体的定罪量刑标准,以及一些有争议的法律适用问题,以便统一司法标准,统一法律适用,确保刑法得到正确实施。
第三,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制定司法解释一贯坚持的重要原则。《解释》在从严惩治涉刑事犯罪的同时,切实体现区别对待,分化瓦解犯罪
分子,规定对于行为人符合定罪处罚标准,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并积极配合调查,退缴违法所得的,可以从轻处罚;其中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同时切实贯彻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规定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认罪认罚从宽适用范围和条件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处理,确保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更好地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多美滋奶粉团购三、《解释》的主要内容
结合当前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的特点和司法实践反映的突出问题,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的适用法律相关问题做了较为系统的规定。《解释》共十二个条文,大致可以归纳为如下七个方面的内容:
(一)关于“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认定问题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
行为。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1998年7月13日起施行)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擅自从事金融业务活动。刑法修正案(七)对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规定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应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青松的古诗近年来,随着互联网金融的迅猛发展,支付结算方式发生很大变化,由于刑法没有明确资金支付结算的具体情形,司法实践中对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认定存在争议。从近年查处的涉犯罪案件看,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主要是不法分子通过设立空壳公司,采取网银转账等方式协助他人将对公账户非法转移到对私账户、套取现金等进行非法支付结算。结合司法实际和有关案例,《解释》第一条规定了虚构支付结算、公转私、套取现金和支票套现等三种“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情形,同时规定“其他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情形”作为兜底条款,以适应支付结算方式不断变化的需要。
1.关于虚构支付结算情形,即使用受理终端或者网络支付接口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
价格、交易退款等非法方式向指定付款方支付货币资金的。传统的行为,一般是指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的行为。为打击频繁出现的行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信用卡管理司法解释》)第十二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但随着互联网支付的兴起,支付结算的方式、方法发生了很大变化,支付方法包括但不限于POS机等终端机具,还包括其他各种受理终端和网络支付接口;套现的行为、方式也呈多样化,包括但不限于行为,还包括以各种非法方式向指定付款方支付货币资金的行为。据此,《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使用受理终端或者网络支付接口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交易退款等非法方式向指定付款方支付货币资金的,属于“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情形。例如,有的不法分子购得多家可使用“蚂蚁花呗”支付的淘宝店铺,意图套现用户点击相应链接购买商品,并申请由“蚂蚁花呗”代为支付,用户在无真实商品交易的情况下点击确认收货并随即申请退货,行为人扣除手续费后将剩余款项转入套
现用户的支付宝账户,从而完成套现。行为人通过网购平台套取贷记卡资金的行为就属于“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需要注意的是,行为属于虚构支付结算行为的一种形式,本《解释》的规定属于一般规定,《信用卡管理司法解释》关于行为的规定属于特别规定,按照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原则,对于行为的认定适用《信用卡管理司法解释》,对于其他虚构支付结算行为的认定适用本《解释》。
2.关于“公转私”、套取现金情形,即非法为他人提供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套现或者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转个人账户服务的。实践中,不法分子通过设立空壳公司,开设大量对公账户和个人账户,假造业务往来,再通过“公转私”业务,采取网银转账等方式协助他人将对公账户非法转到对私账户、套取现金等进行非法支付结算。此类犯罪手法隐蔽、快速、交易量大,迎合了一些人非法转移资金、非法套现的需要。支付结算型主要就是这种情形,一方面非法为他人提供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套现,另一方面非法为他人提供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转个人账户服务,从中收取服务费。
3.关于支票套现情形,即非法为他人提供支票套现服务。该种情形是在没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下,不法分子将他人开具的支票转到自己控制的账户,从而为他人提供现金,俗称“串票”或“支票串现金”。
(二)关于“非法买卖外汇”的认定问题
外汇是国家重要的经济资源,也是国家经济实力的体现。我国对外汇实行强制管理制度,严禁任何个人和单位实施有损外汇管理制度的违法犯罪活动,任何组织、个人在我国境内从事外汇买卖、结汇业务,必须获得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许可并在指定场所进行。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非法买卖外汇主要包括倒买倒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等情形。实践中,非法买卖外汇主要有较为传统的以境内直接交易形式实施的倒买倒卖外汇行为和当前常见的以境内外“对敲”方式进行资金跨国(境)兑付的变相买卖外汇行为。倒买倒卖外汇,是指不法分子在国内外汇黑市进行低买高卖,从中赚取汇率差价。此类钱庄俗称为“换汇黄牛”。变相买卖外汇,是指在形式上进行的不是人民币和外汇之间的直接买卖,而采取以外汇偿还人民币或以人民币偿还外汇、以外汇和人民币互换实现货币价值转换的行为。资金跨国(境)兑付是一种典型的变相买
举重比赛规则卖外汇行为。跨国(境)兑付型,不法分子与人员、企业、机构相勾结,或利用开立在的银行账户,协助他人进行跨境汇款、转移资金活动。这类又被称为“对敲型”,即资金在境内外实行单向循环,没有发生物理流动,通常以对账的形式来实现“两地平衡”。现在多数的主要业务是资金跨国(境)兑付,导致巨额资本外流,社会危害性巨大,属重点打击对象。据此,《解释》第二条规定,实施倒买倒卖外汇或者变相买卖外汇等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