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同城支付结算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字 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深圳同城支付结算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同城支付结算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业务处理,确保系统安全、高效、稳定运行,加速资金周转,防范支付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系统各参与者以及具体负责系统运行的深圳金融电子结算中心(以下简称结算中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系统参与者包括直接参与者、间接参与者、特许参与者。
  直接参与者:指直接与系统后台处理中心(以下简称后台)连接并在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人行深圳中支)开立准备金账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人行深圳中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深圳分库(以下简称国库深圳分库)。
  间接参与者:指未在人行深圳中支开立准备金账户而委托直接参与者办理资金清算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特许参与者:指与结算中心签订协议通过系统办理特定支付业务的机构。
  第四条 系统根据业务性质逐笔和批量处理业务,资金由结算中心进行轧差处理后,提交人行深圳中支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ABS)进行净额清算。
  第五条 系统处理借记和贷记支付业务。不了了之啥意思
  借记支付业务是指由收款行或特许参与者发起的借记付款人账户的支付业务。
  贷记支付业务是指由付款行或特许参与者发起的贷记收款人账户的支付业务。
  第六条 系统处理的贷记支付业务,其信息由付款行或特许参与者发起,经付款清算行、结算中心、收款清算行,至收款行止。
  第七条 系统处理的借记支付业务,其信息由收款行或特许参与者发起,经收款清算行(特许参与者发起的借记支付业务不经过收款清算行)、结算中心、付款清算行、付款行后,付款行按规定时限发出回执信息原路径返回至收款行或特许参与者止。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付款清算行,是指向系统提交贷记支付业务信息或借记支付业务回执信息的直接参与者。
  本办法所称收款清算行,是指向系统提交借记支付业务信息或接收贷记支付业务信息的直接参与者。
  第九条加多宝营销方案 支付业务信息在系统中以批量包或单笔的形式传输和处理。
  支付业务信息由纸凭证转换为电子信息,或由电子信息转换为纸凭证,具有同等的支付效力。
  支付业务信息由纸凭证转换为电子信息,电子信息产生支付效力,纸凭证失去支付效力;电子信息转换为纸凭证,纸凭证产生支付效力,电子信息失去支付效力。
  第十条 支付业务信息经过确认才产生支付效力。支付业务信息通过系统传输,应符合系统规定的信息格式,并按照规定编核密押。
  第十一条 系统实行7×24小时不间断运行。系统的资金清算日为法定工作日。
  实时转账业务及对公实时类业务的处理时间为:法定工作日8:30----16:00。
  人行深圳中支根据管理需要可以调整系统的运行时间和资金清算时间。
  第十二条 人行深圳中支可以根据业务和运行管理的需要对系统实施暂时停运。
  实施停运时,人行深圳中支应当将系统停运时间和启用时间提前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人行深圳中支对系统实行统一管理。结算中心负责系统的具体运行、维护和管理。
第二章 支付业务
  第十四条 系统处理下列跨行支付业务:
  (一)普通贷记类业务
幼儿笑话  (二)定期贷记类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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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定期借记类业务
  (四)实时贷记类业务
  (五)实时借记类业务
  (六)人行深圳中支规定的其他支付业务。
  第十五条 人行深圳中支可以根据业务管理和风险防范的需要,对通过系统办理的实时支付业务金额上限进行设定和调整。
  第十六条 普通贷记类业务,是指付款行或特许参与者向收款行主动发起的贷记支付业务。普通贷记类业务的收款行应在轧差净额完成清算的当日完成客户资金入账。包括下列业务种类:
  (一)汇兑;
  (二)委托收款(划回);
  (三)托收承付(划回);
  (四)税款上划业务;
  (五)国库贷记汇划业务;
  (六)人行深圳中支规定的其他普通贷记类业务。
  第十七条 定期贷记类业务,是指付款行或特许参与者依据当事各方事先签订的协议,定期向指定收款行发起的批量付款业务。定期贷记类业务的收款行应在轧差净额完成清算的当日完成客户资金入账。包括下列业务种类:
  (一)代付工资;
  (二)代付保险金、养老金;
  (三)人行深圳中支规定的其他定期贷记类业务。
  第十八条 定期借记类业务,是指收款行或特许参与者依据当事各方事先签订的协议,定期向指定付款行发起的批量收款业务。定期借记类业务的收款行应在轧差净额完成清算的当日完成客户资金入账。包括下列业务种类:
  (一)水、电、电话、煤气等公用事业代收费业务;
  (二)人行深圳中支规定的其他定期借记类业务。
  第十九条 实时贷记类业务,是指付款行接受付款人委托发起的、将确定款项实时贷记指
定收款人账户的业务。包括下列业务种类:
  (一)通存业务;
  (二)实时转账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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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主动缴费(税)业务;
  (四)人行深圳中支规定的其他实时贷记类业务。
  第二十条 实时借记类业务,是指收款行接受收款人委托或特许参与者直接发起的、将确定款项实时借记指定付款人账户的业务。包括下列业务种类:
  (一)通兑业务;
  (二)企业实时代收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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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代理消费业务;
  (五)人行深圳中支规定的其他实时借记类业务。
  第二十一条 系统直接参与者与后台之间发送和接收支付业务信息,应当采取联机方式。
  第二十二条 发起定期借记类业务的银行或特许参与者应根据被扣款人与收费单位的定期扣款协议发起业务,不得擅自发起扣款指令。
  第二十三条 定期贷、借记类业务的回执信息最迟返回时间为业务提出后第二个工作日12:00之前。回执信息最迟返回时间遇法定节假日或系统停运日的顺延。
  第二十四条 收款行收到定期贷记类业务,应及时进行处理,并在贷记回执信息最长返回时间内返回回执。到期未返回的,系统作付款成功的交易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