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支付结算概述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和特征、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非现金结算)
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以及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是办理支付结算的主体。其中,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支付结算的主要支付工具
【例题1·多选题】狭义的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
)等支付手段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同
使
用本票
柱间支撑
票据结算方式
支票
使
汇票银行汇票
商业汇票委托收款非票据结算方式
信用卡电子支付国内信用证汇兑
工厂门卫岗位职责托收承付
A.现金
B.票据
C.信用卡
D.汇兑
【答案】BCD
【解析】狭义的支付结算不包括现金的支付方式。
例题2·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可作为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主体是()。
A.个人
B.农村信用合作社
C.银行
我对自己说的寄语D.个体工商户
【答案】ABCD
【解析】支付结算的主体: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以及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
(二)支付结算的特征
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
《支付结算办法》规定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
2.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账户情况,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冻结、扣款,不得终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
银行只要以善意且符合规定的正常操作程序审查,对伪造、变造的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及需要交
验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未发现异常而支付金额的,对出票人或付款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或收款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
3.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1)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制定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组织、协调、管理、监督全国的支付结算工作,调解、处理银行之间的支付结算纠纷。
(2)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负责组织、协调、管理、监督本辖区的支付结算工作,协调、处理本辖区内银行之间的支付结算纠纷。
4.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
办理支付结算的形式要件包括票据和结算凭证的格式和书写规范要求。
5.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
【例题3•单选题】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负责制定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组织、协调、管理、监督全国的支付结算工作,调解、处理银行之间的支付结算纠纷。
●  A.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  B.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及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分行
●  C.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及各级分支机构
●  D.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及各商业银行总行
【答案】A
【解析】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统一管理——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分级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各地分支行。
【例题4·判断题】银行一律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账户情况,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款项,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
【答案】错误
【解析】前提是“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
二、支付结算的主要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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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结算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主要包括:《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办法》、《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等。
三、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付款人);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收款人);
3.银行不垫款(中介机构)。
●【例题5•单选题】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支付结算时应遵循的原则有()。
●  A.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
●  B.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
●  C.银行不垫款原则
●  D.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原则
●【答案】D
●【解析】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原则是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原则。
四、办理支付结算的具体要求
齐的结构●(一)基本要求
●  1.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账户内需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银行依法为单位、个人在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中的存款保密,维护其资金的自主支配权。
●  2.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
算凭证。
●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
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  3.办理支付结算必须按统一的规定开立和使用账户。
●  4.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全面规范,做到数字正确,要素齐全,不错不漏,字迹清楚,
防止涂改。
●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否则,银行不
予受理。
●少数民族地区和外国驻华使领馆根据实际需要,金额大写可以使用少数民族文字或者外
国文字记载。
●  5.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1)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单位、银行:单位、银行的盖章+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个人:本人签名或盖章
●(2)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者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
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如用途),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
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3)票据的“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人名义签章的行为。
●所谓“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
为。
●【注意1】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而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注意2】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当事人真实签章的效力。
●(二)填写具体要求
●  1.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
●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情境领导力
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面加“壹”。如2月12日,应写成零贰月壹拾贰日;10月20日,应写成零壹拾月零贰拾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