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叶德明、韩光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变成的拼音【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审理法院】梧桐落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16
【案件字号】(2020)皖11民终189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夏根贺斌张立涛
【审理法官】夏根贺斌张立涛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叶德明;韩光云
【当事人】叶德明韩光云
【当事人-个人】叶德明韩光云
【代理律师/律所】张垚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张垚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张垚
【代理律所】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叶德明
【被告】韩光云
【权责关键词】撤销过错鉴定意见新证据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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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供新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双方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叶德明对韩光云是否仅承担医疗费、护理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本案中,韩光云被叶德明的电动三轮车撞到受伤,由此造成的损失,作为侵权人叶德明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叶德明应承担韩光云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及残疾赔偿
金等赔偿费用。叶德明上诉称其与韩光云就赔偿已达成协议,并按照协议履行赔偿义务,不应再承担医疗费、护理费以外的费用。对此经审查,双方虽签订了协议,但该份协议内容并不能反映叶德明仅承担韩光云医疗费、护理费损失,对其他损失韩光云予以放弃。故不能依据该份协议认定韩光云与叶德明就全部赔偿达成协议,并就此了结、再无纠葛。叶德明上诉称一审依据上述协议反而加重其赔偿责任。本起事故责任未经交警部门认定,一审根据当事人陈述、现场勘验并走访有关人员,认定韩光云和叶德明对事故负同等责任,虽以此确定叶德明对韩光云承担50%的赔偿责任,但根据协议约定,韩光云的所有费用(含护理费等),即医疗费、护理费均由叶德明承担,因此,一审确定叶德明对韩光云医疗费、护理费全额承担,符合双方约定。对韩光云其他损失由叶德明承担50%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叶德明上诉关于一审加重其赔偿责任的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至于叶德明上诉称韩光云骗取社会保险待遇问题,不属于本案二审审查范围,对此本院不予审理。 综上所述,叶德明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叶德明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18 04:54:42
右眼跳是什么原因【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9月2日韩光云在滁州市南谯中路与湖心东路交叉路口北边的非机动车道上的斑马线处等红绿灯,被叶德明的电动三轮车撞倒受伤。当日,韩光云被送至滁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入院诊断为:左侧股骨粗隆间骨折、左股骨颈骨折等。2018年9月27日,韩光云出院,花去医疗费为22845.69元。出院医嘱:1、(出院后)休息叁个月,陪护壹人壹个月,(加强营养)等。叶德明已向韩光云支付费用28750元。 同日,韩光云和叶德明签订《协议》载明:2018年9月2日上午9点左右在银花医院斜对面韩光云在斑马线上等红绿灯时被叶德明驾驶电动三轮车撞倒在地造成左股骨颈骨折后到滁州市一院北院区住院。经双方协商韩光云的所有费用(含护理费等)均由叶德明承担如因此造成后续的所有费用(含护理费等)均由叶德明承担等内容。韩光云和叶德明分别在协议人处签名。韩光云的儿子罗凌君和叶德明的女儿叶晓芳在该《协议》下方签名。 因韩光云申请,本院委托安徽明德司法鉴定所对韩光云的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韩光云因交通事故致左髋关节功能丧失25%
以上属十级伤残;韩光云伤后误工期以365日、护理期以180日、营养期以180日为宜。韩光云支付鉴定费用2050元。
硼替佐米【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公民身体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韩光云作为行人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并应在人行道上等待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而其在非机动车道上等待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对事故发生应承担过错责任;叶德明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对事故发生亦应承担过错责任。一审法院酌定韩光云和叶德明对涉案事故承担同等责任。韩光云和叶德明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对韩光云因事故所致的损失医疗费、护理费应按约定由叶德明全部承担,对韩光云因事故所致的其他损失由韩光云、叶德明分别承担50%。关于韩光云的各项损失,一审法院确认如下:医疗费22845.69元、护理费22226.40元(123.48元/日×180日)、营养费5400元(30元/日×180日)、伤残赔偿金30953.70元(34393元/年×9年×10%)、鉴定费2050元。叶德明应赔付韩光云损失数额为35523.94元【医疗费22845.69元+护理费22226.40元+(伤残赔偿金30953.70元+鉴定费2050元+营养费5400元)×50%-28750元】。对韩光云主张的超出部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十六条,《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判决:一、被告叶德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韩光云赔偿金35523.94元;二、驳回原告韩光云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8元,减半收取204元,由原告韩光云负担82元,被告叶德明负担122元。
【二审上诉人诉称】叶德明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韩光云诉讼请求;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韩光云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以协议书认定因事故所致的医疗费、护理费由叶德明全额承担,其他损失分别承担50%责任,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2018年9月2日发生事故后,叶德明与韩光云均表示愿意私下和解,也因此没有报警确定事故责任。住院后韩光云故意隐瞒其伤残由交通事故导致,用医保报销了住院期间医疗费17000元,并与叶德明表示其只要再正常赔偿医疗费包括住院期间护理费,本起交通事故纠纷一次性了结,叶德明本着友好尽快解决纠纷目的与韩光云签订协议约定医疗费包括护理费由叶德明承担,并向其支付医疗费及护理费28750元(本起事故总花费医疗费仅22226元)。该协议应当认定双方就本起交通事故各项赔偿已达成协议,且叶德明已按协议支付了全部赔偿金。但一审法院不仅没有认定叶德明已履行了赔偿义务,反而以该协议认定医疗费、护理费叶德明自愿全赔,其余赔偿项目才按责任比例进行赔付。从双方都未报警到签
订该协议,种种迹象均表明双方具有私了的意愿,该协议书为最终赔偿意思的结果,虽未写本次事故以赔付医疗费就此了结,但双方签订协议目的及隐含的意思即是如此,一审法院却以此协议加重叶德明的义务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二、韩光云及其家人故意隐瞒交通事故事实,骗取社会保险待遇,违规违法。本起交通事故叶德明积极赔付韩光云的医疗费,但韩光云故意住院时隐瞒交通事故事实,谎称由外伤所致,骗取医保报销其医疗费,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应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并可能涉及刑事犯罪。 至于叶德明上诉称韩光云骗取社会保险待遇问题,不属于本案二审审查范围,对此本院不予审理。 综上所述,叶德明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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