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审管理办法
自2007年国家实施新的资助政策体系以来,国家奖助学金(含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等资助项目极大地激发了广大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的热情,坚定了优秀青年学子报效祖国、服务社会的决心。为切实做好我校国家奖助学金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的评审和管理工作,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条件
(一)国家奖学金(9月27日下午17:00-18:00纸质版交到土木学工组,电子版发送tumuqingongbu@126)
国家奖学金是国家面向高校设立的荣誉最高、奖励金额最大的国家级奖项,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参评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
参评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还应符合下列条件:留级生
1.热爱社会主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以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1)评比学年加权成绩排名与综合测评排名均在本年级前10%,且没有补考与重修记录;
(2)评比学年加权成绩或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本年级10%之后,但达到前30%,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科学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
第一,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第二,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
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第三,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第四,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第五,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或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或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第六,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第七,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国家面向高校设立的奖项,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全日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参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在校本科学生。
参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以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评比学年加权平均分不低于情境教学法80分,单科最低分70分以上,无补考、重修现象;
5.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获得区级或区级以上奖项和荣誉;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评比学年在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库内。
(三)国家助学金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国家助学金是国家面向高校设立的资助项目,用于资助全日制家庭经济困难本科学生。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以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评比学年在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库内;
6.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公益活动。
(四)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
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是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面向广西高校设立的奖项,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全日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星星卡通参评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的学生为二年级以上(含
二年级)的在校本科学生。
参评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的学生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评比学年度加权平均分不低于80小学生保证书分,单科最低分70分以上,无补考、重修现象;
5.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获得校级及校级以上奖项和荣誉;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评比学年在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库内。
二、奖励(资助)标准与名额分配
(一)奖励(资助)标准
1教师节校长讲话稿.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学年8000元;
2.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学年5000元;
3.国家一等助学金的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学年3500元,国家二等助学金的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学年2500元;
4.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学年5000元。
(二)名额分配
1.国家奖学金的推荐人数以在校学生人数为基准,将名额分配到各学院;
2.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的推荐人数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为基准,将名额分配到各学院。
三、评审
奖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的评定还应坚持择优的原则,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1.在学校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评审工作由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统筹安排。
2.各学院成立评审小组,根据分配名额和评选条件进行初评(可根据本学院的实际情况,在不与本办法冲突的前提下制定评选细则),并将初评结果在学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将推荐的候选人名单及有关材料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3.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学院报送的材料进行复核后,提交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结果报学校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按时将学校评审结果报自治区教育厅。
四、奖助学金的发放与管理
1.对奖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2.学校在收到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的批复后,在10个工作日之内将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颁发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国家助学金在学
校评审完毕后即可发放。
3.各学院要引导获奖获助学生合理使用奖助学金,充分发挥奖助学金的教育激励作用。
广西大学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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