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台世界2012·1月下旬
………………………………………………………………………………………………………………………………………………………丹使换上丧服。或是着帽对等。如:契丹使过,“称疾,求著帽见,(程)勘使谓曰:有疾,可毋相见,见当如礼”[1]9755
。宋朝使臣在与辽外交实践
中始终拿捏着度,知微见著,践行着宋辽间的和平交往的外交政策。
四、入乡随俗
宋辽双方都曾明确规定使臣要学习双方的礼仪规定,史载:“使北者,始圣旨与辽人聘问往来,北使至我,则阁门吏必诣都亭驿,俾使习其仪,翌日乃引见。惧使鄙不能乎朝故也。及我使至彼,则亦有阁门
粉红莲花吏来,但说仪而已,不必习而见。”[6]54
俗话说“五里不同乡,十里不同
俗”。由于汉和契丹两个民族人文环境、风俗习惯不同,历法也是不同的,契丹历法与宋朝历法素差一日。
苏颂是宋朝历学专家,“熙宁中,苏子容奉使贺生辰,适遇冬至,本朝先契丹一日,使副欲为庆,而契丹
馆伴官不受”[7]133。当两国节日庆贺因历法不同而产生分歧时,苏颂
说:“历家迟速不同,不能无小异;既不能一,各以其日为节,致庆可
也。
”[7]45
苏颂尊重契丹的风俗,避免了宋辽双方的矛盾,同时也使自己国家风俗受尊重。可见入乡随俗它不仅是一条是尊重对方礼俗的规
则,也是宋朝使臣积极参与外交活动的一种自觉行为。值得关注的是许多使臣在辽受到赏赐,而回国后却获罪。史载:“自来奉使北朝,礼遇之厚,无如王拱辰,预钓鱼放鹘之会,皇帝亲御琵琶以侑酒。是时先父馆伴,相得甚欢。”[8]2263
又如:韩综,“契丹主以其父子仍世奉使,酌酒劝之,综亦起劝,契丹主亦离席酬之”[1]10300。他
们在与辽交往中与辽主关系非同一般,回国后王拱辰“使还,御史赵
抃论其辄当非正之礼”[1]10360
。韩综既还,“陈执中以为生事,出知滑州,徙许州”[1]10300。这样的例子还很多,兹不多举。那么他们为何获
罪?那个“度”到底是什么?笔者推测:尽管当时宋辽对峙,双方约和,宋辽为促进双边关系而遣使,但是中国自上古历秦汉隋唐而至北宋,文化中心始终囿于文化发祥的极核地区,即中原一带,并且大致围绕着当时的政治中心西安—洛阳—开封这一轴心作徘徊式的东西方向移动[9]108。因此在宋朝天子内心,宋朝天子仍然是正统。北伐统一的祖宗之法从未忘记,那么“异时北使援比以请,将何辞拒之?”[1]10360这才是大宋皇帝心底的话。这就是宋辽外交礼仪的动漫头像女图片
潜规则,它们不会写在纸上,只能存乎于心中。
综上所述,宋朝使臣在对辽外交实践中,践行着维护形象、礼宾有序、规格对等、入乡随俗的礼仪原则,同时还要注意宋辽交往中的潜规则。与汉唐使臣相比,
怎么叠玫瑰花他们丰富了中国古代外交礼仪规则。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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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王会昌.中国文化地理[M].武汉:
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2.★2011年度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宋朝遣辽使臣体研究,(HB11LS004)。
门店运营★作者王慧杰为石家庄学院历史文化系副教授,历史学博士。一、清律有关抱告制度的规定
抱告在清律中又称为代告[1]702,即老幼绅士妇女具呈要有抱告。冕宁县“状式条例”规定:“生监者幼妇女残废之人告状无抱告者不
准”、“老人绅士妇女具呈无抱告者不准”[2]
。《大清律例会通新纂》也规定
“生监、妇女、老幼、废疾,无抱告者不准”[3]40
。何谓抱告,《刑部成语》解释为“遣族属、家丁代为告官也”[4]2807。一般充当抱告的,按照清
律的规定应为
“同居亲属”,其“不同居之亲属,亦不得为抱告”,但司法实践中并非仅限于此,而是因“当事人”而异。按照冕宁县“状式条例”
的规定,具呈书状须由抱告代为呈递者包括:老幼、妇女、绅士(包括生监)及残废之人。
1.老幼。根据清律,其诉讼能力受到限制的老幼者是指“年八十以上,十岁以下”的当事人。对于他们的诉讼请求,清律规定:“其年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者,若妇人,除谋反、叛逆、子孙不孝,或己身及同居之内为人盗诈,侵夺财产及杀伤之类,听告,余并不得告。官司受而为理者,笞五十。原词立案不行”。其条例又进一步规定:“年老及笃疾之人,除告谋反、叛逆,及子孙不孝,听自赴官陈告外;其余公事,许令同居亲属通知所告事理的实之人代告。诬告者,
罪坐代告之人”[5]489。由此可知,老年人的抱告人多为本人之子或亲戚。
按照清律的规定,其年八十以上,十岁以下的老幼,其诉讼能力
受到限制,尤其是其民事行为须由抱告代理。但司法实践中,情况却大相径庭。根据现有的档案资料,究竟多大年龄可成为需要“抱告”
的“老人、幼儿”?各地情况不一。如冕宁县,有抱告的老人,其年龄大致在58—84岁之间,但这并不是绝对的,如有些当事人的年龄为59、63、65岁的,但并无抱告。而需要抱告的幼儿,其年龄应为多大呢?在冕宁县,我们看到有些年龄为10、14、17岁等的当事人在告状时没有抱告,由此我们可以推断,需要抱告的幼儿的年龄应在10岁以下,这与清律的规定相符。从黄岩县的档案资料来看,只有在58———19岁(包括58岁和19岁)之间的男性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超出此年龄即须“抱告”代理[6]49。清代法定成丁年龄是16岁[5]
170
,而其起诉年龄则为19岁。
2.妇女。根据清律的规定,妇女同老幼者一样,其诉讼权利也是
有限的。“凡一切外事均非妇女所可干预,惟或有孀居之妇负屈无伸,赴官告状亦必令抱告代投,此乃通行定例”
、“嗣后妇女告状如原有夫男而纵令妇女出头,即将伊夫男立即锁拿治罪”[2]
。据此我们可以得
出:第一,凡是有夫之妇女是没有告状权利的。对于这一点,从冕宁县知县的批词中也可以得到证实。如民妇陈廖氏(有抱告)出头控告被告无端侵占其田。知县批示:
“着即饬令尔夫到案以凭讯断毋得恃妇搀渎自取罪咎”;又“即着尔夫赴案候质,毋得恃妇出头代为呈诉。至
抱告即为代告。在清代的民事诉讼中,老幼绅士妇女呈递书状须由抱告代为呈递,否则不准。根据当事人身份的不同,
充当抱告者也不同。抱告制度反映了清代法律的儒家化精神。
清代民事诉讼抱告清代民事诉讼中的抱告制度
□大理学院政法与经管学院李艳君
摘要关键词SHILIAOYANJ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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