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吉林省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业务经营,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防范和控制信贷业务风险,根据银监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县级联社及其分支机构。
第五条  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业务的调查、审查审批、合同签订、发放和支付、贷后管理、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未规定的,适用省联社现行相关贷款管理规定。
第六条  个人贷款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二)各地应按照业务种类、客户、经营管理能力等确定个人贷款风险限额。
(三)信用社发放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及省联社有关信贷管理制度,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四)根据个人贷款具体用途、偿债能力、担保因素等确定合理的贷款业务品种、贷款金额、贷款约期和贷款利率,不得超借款人偿还能力发放个人贷款。
 
第二章  受理与调查
 
第七条  申请个人贷款的借款人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自然人;
(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无线路由器网址
(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
(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虽然有过不良信用记录,但不良信用记录的产生并非由于主观恶意且申请本次用信前已全部偿还了不良信用的,视为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六)省联社现行管理制度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借款人申请个人贷款应提交经签字或签章证明真实有效的以下资料:
(一)借款申请书; 
(二)借款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借款人婚姻状况证明材料,已婚的需提供配偶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四)收入证明;
(五)征信报告查询授权书;
(六)贷款用途为经营的应参照相应管理办法及细则提供证明文件及资料;
(七)担保相关资料;
(八)现行不同业务品种要求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第九条  信用社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后,至少应由两名客户经理(信贷员)联合对借款人提交的全部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调查和确认,对借款人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形成调查评价意见。   
第十条  贷款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基本情况,包括身份的核实、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实际居住地、有无不良信用记录等;
(二)借款人收入情况,核实收入的真实性;
(三)借款用途;
(四)借款人还款来源、还款能力、还款来源的稳定性及还款方式;
(五)保证人担保意愿、担保能力或抵(质)押物价值及变现能力。
第十一条  贷款调查应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严格执行面谈制度,采取现场核实、电话查问以及信息咨询等途径和方法。
第十二条  在不损害借款人合法权益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发放个人贷款的农村信用社可将贷款调查中的部分特定事项审慎委托合作的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等代为办理,但不得将贷款调查的全部事项委托第三方完成。
第三章  风险评价与审批
 
第十三条 贷款机构个人贷款审查人员应对个人贷款申请进行基础审核,审查的内容包括:授信资料的完整性、有效性及真实性;贷款调查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准确性。重点关注调查人的尽职情况和借款人的偿还能力、诚信状况、担保情况、抵(质)押比率、风险程度等。
第十四条  基础材料审核无误后,贷款审查人员应区别不同贷款品种,按照农村信用社相关规定对借款人还款能力、担保情况、信用状况、风险水平进行分析、判断,作出贷款风险评价并出具信贷建议。贷款风险评价应以分析借款人现金收入为基础,采取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全面、动态地进行贷款审查和风险评估。
第十五条 贷款机构应根据不同个人贷款客户体,依据个人征信记录、收入情况、担保情况等完善借款人信用评价体系。
十一月的萧邦第十六条  通过审查的个人贷款应根据贷款额度及审批权限按农村信用社现行审批流程进行审批,审批人员应在授权范围内按规定流程审批贷款,不得越权审批贷款。
翠霞>家长对老师说的话
第十七条  对未获批准的个人贷款申请,贷款受理岗应于审批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告知借款人并解释未获批准的主要原因。
 
第四章  关于伤感的网名协议与发放
 
第十八条  办理个人贷款业务,应与借款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相关合同。应要求借款人当面签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
第十九条  办理个人贷款业务原则上应使用农村信用社制定的标准合同文本签署合同,并应注意审核标准合同文本是否完全落实提款条件和监管要求;需要在合同中作出特殊约定的,应送交法律审查人员对特殊约定进行审核。
第二十条  使用农村信用社制式标准合同文本的,应通过有效渠道进行公示;使用非农村信用社标准合同文本签署合同时,应将合同文本报送法律合规部门按照规定严格审核合同。
没想到吧
第二十一条  签订借款合同时,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贷款品种、金额、期限、利率、分期还款时间等要素,特别要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
第二十二条  借款合同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明确约定各方当事人的诚信承诺和贷款资金的用途、支付对象(范围)、支付金额、支付条件、支付方式等。
第二十三条  以抵押担保方式发放个人贷款的,贷款机构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登记抵押物手续和保险手续,抵押登记手续不得委托第三方办理。
第二十四条  以保证担保方式发放的个人贷款,应由不少于两名信贷人员完成。
第二十五条 贷款人应按照审贷与放贷分离的原则,设立独立的放款管理岗位,负责落实放款条件,发放满足约定条件的个人贷款。
第二十六条  借款合同生效后贷款机构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发放贷款。
 
第五章  支付管理
 
第二十七条 贷款机构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