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有效期管理制度
药品有效期管理制度1
  1、目的:合理控制药品的经营过程管理,防止药品的过期失效,确保药品的储存、养护质量。
  2、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3、适用范围:企业进货验收、在库养护、出库复核和销售过程中的效期药品的'管理。
  4、责任:质量管理人员、验收员、养护员、保管员、营业员对本制度的实施负责。
  5、内容:
  5.1 药品应标明有效期,未标明有效期或更改有效期的按劣药处理,验收人员应拒绝收货。
  5.2 距失效期不到六个月的药品列入近效期药品管理,并进入近效期药品一览表(对距失效期一年内的药品,养护人员可视经营情况决定是否进入近效期药品一览表)。
  5.3 距失效期不到三个月的药品不得购进,不得验收入库(特殊情况报质量负责人批准)。近效期药品,每
月应填报《近效期药品催销表》,上报质量管理人员。
  5.4 药品应按批号进行储存、养护,根据药品的有效期相对集中存放,按效期远近依次堆放,不同批号的药品不得混垛。
  5.5 对有效期不足六个月的药品应按月进行催销。
  5.6 对近效期药品应加强养护管理、陈列检查及销售控制,每半个月进行一次养护和质量检查。
  5.7 及时处理过期失效品种,严格杜绝过期失效药品售出。
  5.8 严格执行先进先出,近期销出,易变先出的原则。
  5.9 本制度自企业开办之日起每三个月考核一次。
药品有效期管理制度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规范公司效期、滞销商品管理,避免造成库存积压及经济损失,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经营商品的管理。滞销品
  第三条名词解释
  (一)有效期:指商品在一定的贮存条件下,能够保持其质量的期限。
  (二)近效期:据商品总有效期,剩余有效期不足一定时间标准的商品,具体标准参见十一条规定。
  (三)过效期:有效期在1个月以内的商品为准过效期商品,超过有效期的商品为过效期商品。
  (四)滞销商品:指一定时间段内无销量或销量小于该期间段内商品库存总量20%的品种(季节性品种和医疗机构所用的急救品种除外,季节性品种如:冻疮膏、霍香正气水等,急救品种如:碘解磷定注射液、阿托品注射液等。)
  (五)报损商品:指由于商品过期、包装破损等原因造成商品质量不合格或不合法,不能满足规定要求而不能正常销售的商品。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商品信息部职责
  商品信息部是公司效期商品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定期汇总、统计公司效期、滞销商品情况,组织制定效期、滞销商品处理意见;
  (二)对不可退换的近效期商品销售,制定促销方案,并报分管副总、总经理审批后提交门管部实施;
  (三)对不可退换货的近效期商品,负责门店间的库存调剂、调拨工作。
  第五条门管部职责
  跟踪门店滞销商品、近效期商品销售情况,督促门店开展近效期、滞销商品陈列、销售;
  第六条门店职责
  (一)定期开展效期、滞销商品清查,提交效期商品、滞销商品清单;
  (二)按要求进行效期商品、滞销商品退仓,进行效期商品、滞销商品催销。
  第七条其它部门职责
  (一)采购部:合理控制库存,联系供应商办理滞销商品、近效期商品退换货或促销事宜。
  (二)仓储部:控制效期商品入库,对库存效期商品进行养护;按要求提交效期商品、滞销商品清单;按要求进行效期、滞销商品处理;
  (三)质管部:监督全公司门店、仓储部效期商品处理情况。
  第三章滞销商品管理
  第八条滞销商品界定
  滞销商品─分为a、b两个等级:
  a级:入库60天内无销售,或120天内销量达不到50% 的代销品种。
  b级:入库30天内无销售,或90天内销量 达不到50% 的代销品种。
  商品信息部、采购部应重点关注a级滞销商品。
  第九条滞销商品上报
  仓储部、门店每月30日前应将符合滞销标准的商品进行梳理,确定滞销商品品种,并在30日前以书面或电子文档形式报送商品信息部及采购部,内容包括;品名、规格、剂型、产地、供应商、数量、含税进价、批号、效期、入库日期。
  第十条滞销商品处理
  商品信息部接到仓储部滞销商品报表后,应在5日内逐品规核实、确定,并会同采购部制定解决办法,填写处理意见,两日内报总经理批复。
  (一)退仓处理
  需退供应商的商品,商品信息部应于采购副总批复当日通知各门店办理商品退仓,通知中应明确退仓商品信息及截止日期。各门店应在退仓截止日期前将退仓商品退回仓储部,过期不予办理。
  (二)促销处理
  需要内部处理的滞销商品,由商品信息部会同企划部、门管部、采购部制定滞销商品促销政策,经批准后
下发实施。
  商品信息部应根据不同门店同类商品销售情况,对门店滞销商品库存情况进行店间调拨。
  第四章效期商品管理
  第十一条商品效期格式
  具体以商品上的标识为准:如果标示“有效期至:×年×月”应计算出具体日期。书写方式有“月-日-年”“日-月-年”“年-月-日”等不同形式。
  第十二条退货标示
  在海典系统中标注各类商品退货标识,分为“可退可换”、“可退”、“可换”有这些标示的商品是在有效期内可以退货或换货的;标示为“不可退换”是不可以退货或换货的商品。
  第十三条商品效期界定
  (一)近效期
  有效期为12个月的商品的近效期是指距有效截止日期不足4月。
  有效期为18个月及以上的商品的近效期是指距有效截止日期不足6月。
  (二)预警效期
  有效期为12个月的商品的预警效期是指距有效截止日期不足6月。
  有效期为18个月及以上的商品的预警效期是指距有效截止日期不足9月。
  仓储部所有商品的预警效期是指距有效截止日期不足12月。
  第十四条商品购进要求
  采购人员在购进商品时,应根据市场需求、平均月销量及商品的有效期限,确定合理的购进数量,购进商品的效期控制标准为:
  (一)购进药品时,药品总有效期在1年(含)以内的,离失效期不得低于八个月。总有效期在18个月(含)以上的,剩余的有效期限不低于总有效期的2/3。
  (二)一般情况下,有效期不足12个月的药品不得购进,不得验收、入库。无效期的药品,到货时应予以拒收。如特殊情况需要,低于标准验收近效期药品,必须经采购副总经理签字批准同意后方可办理入库手续;如双方达成代销协议,销售多少,结算多少的,验收员按照协议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