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滞销品的采购、存储、销售、报废等环节。
第三条 本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滞销品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 滞销品的定义与分类
第四条 滞销品是指在公司销售过程中,因市场需求变化、产品更新换代等原因,在一定时间内无法销售的库存商品。
第五条 滞销品按滞销程度分为以下类别:
1. 轻度滞销:销售周期在3个月以内的滞销品;
2. 中度滞销:销售周期在3-6个月的滞销品;
3. 重度滞销:销售周期在6个月以上的滞销品。
第三章 滞销品的采购与验收
第六条 采购部门在采购滞销品时,应充分考虑市场需求、销售周期等因素,避免大量采购滞销品。
第七条 采购部门在采购滞销品时,应向供应商索取产品信息,包括产品规格、质量标准、销售情况等。
第八条 验收部门在收到滞销品后,应严格按照采购合同和产品标准进行验收,确保产品质量。
第四章 滞销品的存储与管理
第九条 滞销品应按照类别、规格、型号等进行分类存放,确保存储环境符合产品要求。
第十条 存储部门应定期检查滞销品的质量,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上报,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滞销品存储期间,应做好防火、防盗、防潮、防虫蛀等工作,确保产品安全。
第五章 滞销品的销售与促销
第十二条 销售部门应根据滞销品的不同类别,制定相应的销售策略,如打折促销、捆绑销售等。
第十三条 销售部门应积极与客户沟通,了解客户需求,有针对性地推广滞销品。滞销品
第十四条 公司可设立滞销品销售专柜,方便客户选购。
第六章 滞销品的报废与处置
第十五条 对于长期滞销、无法销售的产品,应进行报废处理。
第十六条 报废程序如下:
1. 销售部门提出报废申请;
2. 财务部门进行资产评估;
3. 经公司领导批准后,进行报废;
4. 报废产品由相关部门进行处置。
第七章 监督与考核
第十七条 公司设立滞销品管理小组,负责监督本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 滞销品管理小组定期对滞销品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九条 公司对滞销品管理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部门绩效挂钩。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行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通过以上滞销品管理制度,公司能够更好地控制库存,提高库存周转率,降低库存成本,同时保障公司产品的销售和客户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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