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食品药品安全领域职务犯罪的特点及预防
作者:王夏玮 郑家明
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2017年第01
        摘要: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人民众对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的呼声越来越高,成为国内关注的一个重点。当前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职务犯罪不仅多发,而且样态复杂,惩处难度较大。这就需要检察机关进一步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协同相关行政机关建立监督制约机制,同时还要加大对食药安全领域职务犯罪的惩治和预防工作力度。
        关键词:食品药品安全 渎职犯罪 权力寻租 惩治预防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药品关涉人民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然而目前,我国食品药品安全形势依然严峻。近年来,我国相继发生三聚氰胺奶粉、地沟油、瘦肉精、塑化剂、齐二药假药案、毒胶囊、非法疫苗等重大事件,影响恶劣。在这些重大事件的背后,无一例外不折射出食药安全监管存在的严重问题,而造成监管不力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行业监管人员的渎职与贪腐。那么,我国食药安全领域职务犯罪到底处于什么状况,具有哪些发案规律和特征等,这是本文重点探讨的话题。
        一、食品药品安全领域职务犯罪案件基本情况
        201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显示,2014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查办食品药品生产流通和监管执法等领域查办职务犯罪2286人。20141月至20156月,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办食品安全领域贪污贿赂犯罪案件405486人,渎职犯罪案件429652人。[1]就四川省而言,检察机关AJ2013案件统计系统统计显示,20131月至20167月,四川省检察机关共查办食品安全领域职务犯罪5160人。[2]
        为弥补案例缺陷,本文以中国裁判文书网”[3]公布的生效判决为依据,通过输入食品药品+具体职务犯罪罪名等关键词索引方式+逐案甄别的方式整理出2013—2016年全国食药安全领域职务犯罪案件共计119164人(基于行文方面,以下简称公布案例)。通过分析上述案例,归纳出我国食药安全领域职务犯罪的八个特点:
        (一)食药安全领域职务犯罪案件查处率低,案件分布广
        近年来,我国加大对危害食药安全普通刑事犯罪的打击力度,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显示,2014年全国检察机关起诉制售有毒有害食品、假药劣药等犯罪毒胶囊16428人,2015年起诉危
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13240人。但是,对于相关执法人员的追究则明显不到位,案件查处率低下,往往是在发生严重食品药品犯罪、被媒体曝光后才不得不对相关人员进行查处。另外,裁判文书网公布案例,涉及全国24个省份(见图表一),分布较广。
        (二)触犯罪名多,渎职犯罪表现突出
        由于案情复杂,部分案件存在一案数罪或一人数罪的情况,公布案例实际涉及10个类罪名、185个具体罪名(见图表二)。统计显示,贪贿犯罪案件72个,渎职犯罪案件113个,证实食药安全领域渎职犯罪高发、易发、多发。
        (三)受贿、渎职双料犯罪并存
        从立案情况看,被告人同时触犯受贿罪和渎职犯罪的案件有16件。如深圳市观澜动植物防疫检疫中心原主任何某某受贿、食品监管渎职案,[4]何某某多次收受屠宰场承包人、生猪批发经营者徐某的贿赂款人民币118.5万元,不认真履行职责,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大量未经检验检疫的生猪以及屠宰场内的死猪流向市场。另外,基于权钱交易的本质属性,受贿和渎职往往具有伴生性,故实践中没有数罪并罚,不代表不存在数罪。如汉中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原副所长蔡某某受贿案,[5]蔡某某在接受委派、代表陕西省药监局全省十二家药品
生产企业进行GMP认证检查验收期间,先后收受咸阳鸿玖药业有限公司等七家企业好处费3.5万元,帮助上述存在问题的七家企业通过企业认证检查,虽未宣告渎职犯罪,但蔡某某的渎职行为非常明显。
        (四)发案主体多元化、实权化
        从被告人身份而言,厅级以上4人,处级29人,科级干部119人占主导,无身份人员12人(见图表三)。 其中,单位一把手犯罪案件17人,占全部案件的10.4%,其他犯罪主体虽然级别较低,但多为关键岗位一线工作人员,在食品药品监管方面具有绝对权力。如:某屠宰场协检员赵某某,[6]负责生猪检疫工作,明知是注水猪,为让屯屠宰场获利,未按规定程序检疫,并未按规定履行通知检疫向主管部门通报的职责,直接下达准宰通知书、检疫合格通知书,致使约2000余头注水生猪经屠宰后销售。甚至,个别案件出现家庭式腐败现象,如:被告人邓某[7]伙同其丈夫农某甲,利用农某甲担任靖西县卫生局局长的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
        (五)“50+”犯罪现象较为明显
        一般认为,行政执法领域的职务犯罪存在作案年龄年轻化的特征,行为人发案年龄集中在30-50岁之间。[8]然而,公布案例显示,被告人30岁(不含)以下0人,30-3914人,40-4923人,50-5927人,60以上2人,未知年龄98人。[9]从已知年龄的情况看,50岁以上执法人员发案率高达44%。侧面反映出,不少执法者都抱有权力不用过期作废退休前捞一把的想法。
        (六)窝案、串案比率较高
        食药安全领域职务犯罪涉案单位广,牵扯环节多,在很多案件中,涉案人员具有连带性,多为上下级、同事或朋友,有时交叉作案,有时相互勾结共同作案。从公布案例看,食药安全领域职务犯罪窝串案高达40%。如河南省民权县食药局副局长杨某某、药品稽查大队长段某某、检验员王某某共同共同骗取举报奖5万元并予以私分。[10]另外,201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通报了江西高安病死猪渎职系列案件,[11]高安市畜牧水产局正副局长、丰城市畜牧水产局党组成員、商务局副局长等16人被一锅端
        (七)发案环节和犯罪形式多元化
        食药安全领域的职务犯罪主要发生在相关职能部门食药监督过程中,但作为普通行政单位同样存在其他类型的职务犯罪。通过对119个案件的分析,职务犯罪分布情况为:食药监督84件,工程建设15件,财务管理14件,人事管理6件。
        仅就食药监督过程的职务犯罪而言,因执法主体[12]和具体权限的差别,犯罪形式具有较大差异。
        1.工商系统的职务犯罪多发生在食品流通和药品、保健食品广告活动监督检查环节。如:桃源县工商局舒某某[13]对应当依法取缔的雪松精炼油厂没有及时调查监管、立案查处,且在立案查处时处罚措施不当,致使该厂持续无证无照生产多年,导致利用地沟油生产加工的955吨食用油流入市场;高碑店市工商局蔡某、杨某[14]未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致使高碑店市电视台长期违法发布药品、医疗广告的行为得到制止,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110.21万元。
        2.质检系统职务犯罪多发生在行政审批和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监督环节。如:自贡市质监局赵某某[15]为泸州市江阳区分水文明酒厂违规办理白酒生产许可证,收受该厂负责人牟某甲送给的12万元现金;菏泽市质监督局李某、范某[16]明知某食品公司将其食品生产许可证出租、出借给他人而不予制止和处罚、对送检的亚峰牌腐竹的检验报告不认真查看、对抽检的腐竹不知道检验结果,致使147万余元不合格腐竹流入市场。
        3.商务系统职务犯罪多发生在病害生猪无害化处理监督环节。如:涟源市商务局原副局
长梁某甲、党组书记刘某甲、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助理周某甲等人,[17]先后滥用对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的监管及无害化处理数据的审核报送职责,安排涟源市定点屠宰场的被告人廖某甲等人制作虚假的病害猪无害化处理专项补贴资金共计248.61万元,并非法分配和截留使用。
        4.食药监系统职务犯罪发案点较为分散,犯罪形式更加多样。如:眉山市东坡区食药监局原局长陈某[18]协助某医药公司落户,收取贿赂30万元;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办公室原副主任王某某[19]为某医药公司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等事项提供帮助,收取好处费5万元;金华市药局原副局长盛某某[20]在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审批、医疗器械出口销售证明审批和日常监管等事项中给予某医药公司关照,先后六次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所送的共计价值人民币382700元的财物。
        (八)食药安全领域渎职犯罪判罚过轻
        从食药安全领域职务犯罪公布案例看,除去贪贿犯罪和贪贿、渎职交织的案件,单纯渎职犯罪案件有5897人。从这些案件的处罚结果看,判处免于刑事处罚的79人,占渎职犯罪的81%;判处缓刑的16人,占渎职犯罪的17%;实际执行有期徒刑的仅有2人,仅占渎职犯
罪的2%(见图表五)。
        二、食药安全领域职务犯罪的成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