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申诉状(案例)
行政申诉状(案例)
行政申诉状(案例)1
申诉人:张xx,男,xxx年7月8日出生,汉族,xx省xx县人,住xx县城关南路溪坪49号,电话:xxxxxxxxxx。
被申诉人:xx省xx县卫生局,住所地:xx县文化路。
法定代表人:xx 职务:局长
案由:申诉人对xx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公然滥用职权、超越职权、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具体违法行政行为特意不予以审查并作出(xxx)闽行监字第23号《驳回申诉通知书》不服,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特向贵院提出申诉请求如下:
请求依法撤销本案闽行监字第23号《驳回申诉通知书》及本案一、二审《行政判决书》与屏卫医罚字(xxx)0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进行再审。
事实与理由:
一、被申诉人滥用职权非法侵犯申诉人合法权益
申诉人从xxx年初起学医,xxx年初起在本县xx乡降龙村行医,xxx年底变更执业地点到xx县屏城乡溪坪村行医,xxx年6月4日换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个体开业医执照》(附件1),且持续执医,每年均按被申诉人关于缴纳管理费通知的规定,上缴管理费至xxx年度(附件2、3),根据《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年度检验情况记载:“管理费已收清,同意在屏城乡溪坪村继续开业。”(附件1),这就充分的说明了所谓的年检“既是每年按通知规定按时缴纳管理费”。申诉人每年都按通知规定按时缴纳管理费,20多年来被申诉人从未对申诉人的行医资格及申诉人的诊所提出异议。
到xxx年10月,被申诉人公然滥用职权对申诉人进行行政报复,以申诉人未办理合格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为由,以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4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44条的规定,对申诉人作出:责令停止执业活动,人民币5000元正的行政处罚(附件8)。从此切断申诉人家庭生活来源,致使申诉人家庭生活陷入困境家破妻离,导致申诉人在校读书的女儿面临失学的危险(三个读大学一个读高中),造
成申诉人家庭生活陷入困境。
从而迫使申诉人不得不走过申诉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行政上诉、行政申诉等整个司法程序,问题都未能依法公正得到解决。到了xxx年10月17日,申诉人还遭到xx县人民法院拘留(附件9),xxx年9月,xx省高级人民法院还驳回了申诉人的申诉请求(附件4),严重侵犯了申诉人合法权益。
二、被申诉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错误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第44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24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营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下的。”
上述规定十分明确的规定了处罚对象必须是“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而申诉人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这是不争的事实。
申诉状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2条规定:“100张床位以下的每年校验一次,由原登记机关办
理。”第45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22条规定,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由此可见只有拒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才能吊销。
但是,在该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即没有任何卫生行政部门通知过申诉人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没有校验;也没有任何卫生行政部门向申诉人发出责令限期校验的通知书;更没有任何卫生行政部门通知申诉人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被吊销。反而申诉人年年都收到,甚至在xxx年3月12日还收到被申诉人校验机构即xx县农村卫生协会向申诉人送达的收取校验费的`通知(附件2),申诉人在限期内甚至于xxx年3月17日向主管部门缴纳校验管理费(附件3)。这实际上已经构成事实上的校验行为,否则执法机构就出现的自相矛盾的行为,在此情形下,申诉人执业当然具有合法性。
三、被申诉人超越职权以下犯上罗织罪名
被申诉人认定申诉人是未办理合法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这是超越职权罗织罪名以下犯上的认定。“未办理合法有效”与“未取得”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未办理合法有效……”,可以理解为“已办理违法无效……”,而“未取得”是指从未取得不
论有效或无效的执业许可证。申诉人持有的闽宁地卫个医照字第3026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个体开业医执照》这是无可辩驳的事实,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应该由法定程序来决定,而不是由下级机关说得来算。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未经法定程序吊销情况下,任何人或任何单位均不能认定为不合法或无效的。更况且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根本不到“没有办理合法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这样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条款。
综上所述,如此公然滥用职权、超越职权、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具体违法行政行为,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2项、第4项和第5项的规定,该具体行政行为应予撤销。因此,恳求上级领导依法支持申诉人合法请求,以维护法律的尊严与严肃性。
此致
申诉人:张xx
xxx年3月26日
行政申诉状(案例)2
申诉人(原审原告):冯xx,身份证号码 xxxxxxxxx,男,xx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xx矿业(集团)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干部,住xx市xx路xx号x栋,xxxxxxxxx,
被申诉人:xx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住所地xx省xx市长江中路xx号
法定代表人:xxx,厅长
二审第三人:xx矿业(集团)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xx市三堤口。
法定代表人:xxx,董事长
申诉人因不服被申诉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批准纠纷一案,不服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xxx)合行初字第6号行政判决,现依法申诉。
申诉请求:
1、撤销xx省高级人民法院〔xxx〕皖行终字第00016号行政判决,依法改判撤销xx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社秘〔xxx〕2号《关于xxx等1206位同志退休的批复》中关于冯xx提前退休的决定。
2、一二审诉讼费用被申诉人承担。
申诉理由:
一、基本事实:
申诉人自xxx年11月参加工作至xxx年在工程处任材料员;xxx年—xxx年6月任材料主管,工作内容:市场采购,仓库管理,定额消耗;xxx年6月—xxx年3月任工程处矿建三工区经营副主任,工作内容:分管经营,财务、供应、计划、食堂、服务公司;xxx年3月—xxx年12月任工程处供应科副科长和供应支部书记,工作内容:负责全处的物资采购和供应及党务工作;xxx年12月—xxx年5月在工程处物业管理处任总支副书记,工作内容:党务工作、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xxx年5月—xxx年2月任杨庄项目部支部书记兼工会主席,工作内容:党务,安全生产,工会工作;xxx年2月—xxx年8月,工作内容:工程处杨庄项目部宣布解散,搬到工程处后三楼招待所留守;xxx年8月—xxx年10月任工程处调度所所长,工作内容:整理办公设施,打扫卫生,贯彻文件,上传下达,精细化管理(4c2s),xxx年3月任工程处防汛办公室主任,负责“三防“工作。xxx年3月离休。
二、被申诉人审批行为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且程序违法应当撤销。
(一)申诉人从事管理工作,根本算不上从事井下岗位工作,认定申诉人从事井下高温工作时间10年11个月明显错误。
(1)认定冯xx自xxx年4月至xxx年10月在岱河矿从事掘进工,缺乏充足证据,不能成立。
原审法院认为档案材料的效力大于证明,但同档案材料中的职工岗位技能工资审批表工作简历部分明确多处记载冯xx18-27岁在工程处工作。记载相互矛盾,且在第三人对于申诉人是否在岱河矿上班无法确定向岱河矿求证时该矿出具了申诉人不在该矿工作证明,应当认定申诉人不在岱河矿工作,原审法院为何认定冯xx在岱河矿工作而不认定在工程处工作?显然该认定缺乏依据,不能成立。而且,申诉人根本没有从事过掘进工作。
(2)以申诉人执行的基本工资标准均为井下工资待遇,认定为井下岗位,继而将井下工作视同特殊工种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