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申诉状
  合同纠纷申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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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纠纷申诉状1
  申诉人(一审原告和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张某某,女,汉族,35岁,住xx省常宁市人。
  申诉人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xxx)东法民一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及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xxx)东中法民一终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特依法提起申诉。
  申诉事项: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上述两级法院作出的一、二审判决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申诉事实和理由:
  两级法院以“认定案涉认购书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确认申诉人与东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开发商”)之间存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为由,判令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申诉人应于判决生效四十日内向开发商支付剩余房款2390000元,其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具体理由如下:
  一、原判认定《认购书》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法律依据。
  1、《认购书》不具备转化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条件。
申诉状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根据上述规定,商品房买卖的认购书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认购书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二是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而本案案涉《认购书》根本不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