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上诉状
诉人(原审原告):向洪昭,职务,保靖县交通局退休干部
地址:保靖县第二建筑公司商品房二单元41      
诉人(原审被告):湘运173车队公司
地址:保靖县迁陵镇汽车站
法定代表人:周忠  职务:经理
诉人(原审被告):龙山县工程公司
地址:龙山县民安镇建设路10
法定代表人:冉冲  职务:该公司经理
案由:房屋损毁(坏)纠纷
诉人对保靖县人民法院(2008)保民初字第98号判决不服,特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请求事项:
1、撤销保靖县人民法院(2008)保民初字第98号判决;
2、维持原判决中房屋损害修缮加固所有费用,另赔偿房屋受损不能正常居住至今(共计5年多)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叁万伍千元人民币。
诉人因房屋受损纠纷一案不服保靖县人民法院(2008)保民初字第98号民事裁定书,认为该裁定书认定事实不彻底不准确,裁定不公正,特提起上诉,请求改判,其事实与理由如下:
    20061月,湘运173车队、龙山县工程公司在保靖县交通局宿舍背面修建汽车站,因施工爆破炸岩造成房屋地基下沉房子受损。通过保靖县质监站《建设工程质量整改书》保质监(2006)第5号文件和《保靖县房屋安全鉴定通知书》湘保房监字(2006)第002号文件精神,一致鉴定该房屋严重受损,无法正常居住使用。由于儿、媳外出务工我于20057月居住于保靖县第二建筑公司商品房二单元41号至今,原本和我居住在交通局宿舍的小女儿夫妻 俩也于20058月由于工作调动去了花垣县,我便于200510申诉状月将房子租与他人,并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由于房屋受损的原因我与租赁当事人违了约,并赔偿租赁当事人贰仟圆人
民币违约金。因此,五年多来给我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
申诉人重申:我与共同申诉人(李官、米仁林)房屋受损等情况几乎完全一样,但是贵院在没有通知本上诉人提供相关经济损失凭证的情况下,断然作出了终审判决,即只判湘运173车队公司和龙山县工程公司给李官和米仁林两位申诉人由于房屋受损带来的经济损失28000元整,淡然忽视了本诉讼人在房屋受损期间带来的经济损失,因此要求法院对本上诉人作出公正的判决,同时本上诉人可以提供相关凭证。
基于上述事实,特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撤销原判决,请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判决本案,以维护上诉人合法权益。
此致
保靖县人民法院
上诉人:向洪昭  盖章
2011328
附:1.原审判决书一份;
2.房屋损坏鉴定书一份。
3、居住情况证人证言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