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申诉状范例
控告人刘xx,女,xxx年10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xxxx县人,现住xx省xx县xx镇下城村(xx理发店转交)。电话:xxxxxxxxxxxxx
被控告人xx市中级法院,法定代表人:院长
被控告人xx区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院长
被控告人xx公安分局人民路派出所时任副所长肖xx、李xx等人申诉状
案由:法院枉法裁判,警察弄虚作假(办假案、作假材料)
控告请求
1、请求对上述被控告人两审法院院长、审判长、审判员,合议院等相关人员共同渎职侵权,依据《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法》第二条、第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请求依法撤销法院(xxx)衡中法刑终字第187号裁定书和(xxx)石刑初字第98号的判决书,要求立案再审,纠正错判,依法宣告控告人无罪,还控告人公道;
3、请求对被上述控告人肖xx、李xx等相关人员的共同渎职侵权,依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二)(七)、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事实与理由
一、本案两审法院错判之处
1、认定事实不清,违背事实。认定控告人犯故意毁坏财物缺乏事实依据,违背事实,歪曲事实,实为弄虚作假,报复陷害。本案无任何证据能够证明,xx南华二医院门诊玻璃门是控告人打坏的。
2、案发时,时任该医院院长xx的父亲是xx市原组织部部长,其亲属在xx市政府及人大部门任重要职务。因此该案办的是人情案,是故意的枉法裁判。
3、采信上述警察提供的伪证,违反司法程序。xx公安分局人民路派出所时任副所长肖xx、李xx等人,提供不真实的依据,实为隐瞒事实真相,是报复陷害,违反了《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九十九条,《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
4、物证当庭未出示质证,证人也未出庭作证。
5、证人均为为院方提供证明,并且都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
6、其财物被毁,实为时任该医院院长罗xx所指派的三十名身份不明的人所为,与控告人没有任何利害关系。无任何证据能够证明,该医院门诊玻璃门是控告人打坏的。
7、控告人没有犯罪情节和行为,更没有犯罪事实。该案办的是殉情枉法案,并严重枉法渎职。控告人即使有错,
也只能按治安案件给以行政处罚,其行为均不成犯罪情节,其栽脏陷害实为报复行为,因为控告人的丈夫彭海军与南华附二医院之间有一医疗事故纠纷,也在争执中。
二、本案违反法律是故意错判
控告人没有犯罪事实,被控告人隐瞒事实真相,歪曲事实,故意错判,违反《法官法》第三十二条第(七)(八)项之规定,已造成事实错案。
三、本案办案警察弄虚作假、隐瞒真相
控告人根本没有打坏医院门诊大厅的玻璃门和电脑等财物,是xx公安分局人民路派出所时任副所长肖xx、李xx 等人,弄虚作假,将其三十名身份不明的人“疯狂打砸”所毁坏的财物(详见该医院医务工作部提供的《彭海军事件处理经过》等材料)拍成照片,偷梁换柱,移花接木,嫁祸于控告人。提供不真实的依据,实为隐瞒事实真相,是报复陷害,违反了《警察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三)(五)、(十一)之规定。
本案无任何证据能够证明,该医院门诊大厅的门诊玻璃门是控告人打坏的。
控告人为此不服,为了法律的公平正义,为了控告人的人权,控告人对被控告人违背事实和法律故意制造错案冤案,特向全国人大、中纪委、中央政法委、最高法院纪监察室、最高法院渎职侵权立案督察厅、公安部警务督察局等国
家主管机关,提出控告,请求对被控告人院长、审判长、审判员,合议院等相关人员的共同渎职侵权,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恳求法律在公平公正下,撤销错判,宣告控告人无罪,还控告人法律和事实公道。
此致
叩呈
控告人:刘xx
xxx年4月5日
控告申诉状范例2 控诉申诉人:姚xx,女,52岁,住址:xx市
被诉:xx省公安厅、xx市(原地区)公安局、xx(县)公安局违法办理姚xx同志异常死亡一案。
诉因与理由:申诉人父亲姚xx,海丰县人,xxx年出生,是1x36年参加革命,1x3x年入党的老革命干部。于1xx5年x月2日在xx县(老)电影院突发异常死亡(自“期间至身死时仍被政审监护)。案发当时,xx公安局内保股长张xx 等人当时到现场勘查后于x月4日发布《关于县影剧院姚xx 触电死亡的通报》(请详阅附件一,以下简称“通报”),结论为过失触电致死。案发当时,姚xx同志的亲属发现许多重大疑点,对其死因提出异议,强烈要求xx公安局认真查办,但在那种特殊的政治压迫下,不仅姚xx同志的合法权益被侵犯,其生命财产遭受严重的伤害,姚xx同志的
亲属的合理要求也遭到了蛮横的拒绝(尸体被强行送走焚化,现场和勘查材料拒不给姚xx同志亲属看)
但从案发至今,申诉人一直不断地向上级有关部门直至中央、国家机关申诉。在平反和落实姚xx同志历史错案时,xx年5月1x日由xx地委组织部落实办主持,xx公安局派黄首克将原案档案材料:⒈《通报》(附件一);⒉《座谈会记录》(附件二);⒊《验尸报告》(附件三);⒋四张黑白四寸照片(第一次)给申诉人看。当时,申诉人发现原拍的一卷12张照片仅剩4张,当即提出质询,并将姚xx同志异常死亡的问题向地委组织部落实办书面报告请求复查。1xxx年12月xx地区公安局给申诉人一函:“经查姚xx于1xx5年在xx 电影院用电炉不慎触电死亡”(附件四)。1xx5年原中央政治局委员、xx省委书记谢非批示,省公安厅派黄xx、李xx 和刑侦法医欧xx等人到xx复查此案。于1xx6年元月2日及1xxx年2月1x日二次函复(附件五、六)维持原结论。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2条“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xx省公安厅xx市、县三级公安局对此案的结论——《通报》都负有举证的责任。特提出以下申诉:
一. 原案无任何现场的人证物证或文件记录证实死者毙命之前违章使用电炉。反之,事实是死者在毙命之前根本没有使用电炉,而且在现场实物中的电炉距离死者倒毙的地方三米多远,死者左手捏着电灯泡(请参阅图二),右手拿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