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规定
新能源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要求和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能源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规范分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分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为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会议、月度例会、季度会议、安全生产专题会议。
第三条分公司各部门、各级项目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在建期间成立的临时安全生产领导机构,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根据工作需要,安全生产月度例会、季度会议可与生产经营办公会议同时合并召开。第二章月度、季度例会第六条月度例会为每月召开的安全生产例会。季度例会为每季度召开的安全生产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季度例会可与下季度初当月的月度例会合并召开。
第七条分公司月度例会、季度例会由分公司领导主持,分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电力运营(安全生产)部负责工作汇报、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等有关工作事项。
第八条项目公司召开月度例会、季度例会,由项目公司负责人
主持,项目公司安全员负责工作汇报、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等有关工作事项。
第九条工程建设项目在建期间成立的临时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召开的月度例会、季度例会,由业主工程项目负责人主持,业主项目工程部门、监理单位、参建施工企业等有关人员参加。临时安全生产领导机构负责工作汇报、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等有关事项。
第十条月度例会的工作汇报主要内容是:(一)学习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传达新能源公司安全生产有关文件、会议精神;(二)报告上月安全生产工作完成情况;(三)部署安排本月安全生产工作计划,提出工作要求;(四)讨论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研究事故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季度会议的工作汇报主要内容是:
(一)学习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传达新能源公司安全生产有关文件、会议精神;(二)分析本季度安全生产形势,安排下季度工作安排;(三)通报安全生产检查出存在问题,整改工作情况;(四)研究安全生产工作。第三章安委会会议第十二条安委会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分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每年召开至少四次,会议由安委会主任主持召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召开安委会会议或专题会议:
(一)安委会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召开安委会全体会议或有关委员、有关部门参加的专题会议;(二)
有重要安全生产管理事项必须尽快决定的;(三)有较大突发性安全生产时间发生的。
第十三条各级安委会召开会议由安委会主任或委托副主任主持,安委会全体成员参加。
第十四条各级安委会会务工作由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
第十五条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安委会的日常工作,承办或督办安委会议定事项和安委会主任重要批示意见,并在下次安委会会议上汇报承办或督办结果。
第十六条安委会会议主要内容是:
(一)审定安全生产有关规划、管理制度、技术操作规范及标准;(二)审定安全生产奖罚等有关事项;(三)审定先进单位、班组和先进个人的推荐工作;(四)审查分公司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安全经费投入计划;(五)安委会主任提议研究的其他安全生产事项。第四章附则第十七条本规定为分公司管理制度,由公司电力运营(安全生产)部负责起草和修订,经分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发布。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公司电力运营(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安全生产会议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