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医院见危不救的现象导致了道德、体制和法律的重重危机,这种危机由来已久,纷争不断。本文笔者以广义刑事政策的视角,剖析医院见危不救现象的根本原因,在此基础上对刑法对策、行政法对策和国家社会政策进行深入分析,最终提出三者相结合的综合治理策略,以期裨益于避免医院见危不救的惨剧。
关键词:见危不救;医疗体制改革;刑事政策;综合治理
一、医院见危不救折射的道德、体制和法律危机
近年来,社会上出现了许多医院在患者未能缴纳医疗费而拒不救治的案例。民众认为,医院本是救死扶伤的地方,但却出于经济利益的追求而拒绝救治,眼看患者死去,这是医德沦丧的表现。这种现象使人们产生了严重的道德信仰危机,患者对医生不信任,激化了业已尖锐的医患关系。
有关人士将医院见危不救现象的大量出现归咎于我国医疗体制改革的失败,其指出我国医疗体制改革使医疗机构过度市场化,医院见危不救是医疗机构片面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造成的。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做过一项民意调查显示,90%的人对10年来医疗体制方面的变化感到不
满意。①
一些人士认为,需要采取法律手段来制止此类现象的再度出现。第一,采用行政法层面进行规制。国家《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2007年3月31日,在医政管理年暨全国医改工作会议上,卫生部副部长马晓伟特别重申:对需急诊抢救的患者,医院、医生必须坚持先抢救、后缴费的原则,坚决杜绝见死不救等违规违法行为。”②第二,将见危不救行为提升到刑法规范高度。2001年,32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建议刑法增设’见危不救和见死不救罪’新罪名”的议案,顿时引发无数讨论。刑法学界多从道德与法律关系角度,对见危不救行为是否入罪进行分析。主张见危不救入罪的学者认为,法律规范大都起源于道德规范,二者之间的界限不是固定不变的,道德在适当时候会成为法律规范,即当道德的力量不足以规范社会生活,就有必要采取法律干预的手段。我国当前社会生活中大量出现的见危不救事实,说明道德在这个领域的调整已经是力不从心了。③因此,此时应设立见危不救罪名,以惩罚和制止这类行为。肯定此说的学者还列举了中国古代秦律、唐律、现代德国、意大利、加拿大、美国的相关规定,以表明在这些国家中,对于见危不救是用法律进行规制的。同时,医院作为负有救死扶伤职责的机构,是负有特定救助义务主体之一,见危不救入罪化有其可行性。而否定该根据的学者认为,道德规范并不可能全部法律化,道德需要利用人心来进行调整,如果将
见危不救的不作为义务都纳入不作为犯罪,则会造成刑罚范围的扩大和泛刑法主义。④两派争论不下,莫衷一是。我国行政法规的明确规定,政府领导的三令五申,均未能改变医院见危不救案例频出的现实。刑法学界多是从法律学、规范刑法学和比较刑法学的视角展开,但现有研究表明,对医院见危不救的刑法规制无法摆脱”见危不救应否入罪”的争论,使得刑法层面的对策深陷桎梏。
综上,医院见危不救的现象已经导致了道德、体制和法律的重重危机,本文拟在刑事政策视角下展开剖析,以期为问题的解决提供新的思路。
二、医院见危不救现象的刑事政策分析
刑事政策的研究兴起于刑法的局限性和刑法危机被充分意识之后,其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途径和方法来应对犯罪问题。近年来,刑事政策学成为我国刑法学界的一门显学,但我国现有研究存在一个明显的缺憾,即局限于狭义的刑事政策概念之内,对广义的刑事政策研究鲜有涉足。日本学者木村龟二指出,广义之刑事政策乃在探求犯罪之原因而确立其对策。⑤而广义刑事政策确立的对策不单单指刑罚,”刑事政策就是社会整体据以组织对犯罪现象反映的方法的总和,因而是不同社会控制形式的理论与实践。”⑥笔者认为,这正是刑事政策弥补刑法局限,应
对犯罪现象,更好防卫社会的关键所在,本文拟采广义刑事政策的视角分析医院见危不救现象。
(一)原因分析
遵循刑事政策的思维路径,首先探求医院见危不救现象的原因。医院见危不救,是指医院对于求诊的危重病人,具体是指因急性病、急性中毒和意外损伤等需立刻明确诊断和以及生命指征不平稳,直接威胁生命等需立即抢救的病人⑦,拒绝诊治或者延误,造成死亡或者留下重大、永久性后遗症的现象。
民众多认为,医院见危不救的原因在于医院过度市场化之后,医患关系论文医生一味追求经济利益,而丧失了职业道德。笔者认为,不排斥个别这样的医生存在,但大部分医生仍以治病救人为本职,这种观点并没有把握问题的本质,医院见危不救的症结在于体制冷漠。我国医疗体制改革确实存在问题,但不是市场化过度,问题的核心不在市场化的程度,而是市场化的内容,医疗体制改革并不是将政府责任的承担机制市场化,而是彻底将政府责任市场化了。⑧政府推卸了本应承担的公民基本医疗费用,让医院承担部分人无法支付医疗费用的风险,其中急救中的急症患者逃付费用的现象尤为突出。医院作为自主经营的实体,面对一笔如此巨大的费用,显得力不从心。
广州市部分三甲医院认为,医院每年为急、危、重伤病员垫付的医疗费高达数百万,急救病人医疗欠费问题已成为医院的主要负担。⑨许多中小医院甚至被亏损的急救医疗费所拖垮。医院的正常运转,离不开经济收益,医院出于经济利益的考量而对未能缴纳医疗费的患者采取拒绝、表面处置和无理转院等方式规避亏损风险,因而上演了一幕又一幕医院见危不救的惨剧。
(二)对策分析
探求医院见危不救之原因的最终目的是为了确立科学有效的对策。现阶段,针对医院见危不救现象的解决策略主要有以下几种:
1.刑法对策
刑法对策,是指将医院见危不救行为犯罪化,用刑法规制。刑法学界在讨论这种举措的时候,往往受到一个前提性问题的制约,即见危不救行为应否犯罪化,而陷入了道德、法律等概念的泥藻。笔者认为,这个前提问题是可以逾越的,可以将医院见危不救行为通过刑法解释纳入现有的医疗事故罪的范畴之中。我国刑法第335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
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该条文的司法适用中,完全可以将医院对急、危、重病员推委不治或不积极抢救解释为不积极履行、不正确履行、不及时履行工作职责的行为,由于这种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符合医疗事故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处罚。刑法作为其他部门法的保护法,是社会的最后一道防线,具有最强的约束力和威慑力。依法用刑法对医院见危不救行为进行规制,必然有助于杜绝这种现象的发生,但这种司法适用不可泛化,要严格把握医疗事故罪的构成要件,不可一味的强调刑法手段,主要有以下两点原因:
第一,有违刑法公正。医院见危不救案件频出的根本原因在于社会责任的畸形分配,政府应负担公民公共医疗服务的责任,但就现有体制看,政府推卸了自己的责任,而强加于医院,医院在无法负担之下出此下策。虽医院的行为与患者死亡的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法律上对此绝对不会予以肯定,但考虑到体制原因,尚属情有可原,如果一味的用终极的刑法来对医院见危不救的行为严加苛刻,似乎有违刑法追求公正的目标。
第二,无法实现刑罚目的。我国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包括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即使将医院见危不救行为纳入犯罪圈之后,采用刑罚的手段惩处医院,但如果体制问题得不到解决,医院
为了减少亏损,增加收益以维持自身的运营,无论是受到处罚的医院或者其他医院还是会抱有侥幸心里,铤而走险的,最终不能实现刑罚的目的。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