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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现象解读——生死学引论》
课程考核论文
题目:“安乐死”的人道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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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年月日
“安乐死”的人道思考
摘要: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上升,一种名为“安乐死”的死亡方式逐渐出现在人们的认知范围内。然而,它的出现,可以说是社会推动的产物,但也同时引发了极大的社会反映。毕竟在几千年的传统文化的渲染下,对于亲手送自己的亲朋好友走进死亡的深渊,这真的难以理解。因此,它的出现,引起人们对生命权的种种思考,对安乐死是否人道、是否合乎伦理的思考。
关键词:“安乐死”,人道
一、安乐死的含义
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语,愿意是“美丽的死”或“尊严的死”;在牛津词典中的解释为“患痛苦的不治之症者之无痛苦的死亡;无痛苦致死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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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我国则有学者将安乐死定义为:身患绝症治愈无望,处于难以忍受的极度痛苦之中,濒临死亡的病人应其本人要求,采取措施,使其死亡或加速死亡的发生。从这个定义看,安乐死具有以下特征:一是“安乐死”的主体是身患绝症治愈无望的病人。二是提出“安乐死”主张的必须是病人本身。三是实施“安乐死”行为的主体须采取相应的措施。四是实施“安乐死”主体行为后果是终止病人的生命。
二、安乐死的本质
安乐死是一种优化的死亡状态,而不是死亡方式。作为一种死亡状态,安乐死与死亡方式不同,死亡方
式是由死亡原因决定的死亡性质,目前一般分为三种:“因生理衰老而发生的生理死亡或自然死亡;因疾病造成的病理死亡;因机械的、化学的或其他因素所造成的意外死亡。”这些死亡方式中,都存在一个死亡状态问题,这种状态可以是痛苦的、半痛苦的或是不痛苦的(即安乐的),安乐死只是对上述痛苦的死亡过程进行人工调节,消除死者的死亡痛苦,使其死亡过程呈安乐状态,因而并不构成独立的第四种死亡方式。安乐死所解决的矛盾,不是“生”
到“死”的转化,而是从痛苦向安乐的转化;所干预的不是生死问题,而是死亡质量问题。
安乐死不具有致死的性质,致死的根本原因由疾病或其他生理性原因所决定。
三、安乐死的人道思考
(一)安乐死是人基于生命权而对于自身存在状态的一种选择,是一种权利。
从古至今,从没有过哪一部法律剥夺一个人结束自己生命的权利,特别是在私权利上的今天更是不可能的事情。一个人有权选择自己生存的方式(在法律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