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程医疗在医疗活动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与此相关的法律与政策保障的不完善严重制约着其发展.本文通过研究国内外远程医疗法律与政策保障的发展和现状,总结我国现有远程医疗保障制度的问题,从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管理制度及补偿机制四个方面提出建议.
新刑诉法规定了检察机关对强制医疗决定和执行的法律监督权,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行使面临着监督对象不明确、监督效力有限、交付执行阶段监督有漏洞等问题.通过明确强制医疗机构的主体,强化法律监督的效力,构建交付执行阶段法律监督的衔接机制,完善检察机关对某某某某某某机关、法院、强制医疗机构的监督,对保障精神病人合法权益,实现强制医疗程序社会防卫的目标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我国,医患关系长期由某某某某某某道德来规范,其后改由行政手段调整.近些年来,使用行政手段调整医患关系的某些弊端开始暴露,社会要求将其纳入法律框架下调整的呼声日渐高涨,在司法实践中也已开始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医患纠纷.但因相关立法和法学理论的缺乏,出现了违背法律基本原则来处理医患纠纷的不公正现象.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乃至世界的医疗卫生水平不断提高,人们的健康观念也在发生着潜移默化的改变,并且随着人类对疾病的认识程度不断加深,人们对健康的认识也发生了质的变化,对健康的要求更是有了进一步的提高,在疾病上也是一改传统的治病求医的观念.与此同时,我国的法制建设不断深入,具有中国特设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断完善,人们的法律意识也随之不断增强,人们的维权意识也随之增强.当人们的健康水平要求与我国医疗领域之生产力之间发生矛盾,就导致了医患之间的关系紧张恶化,加上国民法律意识的增强,导致了我国近年来医疗纠纷剧增,自然诉诸司法的医疗纠纷也随之增加,由于医疗纠纷有专业性强且复杂等特点,同时,在我国司法队伍素质普遍不高的情况下,动的医疗专业的司法人员更是少之又少,可谓是雪上加霜.
随着我国法制现代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我国医疗相关立法状况也有所改善,但是,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乃至《执业医师法》等法律规范来看,都存在治标不治本的问题,直至我国新颁布的《侵权责任法》对医疗损害责任予以专章规定,明确了医疗纠纷的法律性质,为医疗纠纷的司法解决奠定了法律基础.由此可知,我国医疗侵权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为主的归责原则,在此前提下,医疗损害责任的承担和认定的核心就是医疗过失的认定,而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七章规定,医疗过失的认定又有赖于医疗行为是否符合“当时的医疗水平”,
然而,该法只是泛泛的规定了医疗过失的认定标准为“当时医疗水平”,对具体的认定标准和依据并未提及.这在司法实践中就造成了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过大化,而法官面对专业性强的医疗纠纷又只能依赖第三方的司法鉴定意见,这就造成了司法的被动,不利于医疗纠纷的及时妥善解决,还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不利于司法的稳定性和法律的公平正义的实现.正是面对此种状况,本文针对医疗纠纷司法解决之核心问题医疗机构医疗过失的法律认定,以病历为基点,对此予以论证分析,为我国医疗法律体系的建设抛砖引玉,做出微薄贡献.
通过本文的论述希望可以对我国医疗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做出微薄的贡献.
合作医疗制度在中国农村有近60年的历史,曾经辉煌一时,较好的解决了广大农民缺少医药的问题,曾被__认为是发展中国家解决缺医少药的唯一案例.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合作医疗在我国几起几落,为农民建立一个什么样的,与我国__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医疗保障体系是至今还未解决的一个重要课题.在长期的探索中逐步认识到,将农民动员组织起来,实行农民医疗互助,是今后必须继续坚持的道路,于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就成为了现实的选择.为了配合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国家制定了相关的政策.全国各地纷纷开展新型合作医疗试点,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对于减轻农民医疗负担、解决农民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问题,具有重要作用.虽然在__医患关系论文
的政策和资金支持下,新型合作医疗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通过对各地试点情况的分析,也反映出某些制度设计上的缺陷.新型合作医疗取得的成效需要通过法律形式加以巩固,但更应该审视它实施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或不足,并通过法律的强制力加以引导和规范,这项政策才能得以落实、稳定和持久发展.纵观世界各国的医疗保险制度,其建立和发展大多有法律作为保障.要保证我国农村医疗保险制度的顺利发展,同样必须有法律作为后盾,所以,加快合作医疗立法进程是新型合作医疗发展的根本出路.
本文通过对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缺陷的分析和反思、对国外农村医疗保障经验的借鉴,结合中国经济、社会的实际情况,从农村合作医疗的立法原则、立法层次、制度结构、管理体制、参保人员、医疗基金、医疗运营等方面对农村合作医疗法律制度进行构建.
目的分析实习护生对于医疗法律知识的掌握程度和实习当中存在的法律风险,为提高实习护生医疗法律知识知晓率,增强其法律意识提供科学的依据.方法某某年1—3月对204名实习护生的医疗法律知识认知水平及其医疗行为法律风险进行调查.结果实习护生对当前医疗法律知识的知晓率较低,得分为(3.78±,0.12)分,护生在医疗护理行为中法律风险意识较为薄弱,实习护生医疗法律知识的掌握程度与其医疗行为法律风险具有相关性(P<,0.05).结论学校和实习医院都
需加强对于实习护生医疗法律知识的传授,增强其医疗行为法律风险的防范意识,带教老师需注意护生法律防范意识的培养计划,严格规范护生各项操作规程.
民营医疗机构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民间全资或控股形式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从事疾病诊断、活动为宗旨的医院、个体诊所等一系列机构的总称.依据经营目的不同,其分为营利性医疗机构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民营医疗机构作为非公有制经济的组成部分,属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部分而非补充部分,其与公立医疗机构在宪法上应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然而作为行政相对人,其与卫生行政部门处于不平等地位.民营医疗机构与政府是规制对象与规制者的关系.与公立医疗机构相比,其处于弱者地位,民营医疗机构的弱者地位导致其市场准入受阻.因此,应在权利配置上予以倾斜,对其实行特别保护.当前,我国民营医疗机构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合伙、独资等形式设立.民营医疗机构的法律地位应依据其法律组织形式确定,而不应依据其所有制形式或经营目的确定.由于立法至今未对“非营利性”的含义作出界定,同时又将法人型民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界定为“民办非企业单位”,使其无法划归到现有四类法人类型中,这成为制约其市场准入和发展的瓶颈.
民营医疗机构市场准入制度是指国家对具备法定执业条件的民营医疗机构,依一定程序许可其进入或退出医疗市场形成的一系列制度和规范的总称.这一制度具有准入目标的双重性、准入依据的法定性和准入方式单一性的特征.当前,民营医疗机构实行市场准入制度,这是因为健康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实现公民其他基本权利的核心和基础.医疗服务的可供性和可及性是保护公民健康权的两个重要条件.而尊重、保护和实现公民健康权是宪法赋予政府的职责,也是政府维持政治统治职能的基本要求之一.近年我国医疗事业虽迅速发展,但医疗服务供给仍无法满足消费者多元化的医疗需求.因此,政府有责任增加医疗服务供给,鼓励民营医疗机构市场准入.民营医疗机构市场准入是为了在确保医疗安全前提下,进一步促进医疗事业发展,保证医疗资源公平分配.但民营医疗机构的逐利性与其价值目标之间却存在不可调和的冲突.面对这一冲突,加上医疗市场的外部性、垄断、公共产品供给短缺和信息不对称等市场失灵现象,市场机制无能为力,需要政府干预.而政府干预只是一种手段而非目的.因此,民营医疗机构市场准入的关键不在于是否需要政府干预,而在于应如何把握政府干预民营医疗机构进出市场的范围和力度.因此,政府干预应考虑医疗服务的产品性质、医疗服务供给需求现状、民营医疗机构的应然地位和实然地位、民营医疗机构发展的现实需求、民营医疗机的二元化格局、民营医疗机构的经营目的及其技术诊疗项目等因素;立足于“弥补性”和权力有限性原则;厘清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即政府应干预什么、政府应当如何干预.
目前,我国民营医疗机构市场准入制度虽初具雏形,但仍存在准入范围不明确、准入条件过于粗糙、准入方式单一、准入程序繁杂、市场退出制度缺失等缺陷.这些缺陷既是政策目标定位偏差所致,也与传统行政管理方式下民营医疗机构市场准入规制越位与缺位、公立医疗机构行政垄断有直接关联,更是现有医疗机构市场准入体制下规制机关规制过度与规制乏力所致.上述缺陷和原因致使民营医疗机构发展不足,规模小且结构单一、所占市场份额小、提供的医疗服务量有限、民营医疗市场秩序混乱以及整个医疗市场竞争不足,医疗机构所有制形式单一.为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市场准入,首先应打破束缚民营医疗机构发展的政策桎梏,作出正确的政策目标选择,坚持民营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并重;坚持医疗安全与医疗事业发展并重;坚持从严规制与从宽规制并重.其次,在立法模式上,采用单行法立法模式,制定《民营医疗机构促进法》,对民营医疗机构市场准入实行特别保护,明确其市场准入的相关问题.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