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死亡问题的伦理探讨
摘要:对患者死亡的问题存在很多分歧,伦理学的本质就是发挥人性的“善”,作为医疗工作者要为患者着想,按照医学伦理的尊重自主原则、不伤害原则和行善原则看待还真道死亡问题,充分尊重生命选择权。
关键词:患者;死亡;伦理
【中图分类号】r4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83(2012)06-0019-01
1 死亡问题
随着医学的发展,对于生命诞生、疾病、健康养生等方面不仅在医学理论方面取得长足进步,在临床实践中也得到发展改进。医学发展的同时,也发现了新的理论和临床问题,比如医患关系趋势紧张,遗传工程使基因改变,医学科研现象等等,死亡问题在现代医学中的争议日趋突出,在这一问题上得到越来越广泛的关注。对于死亡问题的伦理探讨比较多的焦点主要有临终关怀和人类濒死状态以及安乐死的争议。
对于死亡的定义,1951年美国布莱克法律词典:“血液循环全部停止以及由此导致的呼吸、脉博等动物生命活动的终止。”1979年我国《辞海》:把心跳、呼吸的停止作为死亡的重要标准,即呼吸停止、心脏停跳,瞳孔散大和对光反射消失是死亡的三个指征。人类社会一向都是“重生”,我们提倡人们应该崇尚自然、寡欲不争、善待生命、积功累德这样的生活状态。尤其在当物欲横流、身心承受巨大压力的今天,这个思想对贯彻新健康观对人们精神或人格健康的要求,是有重大意义的。但是从某种角度来讲人的出生是无法自我选择的,我认为对于一个进入临终状态的患者来说,是可以选择死亡的方式来结束自己的生命进程。对于进入临终状态的患者来说,选择非自然死亡并不违背道义,反而体现了人的力量,当然前提是已经确定进入临终状态。
对于存在的问题,无论支持或者反对都至少说明现代医学已经广泛关注到了这些问题,只是受到人们生活方式、习惯以及文化传统的约束,一时还未定论。但是可以肯定现代医学并不是为了剥夺人的体面、尊严、意义等人的正面因素而存在,正是为了延长人的生命,为了提高生命的质量,而使得人能正常、正当、长久的获得尊严,最终生活的有意义。所以当一个生命个体的存在有违于这一目标,在进入临终状态之时,死亡已大厦将倾,如何考虑让他体面地走完生命最后一段,现代医学要责无旁贷的承担责任和思考应对措施。是否让患者选择
安乐死作为他体面走完生命旅程的最后一剂良药?如果有人认为安乐死会阻碍现代医学的发展,那是片面的、消极的、不理性的,现代医学一直探索如何减轻患者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这是毋庸置疑的,只是在现有条件下,安乐死未尝不可纳入选择范围。患者选择死亡是一种勇气,我们鼓励患者勇敢面对死亡是一种关怀。
2 医护人员面对患者死亡应遵循的伦理原则
2.1 尊重自主原则:尊重自主原则,指尊重有行为能力人的决策能力的原则。有行为能力的人是有理性的人,设计自身生命健康的选择都可以甚至必须由个人作出决定,并对自己所作行为负责。在当前我国文化传统和社会情况引导下,医护人员在对待患者死亡问题上,往往通过与病人及其家属之间的协商获得最后方案,而最后决策者往往是病人以及家属。我们要尊重每一个社会成员的权利。
2.2 不伤害原则:不伤害原则,指避免引起对患者伤害的原则。要求医护人员不能给患者带来本来完全可以避免的肉体及精神上的痛苦、损害、疾病甚至死亡。医护人员在做出决策时常常受到医疗设备的局限或者使用恰当的限制,即使出发意图是好的,也有可能给患者的效果带来双重效应。
2.3 行善原则:行善原则,指要求阻止伤害、促进利益和权衡利益的原则。在医学人道主义中常提到要在医患关系中把患者和患者健康放在第一位。医护人员要利用合适的手段,禀着救死扶伤的宗旨,要对患者的生命负责。涉及个人隐私的问题上,应该为病人保密。行驶白衣天使“善”的义务。
3 面对患者死亡的对策措施
3.1 充分尊重患者选择:在医患关系中强调要把病人利益放在第一位,强调最大限度满足病人身体健康恢复的需要以及最大限度满足大多数病人(社会)的利益。医护人员对特定情况下各种事实、意见和环境的了解及对他们伦理重要性的估计对患者死亡时间估计,提出最佳的临床方案,并且尊重患者最后的选择结果。
3.2 落实人道主义和人文关怀:医护人员应该充分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帮助病人或治愈疾病,恢复健康,避免过早的死亡,解除或缓解症状,解除或减轻疼痛。尤其面对临终的患者,要展开对他们的临终关怀。治病救人、救死扶伤,是每位医护人员正面义务。可以与利用宗教本义相结合,宗教所提倡和实践的博爱、慈悲精神与临终关怀的目标和宗旨是相吻合的,利用其积极有益合理的一面以此达到患者心理上的平衡。也使医务工作者多一份善心,
为人类提供医疗福利。
3.3 避免极端社会功利主义:伦理学就是提倡和呼吁人性的“善”,我们要靠社会舆论,靠传统习俗,靠每个人的内心信念来实现趋利避害。现代伦理学不止关注如何获得最大效果,更关注如何防止最坏后果的产生,表现为一种责任同时也是一种选择。考虑的是自己行为影响的他人或体的利益,甚至人类的利益。一个人在临近死亡的状态下选择主动死亡除了提早减轻自我负担、还以自身体面尊严,也为家庭减少经济负担、为他人节省了医疗资源。有一些利他主义的安乐死和“死亡义务论”说法极端片面,不符合伦理学原则。要站在责任的伦理维度与立场分析理论和指导实践,对患者、对社会、对生命负责。
3.4 利用法律保护患者死亡权利:伦理的手段只能依靠舆论宣传,靠文化习俗,靠个人信念来改变,手段和约束力是有限的,当患者或者医护人员权益面临损害之时,也需要法律的保护;当心怀恶念的人利用医疗手段伤害生命之时,也需要法律的监督和追究。2003年我国首例“安乐死”案的主要当事人王明成“安乐死”,他选择的死亡方式给我们带来一个新的争议。所以呼吁立法部门要尽快建立、健全切实可行的法律制度,保护、保障人民的权利、监督、追究做恶的行为。
医患关系论文
参考文献
[1] 王明丽,张京平.临终关怀的发展形式[j].中国医学伦理学,20111
[2] 肖健,严金海,吕荣.医学伦理决策中的道德原则冲突及其排序[j].中国医学伦理学,2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