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关系论文
伤医案与医患沟通
【中图分类号】r197.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7484(2012)06-0582-01
现在医生不被理解、不被尊重、甚至被伤害的例子真的是不胜枚举。
2011年9月15日,一名就诊男子冲进同仁医院内,将一名医生连砍数刀后逃离。医生随后被送至手术室抢救。今年3月23日,一个患者在哈尔滨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里头,突然疯狂地用刀子扎向了医生,最后结果是一个医生死亡、三个医生受伤。4月13日,在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和北京航天总医院连发两起暴力伤医事件,两名医生受暴力伤害。 4月28日团林卫生院放射科医生被患者家属围殴致伤……。
为什么昔日神圣、高尚的医生会受到如此的伤害呢?归结起来,有如下原因:
2 费用问题 有些人总想用最少的钱,得到最优质的医疗服务,而有些疾病,不做必要的检查,是不能够做出准确的诊断的。
3 病态就医心里 认为我来看病,是付了钱的,是上帝,医生就应该为我服务,小心为妙,不满意就是医生的问题。
4 怀疑心理 总认为医院有问题,医生有问题。做任何检查,用任何药, 都认为医生有利益嫌疑。继而产生不满情绪。
5 医患比例失调 医生太少,而服务的对象(患者)数量太多,医生长时间应对,疲乏之时,难免会态度欠佳。
总而言之,长期以来,医患之间缺少有效地沟通,才是重要的因素之一。
医生在一系列搜集患者病症资料的过程中,尤其对患者病情的仔细询问,会使患者感觉到医生对自己疾病的关注,增加对医生的信任。患者再次就诊时,医师也必须仔细询问病情的变化才能开出处方。同时,医生的诊断和通常需要较长时间,不能看完化验单和仪器检查就简单诊断。医患之间的沟通是需要时间的,一定的时间交流有利于患者就医疗方式、医疗方法交换意见,医生能够就诊疗过程、用药思路进行解释。因此,一定的时间对医师诊断,并履行告知义务更有有利条件,有利于保障患者的知情权,体现“人类医疗、人格医疗”的要求。
6 前的知情权
患者有权知道自己所选择的医院的资质,等级,所选择医生的职称、级别、特长。前的知情权同时也是衡量医生水平一项不可或缺的标准,所以患者有权利知道为自己的医生的业务专长和特长。
7 过程中的知情权
患者在过程中,有权知道以下事情:(1)知道自己所患疾病的名称,既包括西医病名,也可以包括对应的中医辨证的病名。书写病名是为日后产生医疗纠纷,准确判断疾病性质提供依据。(2)临床中,知道自己在过程中的病情变化,药物作用,副作用。化验检查有何变化、疾病的好转程度。(3)知道目前所选择的是否有潜在的风险,间的相互作用是否会有不良后果。(4)指导服药时间和方法,服药期间应该注意的事项及服药后的情况。
8 后的知情权
患者有权知道自己在后的身体恢复状况,是痊愈还是继续,继续采取何种方法,是继续在本院还是转院,以及出院后在生活中应该注意的事项。
患者为了保障自己的知情权,也应当负有相应的义务,患者向医生提供自己的病情资料,被认为是医疗情报的确认权,是对医疗情报知情权的一种保障。 因此,患者应向医生如实提供自己的病情资料,特别是对一些敏感但对有重要意义的病史,必须提供。
医师违反告知义务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的要件。按照违反告知义务的程度划分成四种:(1)未履行告知义务:未履行上述所说明的医师应尽的说明义务,医生一般出于过失,而未履行前、中和后的告知义务。(2)未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包括没有严格按照应尽说明的义务进行告知,包括对有关医疗信息告知不全或虽告知但并未使患者真正理解,未能使患者按自己的意思决定选择方法。(3)错误告知:医疗机构违反告知义务,虚假告知医院的基本状况,包括虚构医院等级,夸大医院医疗实力,以及虚假宣传医院中医师的从医背景。有一部分医师以夸大医疗水平来吸引顾客。 (4)延迟履行告知义务:在医疗过程中未及时告知患者医疗信息,使患者错过最佳时期或转诊机会,加重病情或者死亡;或者已进行了相关手术,但于术后未再告知患者。如果发生急症或其他不适合用的医疗方法的情况,应当及时告知患者已更改的方案或者选择其他科的医师、医院。
如果医师违反了有关的告知义务,但是在过程中并未给患者造成身体伤害,医师是否还
要承担相关责任呢?有学者认为,即使是医学上毫无瑕疵的也不能阻却未履行告知义务而应承担的责任。 因为医疗行为不同于一般行为,它的行为对象是人的身体,在对身体所患疾病进行干预之前必须取得患者的同意。在没有取得这种同意之前,除了法律特别规定之外,任何针对人身体的行为都是不为法律所允许的。
目前,卫生部发言人指出:长期以来,广大医务人员奋战在救死扶伤第一线,在广大患者的支持配合下,医患携手共克疾病,为维护人民众的身体健康做出了突出贡献。实践证明,我们的医务人员队伍是一支值得尊重,关键时刻冲的上去、能打胜仗的队伍。
因此,希望在未来的工作中,我们能够把对病人的尊重、理解、和人文关怀体现在从患者入院到出院的整个医疗服务过程中,与患者建立一种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信任的新型医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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