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外国籍罪犯管理工作研讨会纪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司法部
【公布日期】2002.10.29
【文 号】司办通[2002]89号
【施行日期】2002.10.2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犯罪和刑事责任,法制工作
正文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外国籍罪犯管理工作研讨会纪要》的通知
  (司办通〔2002〕89号 2002年10月2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管理局:
  4月25日至27日,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在上海召开了部分省(区、市)外国籍罪犯管理工作研讨会。会议就外国籍罪犯的入监通知、会见、通讯、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移管、死亡后的处理和释放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形成了《外国籍罪犯管理工作研讨会纪要》。此《纪要》经外交部领事司、条约法律司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落实,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司法部监狱管理局。
  附件
外国籍罪犯管理工作研讨会纪要
  2002年4月25日至27日,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在上海召开了部分省(区、市)外国籍罪犯管理工作研讨会。北京、河北、辽宁、吉林、上海、福建、广东、广西、云南和新疆等10个省(区、市)监狱管理局主管外国籍罪犯管理工作的处长和部分关押外国籍罪犯监狱的主管监狱长参加了会议。外交部领事司、条约法律司,司法部司法协助外事司,上海市司法局外事
办公室的有关负责同志应邀出席了会议。会议期间,代表们参观了关押外国籍罪犯比较集中的青浦监狱,分别听取了外交部领事司、条约法律司和司法部司法协助外事司有关负责同志关于执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及处理涉外案件有关问题的情况介绍;会议总结交流了管理外国籍罪犯的经验,并对当前外国籍罪犯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我们的对策和措施进行了研讨。现将会议研讨的主要问题纪要如下:
  一会议认为,多年来,各地在外国籍罪犯管理工作中,从维护国家主权、民族尊严和配合外交斗争的大局出发,牢固树立“外事无小事”的观念,严格执法,文明管理,克服种种困难,为外国籍罪犯提供了良好的服刑条件,保障了他们的合法权益,获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近年来,我国监狱关押的外国籍罪犯人数不断增加。两年间,外国籍罪犯增长了47.6%,所涉国家从30个增加到42个。会议认为,虽然外国籍罪犯人数占监狱押犯总数比例较小,但增加速度快,涉及的国家多,社会影响和政治影响越来越大。外国籍罪犯管理工作事关我国的国家利益,事关我国参加的条约义务的履行,事关我国的国际形象。目前,从各地外国籍罪犯管理的实践来看,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现行的有关规定不适应外国籍罪犯管理的实践,立法工作相对滞后;二是面对许多国家和多种语言、文化、生活习惯的外国籍罪犯,从总体上来讲,监狱人民警察的综合素质还达不到管理和教育外国籍罪犯工作的要求;
三是对外国籍罪犯的管理缺乏统一的规划和指导;四是外国籍罪犯管理成本较高,缺少专门经费。
  二会议认为,“外国籍罪犯”是指经我国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刑罚、在我国监狱内服刑的外国公民。在监狱内服刑的无国籍罪犯,以外国籍罪犯论。
  外国籍罪犯的管理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十分重要的工作。这项工作应当始终服从并服务于我国外交工作大局的需要,对外国籍罪犯的管理,要遵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给予外国籍罪犯平等的国民待遇;考虑到外国籍罪犯文化、生活等方面的差异,各地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参照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在居住、饮食、劳动、学习等方面给予适当的照顾。随着国家社会经济的发展及人民生活的改善,应逐步将外国籍罪犯同我国罪犯的管理统一起来。
  三会议指出,对外国籍罪犯,收监后应及时填写《外国籍罪犯登记表》,于收监后15日内报部监狱管理局,登记表中外国籍罪犯外文姓名以护照姓名为准。监狱应重视对外国籍罪犯的身体检查和病情诊治工作,做好详细记录,建立健康状况档案。
研讨会英文
  外国籍罪犯入监后,监狱应尽快通知外国驻华使领馆。与我国缔结双边领事条约有明确规定通知期限的,应当在条约规定的期限内通知(参见附件);如无双边领事条约规定,也应当根据或者参照《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和国际惯例尽快通知,最长不应超过外国籍罪犯入监后5天。当事人本人要求不通知的,可不通知,但应当由其本人提出书面要求。
  外国籍罪犯的会见、通讯,按照《外国籍罪犯会见、通讯暂行规定》执行。
  会议认为,如何对外国籍罪犯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是刑罚执行工作中遇到的难点问题。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罪犯在假释考验期内,或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由其居住地公安机关监督执行。因此,在罪犯的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方面,不能够给予外国籍罪犯同等的国民待遇和同等适用法律的机会,不符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会议认为:
  (一)为从根本上解决外国籍罪犯的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问题,需提请立法机关作出补充规定或者修改法律。
  (二)在法律问题解决之前,仍坚持个案处理原则。对外交、领事上有特殊需要的案例,在有关国家承诺负责监管、对中方类似要求给予互惠并负担有关费用的情况下,可以对外国籍罪犯进行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