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治经济学研讨会论文
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理论障碍
蔡继明
清华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教授
一、从单一公有制向多元所有制结构的转变
传统的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一向认为,公有制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不能有丝毫动摇的,改革只能触及公有制的具体实现形式:比如,把单一的全民所有制改造成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两种形式;探讨全民所有制的实现形式是国有制,还是其他形式;国有制是采取承包制,还是租赁制,抑或股份制;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是采取承包制,还是股份合作制?
在上述传统观念束缚下,人们在很长时间内是讳言所有制改革的:因为这很容易被扣上否定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大帽子。正是在这种意识形态的背景下,一些有胆识的经济学家提出产权改革的主张,试图通过区分产权和所有制概念,绕过所有制这个“烫手的山芋”,达到优化所有制结构的目的。而这种主张理所当然地受到敏感的保守派的抨击,他们指责这种产权改革论是用产权概念偷换所有制概念,以产权改革为名,行所有制改革之实;以产权明晰为幌子,以推行私有化为目的。
中共十三大(1987)首次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所有制结构描述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但从中共十三大到中共十五大(1997)之前,非公有制经济一直被看作是社会主义异己的东西,仅仅作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一种补充被排除在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规定之外。这种认识到中共十五大召开,有了本质的变化。中共十五大报告把非公有制经济确定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从而纳入了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规定之中,而不再被视为公有制的对立面。(参见中共十五大,1997)
2002年召开的中共十六大在思想解放的进程中又取得了重大突破。十六大报告提出两
个毫不动摇:既要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又要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十六大报告还提出,既要保护合法的劳动收入,也要保护合法的非劳动收入,并进而强调要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参见中共十六大,2002)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在十六大已有成果的基础上,在强调要大力发展和积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同时,进一步明确“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并规定“非公有制企业在投融资、税收、土地使用和对外贸易等方面,与其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这表明,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将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开辟更广阔的空间。
不仅如此,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还明确指出,“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
权制度”,这不仅“有利于维护公有财产权,巩固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而且“有利于保护私有财产权,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是完善基本经济制度的内在要求,是构建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基础”。所以,“要依法保护各类产权,健全产权交易规则和监管制度,推动产权有序流转”。这种“依法保护各类产权”(既包括公有产权,也包括私人产权)的思想,在2003年的宪法修正案中得到充分的体现,从而标志着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在中国的宪法中得到最终确认。
最近,国务院常务会议又讨论并原则通过了《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强调要为非公有制经济创造平等竞争、一视同仁的法治环境、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实行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鼓励和支持非公有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垄断行业、公用事业以及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其他行业和领域;加大财税金融支持,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完善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社会服务,建立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强和改进政府服务和管理,维护非公有制企业的合法权益,保护企业正常经营活动。要大力宣传党和国家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这表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障碍也正在消除。
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理论障碍
但是,非公有制经济在发展中,仍然比较普遍地面临着“三难”(登记创业难,融资难,诉讼难)和“六乱”
(乱审批,乱许可,乱检查,乱,乱收费,乱摊派)的困扰,与国有企业甚至外资企业相比,在土地征用、人才引进、信息获取、户籍管理等方面,受到不公
平待遇。造成这种状况的一个主要原因在于,“私有制是万恶之源”,“恐私、怕私、惧私”的传统观念还深深扎根于人们的头脑中。
然而,仔细分析便不难得知,人们之所以痛恨和诅咒私有制,并不在于私有制本身,而在于人们赋予私有制的一个似乎是与生俱有的属性——剥削。按照传统的劳动价值论和剩余价值论,价值是惟一地由活劳动创造的,非劳动收入无一不是非劳动要素的所有制凭借着非劳动要素的所有权对劳动者所创造的剩余价值的无偿占有,这样,生产资料的私有制与剥削就成了孪生兄弟。而千百年来,人们痛恨剥削,渴望占有自己的劳动成果,而要消灭剥削,就必须消灭私有制这一产生剥削的根源。这就不难理解,在现实中,为什么我们在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同时,总是要强调对其要进行引导、监督和管理;为什么在充分肯定非公有制经济的“三个有利于”的同时,总是不忘记提醒人们私有制体现着剥削关系;为什么当允许私营企业家加入共产党时会引起强烈的社会反响。追根溯源,正是传统的剥削理论,构成了非公有制经济进一步发展的理论障碍。
三、重新认识剥削及其与私有制的关系
其实,中共十六大所确立的“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可简称按贡
献分配),已经原则上扫清了上述理论障碍。
1.非劳动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不等于剥削
英文exploit作为动词,有两种含义:1)投入生产性使用(to put to productive use);利用(to take advantage of),开发(to use or develop(a thing)fully so as to get profit);2)为牟取个人利益而吝啬地、不公正地利用(to make use of meanly or unjustly for one’s own advantage),利用(他人)为自己谋私立,剥削(unfairly for one’s own profit or advantage)。前一种为褒义,后一种为贬义。
根据马克思的理解,剥削是对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的无偿占有。(马克思,的23卷)琼·罗宾逊则认为,剥削是垄断厂商获取的劳动的边际成本与劳动的边际收益产品或边际产值之间的差额。(罗宾逊,1961)
从上述不同定义中,我们抽象出剥削的一般定义:所谓剥削,就是在利用(开发)他人拥有的生产要素时所付报酬低于其贡献,其实质是对他人要素贡献的无偿占有。
而按贡献分配的原则,是以各种生产要素(包括非劳动要素)都参与了社会财富的创造为前提的。我们知道,各种生产要素都参与了物质财富即使用价值的创造,这是不言而喻的,
所谓“土地是财富之母,劳动是财富之父”(配第,1962),讲的就是这个道理。但在不同的生产方式下,
物质财富总是采取相应的社会形式,而作为分配对象的财富,也只能是社会财富。根据内容和形式相统一的辩证法,参与物质财富创造的各种生产要素,同样参与社会财富的创造。在商品经济中,财富的社会形式就是价值。而所谓按生产要素的贡献分配,就是按生产要素在社会财富即价值的创造中所做的贡献进行分配,根据这一原则,只要各种生产要素的报酬与各自在社会财富的创造中所做的贡献相一致,就不存在剥削关系。(参见蔡继明,2004)
更确切地说,根据非劳动生产要素的贡献所获得的非劳动收入,不应被视为剥削收入。不仅如此,由于剥削从一般意义上说,不过是对他人生产要素所创造的社会财富的无偿占有,所以,严格地按生产要素的贡献进行分配,恰恰是对剥削关系的否定。这也就为保护合法的非劳动收入和私有财产,提供了科学的理论依据。反过来,只有像十六大报告所强调的,既要保护合法的非劳动收入,又要保护私有财产,才能真正贯彻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因为,合法的非劳动收入是根据非劳动要素的贡献所得到的合理收入,而作为大多数非劳动收入源泉的非劳动要素,都属于私有财产。所以,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与保护合法的非劳动收入和保护私有财产,在逻辑上是完全一致的。
2.剥削与私有制之间并没有必然的本质的联系
根据以上分析,私有制经济中并非一定存在剥削,而公有制经济中未必就没有剥削。我们不能笼统地把私人业主等同于剥削者——只有当私营业主付给工人的工资低于其边际产品收益时,我们才能把私营业
主界定为剥削者;我们也不能断言公有制企业中的劳动者就一定不受剥削,除非他们的劳动报酬等于他们的劳动贡献。(参见蔡继明,2003)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剥削仍然可能存在,但是,不能一概认为凡是私营企业或私有经济就一定会存在剥削。在非公有制经济中,如果按照市场价格付给工人工资,工人对劳动所得感到满意,就不能说他在遭受剥削。当然,也不能完全否认在非公有制经济中存有剥削,但这种剥削不一定是私有制造成的。
既然承认非公有制目前仍然适应生产力的性质和发展要求,就应该大力发展它。另一方面,既然确定剥削是对他人生产要素的贡献无偿占,就应该坚决予以取缔,至少在目前,我们已没有任何理由再继续允许剥削存在。要坚决反对剥削,要利用经济的、法律的、政治的和社会的各种手段对剥削加以限制,并在可能的情况下予以取缔。无偿占有他人的成果毕竟是不合理的,尽管它在历史上曾经对生产力的发展起过促进作用,从而其存在有一定的历史合理性,但今天没有必要以牺牲广大人民众的利益为代价来促进生产力的发展。社会主
义的国家更不能允许以无偿占有他人的劳动来换取经济发展。我们现在完全可以让人民安居乐业,让他们得到应有的报酬。因为马克思所说的剥削是要把工人的生活费用限制在必要消费资料范围内,仅仅维持生存,而我们现有的生产力水平和基本国力已足以保证社会成员不仅能够获得必要的消费资料,而且可以获得一定的发展和享受资料(可以旅游,购买房产和汽车,可以享受各种教育),为什么还要允许把劳动者的消费水平或收入水平限制在维持生存范围内呢?
对于上述严格定义的剥削,无论它存在于何种所有制经济中,都不能采取容忍,而应该坚决取缔;无论是公有制成员还是私营业主,都必须放弃剥削才能加入中国共产党,而消灭剥削不仅是中国共产党的最终纲领,也是当前纲领所要求的。
研讨会英文3.消灭剥削并不意味着一定要消灭私有制
人类社会的最终目的要人们获得自由全面的发展,这一目的也许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和多种手段而实现,——可能通过公有制实现,是否也可能在私有制条件下实现呢?私有制是否更符合人的本性,人们有了自己的私有财产是否可以更自由全面地发展,社会如果保护了私有财产,是否能给人们提供了更广阔的发展空间?既然私有制和剥削可以分开,私有制不等于剥削(它可能有剥削,也可能没有剥削),那么,消灭剥削并不意味着一定要消灭私有制。
这里,特别要强调目的和手段的关系,不要把最终目的与实现目的的手段混淆起来,特别是在实现目的的手段不是惟一的情况下。有些人以为消灭私有制是目的,搞计划经济就是目的,搞按劳分配就是目的,搞公有制就是目的,其实这些都是手段。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类最终的目的是要进入大同世界,是人的解放和全面发展。实际上,私有制在自身发展过程中不断地完善,它也在不断地否定之否定。现在的私有制已不是100多年前的私有制,更不是原始社会、奴隶社会的私有制。公有制也在不断完善,现在的公有制也不是马克思当年所设想的公有制。因此,我们仍然要把消灭剥削,实现共同富裕和人的全
面发展作为奋斗目标,但是,要实现这样一个目标,手段可能是多样的,公有制可能是可供选择的一个手段,但不一定是惟一的。
显然,只要我们全面地把握中共十六大所确立的按贡献分配的思想,把非劳动收入和剥削区分开来,把剥削与私有制区分开来,我们就能够打破传统观念和思维模式对人们的束缚,使保护私有财产逐步成为全社会的共识,从而为非公有制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扫清思想上、理论上的障碍。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