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华越与王珍平、张洁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1.13 
【案件字号】(2020)苏09民终7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孙建华李如旭赵亮 
【审理法官】孙建华李如旭赵亮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冯华越;王珍平;张洁 
【当事人】冯华越王珍平张洁 
【当事人-个人】冯华越王珍平张洁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冯华越 
【被告】王珍平;张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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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冯华越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2 19:58:49 
冯华越与王珍平、张洁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9民终7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冯华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珍平。
     原审被告张洁。
审理经过     上诉人冯华越及原审被告张洁因与被上诉人王珍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东台市人民法院(2019)苏0981民初35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冯华越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收到原审法院催交上诉费通知后,
仍未能按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用并提供相应的票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冯华越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孙建华
审 判 员 李如旭
审 判 员 赵 亮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东祥
书 记 员 潘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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