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熙妹、潘春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0.26
【案件字号】(2020)津02民终169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郭秀红杨宝华吴晓勇
【审理法官】郭秀红杨宝华吴晓勇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陈熙妹;潘春霞;李跃祥;李斌;裴晓峰
【当事人】陈熙妹潘春霞李跃祥李斌裴晓峰
【当事人-个人】陈熙妹潘春霞李跃祥李斌裴晓峰
【代理律师/律所】张达天津融汇律师事务所;张志国天津晟准律师事务所;吴杰天津金宜舰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张达天津融汇律师事务所张志国天津晟准律师事务所吴杰天津金宜舰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张达张志国吴杰
【代理律所】天津融汇律师事务所天津晟准律师事务所天津金宜舰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陈熙妹;潘春霞
【被告】李跃祥;李斌;裴晓峰
我和夫的那些事【本院观点】一审判决依据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7民初677号民事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因该判决已被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0)津03民终547号民事裁定撤销,不能作为本案依据。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审判决依据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7民初677号民事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因该判决已被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0)津03民终547号民事裁定撤销,不能作为本案依据。故陈熙妹、潘春霞是否承担还款责任,应重新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18)津0112民初9465号民事判决; 二
、本案发回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陈熙妹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1228元,上诉人潘春霞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1040元,均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2-08-25 01:37:14
陈熙妹、潘春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津02民终169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熙妹。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达,天津融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潘春霞。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国,天津晟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跃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杰,天津金宜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李斌。
原审被告:裴晓峰。
审理经过 上诉人潘春霞、陈熙妹因与被上诉人李跃祥,原审被告李斌、裴晓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18)津0112民初94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陈熙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达,上诉人潘春霞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国,被上诉人李跃祥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杰,原审被告裴晓峰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被告李斌经本院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依据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7民初677号民事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因该判决已被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0)津03民终547号民事裁定撤销,不能作为本案依据。故陈熙妹、潘春霞是否承担还款责任,应重新审理。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18)津0112民初946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陈熙妹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1228元,上诉人潘春霞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1040元,均予以退回。
落款
审判长 郭秀红
审判员 杨宝华
审判员 吴晓勇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周晓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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