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5.30
【案件字号】(2022)粤01民终393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肖凯
【审理法官】肖凯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万清;泽婷婚姻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万清泽婷婚姻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个人】万清
【当事人-公司】泽婷婚姻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陆瑞琪广西司善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陆瑞琪广西司善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陆瑞琪
【代理律所】广西司善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万清
【被告】泽婷婚姻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观点】本案系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权责关键词】代理侵权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证人证言证明力证据不足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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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综合分析本案事实,原审法院认定万清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泽婷公司实施了侵权行为,进而驳回万清主张泽婷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的诉讼请求,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在此不再赘述。本院审理期间,万清虽上诉坚持其原审主张,但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推翻原审判决,故本院认可原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即对万清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当事人若认为案外人侵害其合法权益,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综上所述,原审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一审受理费计算有误,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7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00元,均由上诉人万清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3 03:58:42
【二审上诉人诉称】判后,万清不服原审判决,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者改判支持万清原审中提出的诉讼请求;2.判令泽婷公司承担一审、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审法院认为案涉侵权信息不是通过泽婷公司的发表的就不属于泽婷公司有侵权行为是错误的。网络上传播信息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必须通过行为人的传播才算实施了侵权行为。本案中,泽婷公司广西玉林的代理商钟兆萍的身份及其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已经得到了泽婷公司和其本人的承认,钟兆萍属于泽婷公司在玉林地区的代理商,意味着钟兆萍的宣传行为是泽婷公司认可的。散发侵权行为的李小红属于钟兆萍的业务员,且其名称已明确其系泽婷婚恋师,如果李小红的名称里没有泽婷婚恋师的身份,也不会被散发侵权行为的侵权人委托代为发表侵权行为,由此可见李小红的侵权行为已实施并且获利。如果李小红仅仅是推拿师身份,按照常理是不会有人花钱其代为散发征婚信息的,其泽婷婚恋师身份是钟兆萍准许的,而钟兆萍可以使用“泽婷”这一名称是泽婷公司准许的,故泽婷公
司应该对其代理商用泽婷公司名称宣传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里散发信息和朋友圈里散发信息是所有网络传播平台里传播信息最快速的平台,原审法院认为只要泽婷公司没有用自己的传播侵权信息就没有法律责任的认知是错误的。在泽婷公司提供的李小红的证人证言,李小红称散发侵权行为是其个人行为与泽婷公司无关,该证据从法律上来说没有证明力。李小红作为证人没有出庭,该份证人证言也没有李小红的身份信息、,没有经过正常质证,不能认定与泽婷公司无关。在万清提供的证据清单里,明确可以看到所有散发侵权信息的发布者的网名里都有泽婷公司的名称,在万清与钟兆萍的聊天记录里也明确可以看见其名下的婚恋师有几十人以及转发过李小红散发的征婚信息,侵权后果以及产生不是简单的说泽婷公司不知情就没责任的,泽婷公司没有对其代理商进行严格的管理,导致其名下的婚恋师不经核实就散发征婚信息,泽婷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万某、泽婷婚姻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原广西泽婷婚姻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粤01民终393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万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泽婷婚姻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原广西泽婷婚姻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白沙大道53号松宇时代十六层1601号。
法定代表人:郑大乾。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瑞琪,广西司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万清因与被上诉人泽婷婚姻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泽婷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州互联网法院(2021)粤0192民初228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立案受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本案依法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万清向原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泽婷公司停止侵权、恢复名誉、赔礼道歉;2.判令泽婷公司赔偿万清20万精神损失费;3.判令泽婷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原审法院于2021年12月20日作出如下判决:驳回万清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2150元(已减半收取),由万清负担。
我和夫的那些事二审上诉人诉称 判后,万清不服原审判决,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者改判支持万清原审中提出的诉讼请求;2.判令泽婷公司承担一审、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审法院认为案涉侵权信息不是通过泽婷公司的发表的就不属于泽婷公司有侵权行为是错误的。网络上传播信息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必须通过行为人的传播才算实施了侵权行为。本案中,泽婷公司广西玉林的代理商钟兆萍的身份及其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已经得到了泽婷公司和其本人的承认,钟兆萍属于泽婷公司在玉林地区的代理商,意味着钟兆萍的宣传行为是泽婷公司认可的。散发侵权行为的李小红属于钟兆萍的业务员,且其名称已明确其系泽婷婚恋师,如果李小红的名称里没有泽婷婚恋师的身份,也不会被散发侵权行为的侵权人委托代为发表侵权行为,由此可见李小红的侵权行为已实施并且获利。如果李小红仅仅是推拿师身份,按照常理是不会有人花钱其代为散发征婚信息的,其泽婷婚恋师身份是钟兆萍准许的,而钟兆萍可以使用“泽婷”这一名称是泽婷公司准许的,故泽婷公司应该对其代理商用泽婷公司名称宣传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里散发信息和朋友圈里散发信息是所有网络传播平台里传播信息最快速的平台,原审法院认为只要泽婷公司没
有用自己的传播侵权信息就没有法律责任的认知是错误的。在泽婷公司提供的李小红的证人证言,李小红称散发侵权行为是其个人行为与泽婷公司无关,该证据从法律上来说没有证明力。李小红作为证人没有出庭,该份证人证言也没有李小红的身份信息、,没有经过正常质证,不能认定与泽婷公司无关。在万清提供的证据清单里,明确可以看到所有散发侵权信息的发布者的网名里都有泽婷公司的名称,在万清与钟兆萍的聊天记录里也明确可以看见其名下的婚恋师有几十人以及转发过李小红散发的征婚信息,侵权后果以及产生不是简单的说泽婷公司不知情就没责任的,泽婷公司没有对其代理商进行严格的管理,导致其名下的婚恋师不经核实就散发征婚信息,泽婷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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