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潘某4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婚姻家庭纠纷  同居关系纠纷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审理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0.27 
【案件字号】(2020)闽05民终479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贺张翡郑程辉陈志杰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梁梅艳;潘爱国 
【当事人】梁梅艳潘爱国 
【当事人-个人】梁梅艳潘爱国 
【代理律师/律所】潘新榕福建伟盛律师事务所;曾小雄福建伟盛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潘新榕福建伟盛律师事务所曾小雄福建伟盛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潘新榕曾小雄 
【代理律所】福建伟盛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梁梅艳 
【被告】潘爱国 
【本院观点】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权责关键词】撤销质证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迟延履行金诉讼时效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因此,在判断抚养权归属问题上,人民法院应从实际情况出发,以能否让孩子有一个健康成长、快乐生活等的良好环境为标准进行判断。就本案而言,两非婚生子潘某1、潘某2长期跟随潘爱国生活,一审中,潘某1、潘某2也明确愿随其父潘爱国生活。一审基本本案的实际情况,从有利于子女身心成长和健康教育考虑,判令两非婚生子潘某1、潘某2均由潘爱国抚养,处理上是恰当的,二审予以维持。梁梅艳要求变更抚养关系,依据并不充分,该请求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梁梅艳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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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梁梅艳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3 20:10:58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梁梅艳与潘爱国认识后未办理结婚登记,于××××年××月××日生育长子潘某1,于××××年××月××日生育次子潘某2。潘某1与潘某2现均随潘爱国共同生活。梁梅艳于××××年××月××日与何学荣办理结婚登记,现与何学荣共同生活。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梁梅艳与潘爱国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就同居生活,过后也未办理登记,该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也不具有夫妻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梁梅艳有权起诉要求抚养子女。关于抚养权:梁梅艳与潘爱国作为两非婚生子的父母,都有抚养非婚生子女的义务。双方均要求抚养两个孩子,现分析如下:1.潘某1与潘某2自幼至今基本与潘爱国在南安市共同生活、现均在南安市就读;2.潘某1、潘某2已有一定的思考能力和辨别能力,均表示愿随父亲共同生活;3.梁梅艳在庭审中确认其与潘爱国认识之
前已生育一女潘某3,现与其共同生活;4.梁梅艳于××××年××月××日已与何学荣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综上,结合两个孩子现状、意愿倾向及父母双方现家庭成员构成、现生活状况,法院认为潘某1、潘某2应由潘爱国抚养为宜。关于抚养费,潘爱国在庭审中明确表示若两个孩子由其抚养,其自愿承担抚养费、不要求梁梅艳负担,该主张不违反法律规定,且对梁梅艳并无不利,予以照准。梁梅艳享有探视权利,探视时间、探视方式由双方自行协商,潘爱国应予以协助。    一审法院判决:一、梁梅艳与潘爱国生育的长子潘某1、次子潘某2均由潘爱国抚养,但仍是梁梅艳与潘爱国之子;抚养费由潘爱国自行承担;二、驳回梁梅艳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梁梅艳负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梁梅艳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2.由潘爱国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二审中,梁梅艳围绕上诉请求提交:执行信息、限制消费令,欲证实潘爱国对外负债,现已被法院执行,列入黑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的事实。潘爱国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梁梅艳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梁某、潘某4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闽05民终479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新榕,福建伟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小雄,福建伟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潘某4。
审理经过     上诉人梁梅艳因与被上诉人潘爱国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20)闽0583民初37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梁梅艳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2.由潘爱国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判决结果(即潘爱国抚养非婚生子潘某1、潘某2)不利于孩子的成长和教育,应予撤销。一、潘爱国的收入不稳定,家庭经济条件差,而且对外负债,现已被法院列入失信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潘爱国的这种失信行为会给孩子造成不良的影响,不利于孩子的学习和成长,同时潘爱国失信被限制高消费,也会影响到孩子将来的学习和生活。二、潘爱国的性格暴躁,有暴力倾向,其不让梁梅艳探望孩子,并多次威胁梁梅艳。潘爱国这种暴躁性格不适合照顾和教育孩子,会给孩子的成长留下不可磨灭的阴影,不利于孩子的生活和成长。孩子自愿选择跟随潘爱国生活,不排除是在潘爱国的恐吓下做出。一审法院让潘爱国带孩子过来做笔录时,潘爱国并未按时过来,而是以各种理由推三阻四后才带过去的。三、梁梅艳现在家庭生活圆满稳定,其工作收入稳定,工作时间比较自由,有更多的时间来照顾孩子的成长和学习,并且梁梅艳的父母、兄弟妹以及现任丈夫均愿意帮忙照顾两个孩子,更能给孩子一个温暖的家庭,因此由梁梅艳抚养更有利于两非婚生子的成长和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