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金成、叶珍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26
【案件字号】(2021)黔05民终486号
【审理程序】二审
我和夫的那些事【审理法官】陈红梅张伟王明相
【审理法官】陈红梅张伟王明相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李金成;叶珍
【当事人】李金成叶珍
【当事人-个人】李金成叶珍
【代理律师/律所】韦成润贵州驰海律师事务所;王运勇贵州驰海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韦成润贵州驰海律师事务所王运勇贵州驰海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韦成润王运勇
【代理律所】贵州驰海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李金成
【被告】叶珍
【权责关键词】特别授权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李金成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08元,减半收取104元,由上诉人李金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5 02:50:44
李金成、叶珍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05民终48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金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珍。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韦成润,贵州驰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王运勇,贵州驰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金成因与被上诉人叶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黔0526民初72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金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李金成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08元,减半收取104元,由上诉人李金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陈红梅
审判员 张 伟
审判员 王明相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红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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