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金成、叶珍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26 
【案件字号】(2021)黔05民终486号 
【审理程序】二审 
我和夫的那些事【审理法官】陈红梅张伟王明相 
【审理法官】陈红梅张伟王明相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李金成;叶珍 
【当事人】李金成叶珍 
【当事人-个人】李金成叶珍 
【代理律师/律所】韦成润贵州驰海律师事务所;王运勇贵州驰海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韦成润贵州驰海律师事务所王运勇贵州驰海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韦成润王运勇 
【代理律所】贵州驰海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李金成 
【被告】叶珍 
【权责关键词】特别授权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李金成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08元,减半收取104元,由上诉人李金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5 02:50:44 
李金成、叶珍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05民终48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金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珍。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韦成润,贵州驰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王运勇,贵州驰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金成因与被上诉人叶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黔0526民初72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金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李金成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08元,减半收取104元,由上诉人李金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陈红梅
审判员 张 伟
审判员 王明相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红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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