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恒烁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是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成立,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备案的中国律师事务所,依照中国法律规定,本所具备为法人及自然人的民事法律行为提供法律意见的资格,署名律师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律师。本所现接受HNTHFM科技有限公司(下称"TH公司")的委托,就该司并购HNKFGYFM有限公司(下称"KFGYFM公司")及ZZ市ZDFM有限公司(下称“ZDFM 公司”)及所涉及之相关法律问题(下称“委托事项”)的合法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根据中国律师行业所具有的勤勉谨慎精神和通常职业道德,在本所律师审阅TH公司所提供关于与委托事项有关文件资料的基础上制作,本所并就此假设:
(1) 有关文件、资料已全面及完整地披露给本律师事务所;
(2) 有关文件、资料的影印件、传真件与正本相符;
(3) 有关文件、资料之签章属实。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对该协议所涉及的文件、事实已向有关部门做出本所认为适当及需要的调查及印证。本法律意见书主要为根据前述基础及于其出具日期时有效的中国法律与行政法规而做出。
前述所称之“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之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制定的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之规范性文件。
依据所附文件和假设,本所提出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收购各方主体概述及其法律评述
(一)、TH公司概述
TH公司是一家经HN省KF市商务局批准及KF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外商独资企业,证书编号为商外资x府p资字〔2007〕00xx号。成立于2007年9月5日,注册地址为KF市xx街6号,公司经营范围为FM产品的设计及研发,注册资本港币壹千万元整,股东为(香港)ZGFM控股有限公司。
(二)、KFGY公司概述
KFGYFM公司原是一家成立于二OO四年一月六日的经HN省KF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号为x工商企XXXX001300XXX。注册地址为
KF市XX路XX号,公司经营范围为FM、管件及FM零配件的生产销售及出口,生产科研等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及零配件的进口业务(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生产许可证产品凭许可证生产经营),注册资本人民币x千万元整,原股东为自然人FXX与WXX。
二OO七年九月二十日,KFGYFM公司原自然人股东FXX与WXX各与TH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将其各自持有的KFGYFM公司的所有股权转让予TH公司,此后该转让行为得到了HN省KF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变更登记,成为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三)、ZDFM公司概述
外资企业法ZDFM公司原是一家成立于二OO一年四月一日的经HN省ZZ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号为Z工商企0001082100100。注册地址为ZZ市XX区XX路XX号,公司经营范围为本企业自产产品及相关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商品及技术除外),注册资本人民币X
千三百三十六万八千一百元整,原股东为自然人FXX与FAX。
二OO七年x月二十五日,ZDFM公司原自然人股东FXX与房AX各与TH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将其各自持有的ZDFM公司的所有股权转让予TH公司,此后该转让行为得到了HN省ZZ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变更登记,成为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二、关于对上述主体资格及并购行为的法律评述
(一)、主体资格的法律评述
本所律师经对上述各主体的资格审查后认为, 上述主体设立行为符合我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同时,本所律师认为,基于上述主体设立的合法性,并在并购前依法持续经营,并未发生能导致其破产,清算,被撤消,终止经营等情形,其营业范围已经获得有权部门的核准登记,经营的业务在其核准登记的范围内进行,依法应受到法律保护,股东及公司依法享有经营利益,承担经营风险和义务。
(二)并购行为的法律评述
1、《股权转让协议》
本所律师经审查上述《股权转让协议》(下称“该协议”)及其相关事实后认为,该协议分别签订于二OO八年九月二十日和二OO八年九月二十五日,是双方自愿协商订立,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订约各方均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及合法授权签署,交付,履行该协议, 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的股权转让的价格、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等条款具体、明确;订约各方已经按照其公司
章程和规定获得了合法合规的授权, 已采取一切必需的步骤,以获得签署、交付并履行运营协议所需的股东会及/和董事会的批准、授权。
同时,该协议已经KF与ZZ二地工商局批准,依法生效。
2、变更行为
本所律师审查后认为, (香港)ZGFM控股有限公司依据香港商业登记条例注册成立并在中国KF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成立外商独资企业TH公司,TH公司于并购KFGYFM公司及并购ZDFM公司的股权,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及《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依法进行,后者的企业性质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并得到政府相关部门的批准和核准,其变更过程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变更登记行为是合法、有效的。
3、关于SMA公司及签署之换股协议之法律评述
CHINA VALVE HOLDINGS LIMITED是在萨摩亚岛注册成立的国际商务公司,注册登记号为:98781。
(香港)ZGFM控股有限公司(下称“ZGFM公司”)成立于2007年6月12日,根据香港商业登记署记载,该公司已依据香港商业登记条例办理商业登记,登记证号码:,注册证书号码:1140786,股东及董事为中国香港居民LAMYAN,身份证号:P513421(4)。
本所律师审查后认为, CHINA VALVE HOLDINGS LIMITED与(香港)ZGFM控股有限公司均是在中国设立的国际商务公司,属于企业。
至于各方签署之换股协议的合法性,在签订主体及履行地上均在中国,根据属人与属地主义原则应该由所在地法律管辖,故应以所在地法律进行评价与判断,本所律师只针对涉及中国实体法部分出具法律意见。
4、关于TH公司国内并购行为是否构成“返程投资”的法律评述
经本所律师查证,TH公司并购KFGY公司与ZZFM公司发生于二OO八年九月二十日和九月二十五日,当时TH公司的股东中国FM公司及其股东均系人士,故在目前相关政府部门未对相关法规进行扩张解释的前提下,应该不构成所谓的“返程投资”。
三、结论
综上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并购所涉各方主要当事人主体适格,对于并购内容的意思表示真实、一致,同时并购已经中国相关行政机关进行审批与确认;相
关的法律文件,特别是并购过程中的协议文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自成立之日起生效,为合法、有效协议。KFGYFM公司及ZDFM公司变更股东的行为确立已经获得了包括但不限于KF与ZZ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核准与登记,该等核准与登记的行政部门均系有权做出核准与登记的合法授权的行政部门, 因此KFGYFM公司与ZDFM公司的成立及其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独资的有限
责任公司是合法有效的。该二公司至今依法持续经营,并未发生能导致其破产,清算,被撤消,终止经营等情形,其营业范围也已经获得有权部门的核准登记,目前经营的业务在其核准登记的范围内进行,依法应受到法律保护,股东及公司依法享有经营利益,承担经营风险和义务。
四、提示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上述所涉及的内容和事项出具,并不就其它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并不构成对上述协议、合同的解释、补充或说明。
本法律意见书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做其它目的、用途,亦不得被个别摘录或引用,以避免因个别的摘录或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法律意见书以中文本为准,所出的英文本是中文的翻译件,最终的解释将以中文本为准。
北京市恒烁律师事务所
二○○九年一月六日
附件
本所依据的文件与资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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