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三金”用途的法律研究
一、三项基金的用途
1.储备基金:弥补企业亏损,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增加资本;
2.企业发展基金:企业发展、经批准转增资本;
3.职工奖励与福利基金:用于非经常性奖励,如购建职工住房等。
二、计提比例的规定
1、三类外资企业适用比例对比:
外资企业 | 中外合资企业 | 中外合作企业 | |
适用法规 | 《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2001.4)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2001.7) |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与实施细则》 |
储备基金 | 不低于年净利10%,超过注册50%时可不再计提 | 比例由董事会确定 | --- |
发展基金 | ---- | 比例由董事会确定 | --- |
职工奖励与福利基金 | 比例由企业自行确定 | 比例由董事会确定 | --- |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2001年修订)
外资企业法第五十八条 外资企业依照中国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应当提取储备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储备基金的提取比例不得低于税后利润的10%,当累计提取金额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以不再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由外资企业自行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01年修订)
第七十六条 合营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分配原则如下:
(一)提取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提取比例由董事会确定;
(二)储备基金除用于垫补合营企业亏损外,经审批机构批准也可以用于本企业增加资本,扩大生产;
(三)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提取三项基金后的可分配利润,董事会确定分配的,应当
按合营各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新企业财务制度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1993年)
(十)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后利润分配顺序,以及“三项基金”提取和使用的问题。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被没收财物损失,支付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
2.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
3.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
4.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企业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向投资者分配。
外商投资企业的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由企业董事会确定。其中,外资企业可不提取企业发展基金,其储备基金提取比例不得低于税后利润的10%,当提取金额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
外商投资企业的储备基金,主要用于垫补企业的亏损。企业发展基金,主要用于扩大生产经营,经原审批机构批准,也可转作投资者增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用于职工非经常性奖励,补贴购建和修缮职工住房等集体福利。
《公司法》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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