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19年中国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取代 “外资三法”成为外商投资领域新的基础性法律,其颁布与生效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新《外商投资法》加强对外商投资的合法权益的保护,扩大外商投资准入为外商来华投资提供更加优惠便利的条件。本文简要概述了中国外商投资法律制度以及其发展历程,同时简述了新《外商投资法 》的颁布的背景分析其内容和有待完善的地方,提出相关建议,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实现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
关键词:外商投资法;改革完善;营商环境
一、引言
改革开放至今,中国引进外资对中国实体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促进效果。2020年,在中国设立的外资企业共有约96万家,中国吸引外资超过2.1万亿美元。在中国所有企业中,外资企业的数量占比较小仅占3%,但其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创造了全国五分之二的进出口和五分之一的税收收入[1]。虽然外资创造的效益巨大,但是没有法律的引导与约束,外资难以达到
这样的效果。法律制度作为外商对外直接投资的因素之一,对能否吸引外资来本国投资有着重要影响。因此我国迫切需要建立完善的外商投资法律体系,在保障外商投资权益,扩大外资准入的同时对外资进行合理的引导与有效地利用,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中国外商投资法发展历程
在新中国成立之初,中国对待外资就采取十分积极的态度,虽然在对外贸易和外汇领域实施管制政策,但在外商投资领域却提出了“也要同资本主义国家做生意”。但这个阶段中国在外商投资领域的法律有所欠缺。改革开放时期,我国大力引进外资,大量外资的涌入迫切要求我国在投资领域进行立法,对外资加以引导,在促进外资流入的同时保护本国经济不受影响。中国先后颁布了三部外商投资领域的法律,分别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其被共称为“外资三法”。“外资三法”作为外商投资领域的基础性法律,改革开放以来为我国吸引外资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但是如今全球经济联系越来越紧密,对外资的利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中国经济高速发展,中国发展情况与改革开发时期大不相同,中国兼具资本输入输出两种身份,在外商投资领域转变了发展方式和利益诉求,注重外资质量而非数量,导致原有“外
资三法”难以适用于现在。中国在入世之初就对“外资三法”进行调整,将“外资三法”中重复、冲突的与WTO中的TRIMS协定不相符的条款进行相应的删减与修改,对出口义务、外汇收支平衡等条款的限制性规定做出了修订。
虽然已经进行过多次的调整与修改,但“外资三法”仍旧需要进行相应地更新与升级。2013年上海自贸区暂停使用“外资三法”,取而代之的是准入前负面清单制度,这是我国在投资准入方式上的一次新尝试。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征求意见稿发布,将逐案审批制度废除,明确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投资准入制度、加强对外资的安全审查与事后监督,是全面意义上的改革。2019年新《外商投资法》的颁布是中国在外商投资领域的最新改革成果,对原有的法律体系进行重构,其颁布与生效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三、新《外商投资法》主要调整
(一)适用对象的调整
“外资三法”针对的对象有限,仅针对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企业企业进行管理与约束,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其他外资的类型,易造成外资管理疏忽对外资进入与流出难以较好
地监管与有效地利用。新出台的《外商投资法》针对的为外商投资,即在中国境内投资的外商进行的投资活动。涵盖的外资类型更加全面,在结构上也有一定调整,在原有“外资三法”的基础上进行升级,将外商投资法整合成一个体系,不再零散分布,同时在内容上对法律责任、投资保护、促进、管理等方面做出了规定,涵盖的方面较“外资三法”更加全面。
(二)主要内容的调整
1、健全外资保护体系
新出台的《外商投资法》在外商投资保护、促进、管理等方面都做出了相应的规定,给予外商投资的更加优惠的待遇和更加全面的保护。新出台的《外商投资法》明确规定外商投资适用于中国国内企业适用的《公司法》和《企业法》,给予了外资与国内企业相等的国民待遇,高于“外资三法”时期给予外资的待遇;同时建立健全外资的投诉工作机制以及相关的服务体系,保障外资企业能够公平地参与政府采购,允许外资企业参与相关标准的制定,对外资企业的技术和知识产权加以保护,优化了中国的营商环境。
2、明确外商投资准入规则
外商投资法对外商投资实行新的准入制度,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自贸试验区的成果,明确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制度。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制度表明在投资准入阶段给予外资企业不低于本国国内投资者的待遇同时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外资可以省去中国相关部门的审批、核准,直接进行注册登记在中国境内设立企业。这一新投资准入制度将进一步扩大外商投资准入、节省外资设立企业的成本以及政府的行政成本,提高了中国对外资的利用效率,吸引更多的外资在中国设立企业。
3、强化外资监管
出台大量有利于外资进入中国的政策的同时也要加强对外资的监管与审查,让外资获取利润的同时提高外资的利用效率,更好地服务于中国经济的发展。新出台的《外商投资法》弱化了事前审批,强化了事中监管和事后监督。国家将外资安全审查纳入《外商投资法》,从原来的规范性文件提升至了法律,更好地配合负面清单制度的实施,在简化外资设立企业审批程序的同时强化对外资的审查。同时确立信息报告制度,要求外资企业按照要求定时向相关的监管部门报送企业经营的相关信息,对外资企业进行事后的监督与管理提供充分信息[2]。
四、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外商投资法》的细节条款
新出台的《外商投资法》更加侧重于宏观层面,涵盖的方面较全,但是对于具体的条款并没有明确的规定,缺乏微观层面的细节,不利于后续的执行与监管。因此,新出台的《外商投资法》还可以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将新《外资投资法》中的内容进行细化,在微观层面上制定出相关配套性的法律细则,对投资领域中的禁止与限制行为作出明文规定,明确相关的违法与处罚措施,供外资企业进行参考,同时出台的微观层面的规定能够成为外商投资领域的相关部门监管与执行的依据,保障外资企业的合法权益和中国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二)负面清单的位阶有待进一步完善
新的投资准入制度虽然从自贸区推广到全国,但是其管理模式还有待探索。负面清单模式目前并非是可以独立使用的行为规范,还需要进行深层次的改革,进一步提升负面清单的权威性,同时推动负面清单的完善[3];负面清单的制定缺乏统一的规则,导致负面清单的内容在短期内改变频繁,使外资难以把握投资方向,对外商来华投资造成负面影响,国家要制定统一的规则指导负面清单的制定,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循序渐进地制定负面清单指导规则,持续优化内容避免出现较大变动。
外资企业法参考文献:
[1]张景.论中国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改革[J].法制博览,2020(15):65-67.
[2]董斌.论中国外商投资法律制度之建设与完善[J].广西质量监督导报,2020(11):262-263.
[3]王小会.中国外商投资准入制度的改革[J].智库时代,2019(05):65-68.
作者简介:王楠(1997.2-);女:汉族;河北廊坊人;硕士研究生在读;福建师范大学,经济学院;研究方向:投融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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