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规章适用于我国的防暑降温药品生产、销售和使用活动。
第三条 防暑降温药品是指能够有效预防和中暑等疾病的药品。
第四条 防暑降温药品应当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不得生产、销售假冒伪劣药品。
第五条 防暑降温药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 防暑降温药品的监督管理机构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章 防暑降温药品的生产
第七条 防暑降温药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具有相应的药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
理规范。
第八条 防暑降温药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质量稳定可靠。
第九条 防暑降温药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相应的生产工艺和质量管控流程,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进行生产。
第十条 防暑降温药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药品质量管理档案,完整记录生产过程。
第三章 防暑降温药品的销售
第十一条 销售防暑降温药品的单位应当具有合法的经营资质,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销售防暑降温药品的单位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得销售假冒伪劣药品。
第十三条 销售防暑降温药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药品销售管理体系,确保产品质量及安全。
第十四条 销售防暑降温药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药品质量追溯体系,确保产品的来源可追溯。
第十五条 销售防暑降温药品的单位应当加强对消费者的用药指导,提供正确的用药信息。
第四章 防暑降温药品的使用防暑降温
第十六条 患者在服用防暑降温药品前应当咨询医生的意见,进行必要的体检。
第十七条 患者应按照医生的建议和药品说明书的要求正确使用防暑降温药品。
第十八条 患者在使用防暑降温药品过程中如出现不良反应,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就医。
第十九条 孕妇、哺乳期妇女、儿童等特殊人在使用防暑降温药品前应咨询医生的意见。
第二十条 防暑降温药品禁止长期或超量使用,一旦出现相关症状应及时就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章规定的防暑降温药品生产、销售和使用单位,将依法受到行政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协助查处。
第二十三条 对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药品的单位,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章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章解释权归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所有。
第二十六条 本规章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改。
以上是关于防暑降温药品规章制度的详细内容,希望相关单位和个人能够严格遵守,共同维护公众健康和药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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